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關于聘用合同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與所聘崗位適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術知識,對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管理的崗位,應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六)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聘用合同由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個人檔案各一份。
第三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博士、碩士研究生可簽訂10年或10年以上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第四條職工不愿與醫院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范圍的,醫院給其不少于3個月的擇業流動期。擇業流動期滿后仍不簽訂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辭職或由醫院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條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確需變更的,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變更合同。雙方未達到一致意見的,除法律法規或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六條聘用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或經公開競爭重新聘用,可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的一般應在原聘用合同期滿15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第七條聘用人員期滿不再續簽;醫院撤并、受聘人員退休、死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醫院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限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20天的;
(五)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失職、瀆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暫行規定》辭退條件的;
(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三)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未經批準脫產參加各類學校學習的;
(五)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合格達成協議的。
第十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受聘人員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醫院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不兌現有關待遇,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醫生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應征入伍的;
(五)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第十二條承擔重要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如其提前解除合同,將給單位帶來技術項目的終止、技術失密及可能產生較大經濟損失的,在合同終止條件未出現時,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醫院為受聘人員出國學習、外出進修、脫產上學等培訓提供資金的,受聘人員應當在培訓后有5年為醫院服務的服務期。受聘人員違約的,應退還醫院支付的培訓費和培訓期間的工資,因違約造成醫院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聘用合同制實施辦法》全文執行。
篇2: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范本
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
第三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EE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 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
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3:**股份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本公司《章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書》、《崗位聘任協議書》,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簽訂專項協議書。《崗位聘任協議書》和各專項協議書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上級任命、聘任或公司選舉產生報上級審批的公司法人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與上級機關簽訂勞動合同。
(二)公司其他員工與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三)凡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或專項協議書。
(四)下列情形的員工分別簽訂專項協議書:
l、經批準全脫產學習、培訓人員簽訂《培訓協議書》;
2、享受醫療期待遇病休人員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3、哺乳期的女工簽訂《計劃生育息工協議書》;
第六條《勞動合同書》經公司和員工雙方簽訂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公司根據崗位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勞動合同中注明終止日期的,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中不注明終止日期,但約定其它終止條件的,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對于完成單項工作或臨時工作的員工,可簽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新畢業的研究生、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國家規定執行試用期(見習期),其他新員工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試用期和見習期計算在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
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或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復。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續訂。續訂勞動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因工傷、職業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原則上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處于孕、產、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時,合同期限可順延到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結束時。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員工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收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其它規章制度的;
(三)連續曠工三天,或年曠工累計7天以上(含)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員工經濟補償:
(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公司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人
民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公司標準,確需裁減人員時。
第十八條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員工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四)員工在義務服兵役期間;
(五)復轉、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并與公司協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員工可以隨時提出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公司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三)公司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四)經國家勞動部門確認,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
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暫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崗位上工作或調離上述崗位尚不滿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重點科研開發及經營、生產項目尚未完成的;
(3)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受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基層單位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說明材料,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審批,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本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后,由人力資源部批準,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的工資制度和"向重要崗位傾斜,向骨干員工傾斜"的工資政策。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發放薪酬,試用期滿后經考核確定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條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有婚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度休假等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員工供養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七章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員工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有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員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以及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按國家和《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算醫療期。
第二十九條病假工資、醫療待遇和醫療期疾病救濟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員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恤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醫療期內,員工不得另謀職業,不得自己或幫助親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公司終止其醫療期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員工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的待遇,按勞動部《公司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六條、第七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六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離退休、退職或退養規定
(一)員工離退休、退職年齡以及離退休、退職后待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務院《國有公司富余員工安置規定》,員工距離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崗位休養,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退養待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八章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員工損失:
(一)公司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公司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五條上條所稱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員工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員工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員工,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
(二)造成員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按國家規定補足員工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員工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員工或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公司由于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全額支付員工當月崗位工資,并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員工一個月崗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疾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崗位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可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三十七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訂協議的按原費用逐年遞減的原則償付;
(三)因違反勞動合同而給公司造成的研發、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計算的間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八條上條第三款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如果直接經濟損失不易計算,賠償金額為
員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未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的三倍或四倍;對由公司出資培訓,期限超過一個月或培訓費超過一萬元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約定進行賠償。
(二)如果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計算,以本款計算值作為賠償金。
(三)對合同期限超過五年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計算賠償損失時,合同期限可視為五年(即六十個月)。
第三十九條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公司賠償費用。
第四十條外單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員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責任的份額不低于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權向其索賠下列損失:
(一)對本公司研發、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本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勞動爭議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有關規定和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由工會代表、員工代表、行政部門代表共同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
第四十三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在發生爭議三十日內,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仲裁申請。
第四十四條因除名、辭退、開除等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自公司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設立勞動合同管理崗,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種合同臺帳,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具體手續,并負責檢查崗位聘任協議執行情況,協助處理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