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加強***風電場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力度,保障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風電場工程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部室、班組(責任單位)、個人給予獎勵;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違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險情和發生事故者,給予經濟罰款。
3、設立安全獎勵資金,安全專款主要用于;
(1)、用于獎勵先進安全單位及個人;
(2)、用于獎勵安全優質單項工程;
(3)、用于安全宣傳、安全活動及安全會議等:
此款不用于年終安全經濟責任制獎罰中。
4、各項安全獎金的發放,應由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審核,安全行政副職核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批準同意后發放。
二、獎勵
1、安全生產實行目標管理;設立安全生產特別獎、單項工程安全獎。
1.1、安全生產特別獎:在安全生產中做出下列貢獻之一,由各部室、班組申報后,經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考核屬實后,或由安全管理人員根據安全工作情況提出,報項目部主管經理審批同意,給予200-1000元的獎勵:
a、在危機關頭,排除險情,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b、在發生事故時奮力搶救避免、減少傷亡和事故損失的;
c、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克服困難,采取措施及時治理整頓、成績顯著的;
d、研制、創新、引進安全技術,經有關部門鑒定,實際效益顯著的:
e、在重大施工項目(含單項工程)施工組織措施制定時,對安全技術措施做到及時制定、審批、交底、實施,認真負責并有明顯作用的;
f、積極完成安排的公益性安全設施(如對人行通道、安全欄桿、標語、警示牌等)安裝的和積極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效果顯著的。
1.2、單項工程安全獎: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根據施工的具體情況設置單項工程安全獎,由項目經理與各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簽定生產責任書,單項工程完工后安全工作符合責任書要求,按責任書的規定進行安全獎勵。
2、項目經理與項目安全副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按與分局簽定的《安全生產責任書》進行年終安全考核,兌現安全獎金于次年2月份前發放。
三、處 罰。
1、輕傷事故;
1.1、傷一人或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下,對責任班組或單位處以2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和當事人各處以100-200元罰款;
1.2、一次性傷二人及二人以上的,或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1000元罰款,對事故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
2、重傷事故:
2.1、重傷一人或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對責任單位處2000元罰款,對事故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
2.2、一次性重傷二人及二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每傷一人對事故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對事故責任人處以300-1000元罰款;
3、死亡事故(包括交通肇事、機電設備事故、火災事故死亡在內,含合同工、協議工、民工、臨時工等)
3.1、一次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對責任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對故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
3.2、一次死亡二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每死亡一人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事故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
4、發生多人死亡事故(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對責任單位和事故責任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5、班組安全生產管理
5.1、班組安全監察機構不全,安全專(兼)職人員不符合要求,安全規章制度、安全要求不落實、不理采的,特殊工種沒執證上崗,沒有進行“三工教育”或進行了教育無記錄的班組。對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每項處以50元罰款;對班組處以100元罰款
5.2、發現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時整改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對責任班組處以100-500元罰款。
5.3、對發生險情未遂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整政的,對班組安全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已指出的不安因素繼續不改或險情事故重復發生者,加倍處罰并追究有人員的責任。
6、班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不全,或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記錄的。在施工中未按安全要求施工而發生事故的,對班組安全責任人和事故責任人各處以200元罰款,
7、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部各部室負責人、各班組長必須立即報告和趕到現場,各有關人員應按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積極進行搶險救災,并協助事故的調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并參加事故分析會;對晚報、遲報和不積極參加搶險救災者處罰款200元,
8、交通事故的處理按局質安(1995)42號文件和項目部相關文件執行。
9、凡不戴安全帽、未系帽繩或帽繩未系緊,高空作業不掛安全帶,懸空作業不拴安全帶和安全繩等習慣性違章,而發生事故的除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細則》處罰外,對責任單位和安全責任人加倍處罰;
10、因“三違”造成的各類事故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損失多少,傷亡程度不同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對其加倍處罰;
11、凡報工傷者,必須先將安全第一責任人及事故責任人罰款,及本人通過地方勞動委員會簽定的鑒定書,交分局質安部辦理工傷審批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12、對部室、班組和個人安全違章罰款,由項目部質安部簽發罰款通知書,各部室、班組和個人的違章罰款應按時上繳勞財部,逾期不繳者,勞財部按罰款金額的2倍從其獎金中扣繳。
13、如發生事故后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4、對獎罰不服者,可向上級安全部門、紀委監察部提出反映和上訴。
15、本辦法解釋權屬項目部,有關未盡事宜在執行中充實完善。
16、本辦法由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教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每學期對教職員工進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獎懲。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1)忠于職守,積極做好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成績卓著的;
(2)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3)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明顯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效果顯著的。
3、獎勵分為嘉獎、晉升、發放獎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不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不遵守勞動紀律等違章行為,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2、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使用易燃危險品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或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3、發現火警,未及時按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對保衛科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人員,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