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以及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報告科主任,由科主任及時報告醫教科或院值班,醫教科或院值班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分管院長和院長報告,并及時向患者通報、解釋及溝通。
二、發生或者發現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醫院要在12小時內向**區衛生局、市衛生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醫療機構名稱;
2、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4、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5、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發生或者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立即向江陽區衛生局、市衛生局報告,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報告的內容包括:
1、醫療機構名稱;
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四、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院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江陽區衛生局、市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2、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3、醫院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4、醫院整改措施;
5、醫院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由衛生局調解解決的,醫院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江陽區衛生局、市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2、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3、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4、醫院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5、醫院整改措施;
6、醫院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7、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江陽區衛生局、市衛生局做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1、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2、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3、醫院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4、醫院整改措施;
5、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規定的,將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
篇2:X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某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三、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各科室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篇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
4、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5、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