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組團(單個)能否算三級工程,如果算,范圍如何確定?
答:設計范圍由設計主管部門決定,此條不屬于施工圖審查范圍。
29、如何理解只看病不開處方,節點詳圖問題要不要提?某工程未考慮地下室防水問題,提出后只在墻身作涂料防水,地面與墻身不交圈,是否要提?如提,是否需開處方?或設計單位堅持認為沒問題,如何辦?
答:節點詳圖同樣有《強制性條文》限制。地下室應滿足不滲漏,其做法應防水而不能堵水,做法很多,由設計人自己解決。
3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3.6條,對多層住宅建筑的半地下室是否要同等對待:每個防火分區要有兩個安全出口;共用樓梯間應有防火分隔。
答:按規范要求設防火隔斷和防火門,樓梯間的寬度應寬些,應在2500以上。
31、《屋面工程技術規范》在4.3.8條,天溝、檐溝縱面坡度不應小于1%,指卷材防水,是否適用于其它防水屋面?
答:適用于其它屋面。
32、多層建筑中《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5.1.2條,在考慮豎向防火分區時只提上下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未提非封閉樓梯間,即非封閉樓梯間不在此范圍?
答:按規范滿足防火分區的各項要求,對于樓梯間要不要封閉有爭議,一種認為規范未提及,即使水平分隔防火分區也不可不封閉,只要大的開口部位封閉即可,一種則認為如果以水平分隔防火分區,則樓梯間必須全部封閉,即使只有五層以下也應用防火門封閉。
33、作為疏散外門,雙向彈簧門不可用,但可固定的地彈簧門是否可用?
答:可以用,但應與疏散方向一致。
34、《建筑防火規范》第5.4.2條,住宅建筑底層設有商業服務網點時應設防火分隔,當底層商店平面外伸(擴大)并留有變形縫時,是否可行?防火分區是否可以跨越變形縫?
答:只要變形縫采用防火構造處理,防火分區可以跨越變形縫(如玻璃幕墻采用防火構造處理后,可以防止層間延繞)。
35、建筑施工圖審查中有關建筑防火方面的審查意見與消防專項審核意見發生分歧時,如何處理?
答:如果與《強制性條文》不符的應提出整改,如未列入《強制性條文》的其它規范則可以消防專項審查意見為準。
36、施工圖紙中標明的建筑面積超出立項或擴初批復中的建筑規模面積時,超出比例范圍多少才屬違規?此類違規問題一般在技術性審查過程中經常發現,如何處理?
答:面積問題及其派生出新的問題均不在技術性施工圖審查范圍之中。
37、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多層與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表達不完全一致,一是建筑高度由室外地面至女兒墻頂或檐口的高度確定;一是由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頂面層的高度確定。而消防部門執行的是室外地面到屋頂面層的高度,建議進一步明確統一。
答:多層和高層的防火規范有矛盾,要求不一致,高層比多層更通情達理一些、寬松一些,建議此條在民用建筑規范部分可合并,工業建筑部分另外單獨編制一本。目前有關建筑高度問題可按高層建筑防火規范執行比較合理。
3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中防爆墻的設計要求及構造標準等不甚明確。
答:防爆墻應為鋼筋砼墻,防爆墻屬特種結構,應根據防爆要求、等級由結構進行計算確定。
39、GBJ 16-87中第7.2.4條是一條涉及范圍很廣的強制性標準,但其執行條件的說明欠完整、詳細、明確。隔墻不低于1.5h,隔墻上的門窗甚至洞口要求卻未提及。
答:墻體應滿足要求,墻上門、窗洞口可根據使用要求設置。
40、安全出口的定義問題:直通屋頂平臺的門,以及直通安全疏散通道的出口門,是否可作為安全出口看待?
答:應滿足有兩個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直通屋頂平臺后可以從另一個樓梯疏散至樓下,才可認定這個門可以安全出口看待,直通安全疏散通道的出口門距外門小于15m,或通道為擴大前室,則可以認定為安全出口,否則不行。
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GBJ 16-87中不甚明確,但疏散通道在綜合性廠房,潔凈廠房設計中經常出現,因此,建議對疏散通道的設計要求,構造及材料的耐火時限等作明確的規定。
答:應滿足有兩個安全出口的疏散要求,允許有袋形走道,但要符合規范要求,疏散通道的要求GBJ 16-87中有明確規定,耐火時限1小時,見GBJ 16-87第201條、第5.3.8條、第5.3.12條和第5.3.13條等規定。
41、有關通往地下、半地下室外的室外機動車坡道及自行車坡道的坡度要求,各規范條文中似未有明確的數據規定。
答:有規定,汽車庫在車庫設計規范內,自行車庫在辦公建筑設計規范中。
4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第6.1.1.2條,要求"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措施,落實的困難較大,即使設置了連通陽臺,住戶入住后為安全起見也會封死的,凹廊的要求對建筑設計提出了過于狹隘的手段局限,建議調整。
答:連通陽臺和凹廊的設置既是防火規范的要求(為了逃生有兩個安全出口),也是住宅規范的要求(為了方便生活,在電梯檢修時可以從另一個單元出入),這是一種挑戰性的設計,只要動腦筋,總有辦法做好且不影響相鄰住戶的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43、一些住宅存在"潛伏"設計,"潛伏"設計如何界定,無統一標準。
答:潛伏設計應在安全、合理和滿足各類規范(特別是強制性條文)的前提下進行。
44、對住宅層數的認定不統一:對復式住宅層數的認定;對低層為2.2m高車庫層數的認定;對頂層為復式住宅,2層、3層甚至更多層層數應怎么算。
答:應以建筑的總高度和頂層入戶門的樓層高度來決定。
45、對中小型公共建筑是否考慮殘疾人設計,如何界定。
答:公共建筑都要考慮殘疾人無障礙設計。
46、商業建筑的疏散距離如何確定,多層能否套《高規》裙房的疏散距離。
答:對1、2類多層建筑可以套《高規》裙房的疏散距離。
47、疏散寬度應統一計算辦法,對超市或倉儲式商場的倉庫與營業面積比例應如何確定。
答:應根據商業建筑設計規范和防火規范共同控制確定。
48、建筑高度多層與高層的界定兩個"規范"有矛盾,多層算至女兒墻頂,高層可算至屋面檐口,正好在24米左右時很難界定。
答:多層和高層的防火規范有矛盾,要求不一致,高層比多層更通情達理一些、寬松一些,建議此條在民用建筑規范部分可合并,工業建筑部分另外單獨編制一本。目前有關建筑高度問題可按高層建筑防火規范執行比較合理。
49、
對敞開式樓梯的多層公建防火分區面積2500平方米,指每層還是整棟面積,能否按每層2500平方米控制。答:這個問題與24條有點類似,這要看總面積大小,可以指一幢也可指一層,如果垂直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有兩個疏散口(樓梯間)則可以做敞開式樓梯間,如果以水平劃分則樓梯應做防火門的封閉樓梯間。
50、地下室的防火分區與人防的防護單元面積不統一,給設計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答:這個問題可以由當地消防和人防主管部門專項處理。
51、單外廊的辦公樓、教學樓的防火分區應如何確定。
答:仍按防火規范的要求執行。
52、封閉式樓梯間的窗間墻、兩個防火分區之間的窗間墻,內轉角間墻不少設計不滿足規范要求。
答:是的,這是常見病,要注意,要嚴格按規范執行。
53、強制性標準中建筑聲學尺度應如何掌握。
答:按規范規定執行。
54、住宅底層作自行車庫,層高2.20m,分戶門高小于2m,是否可以?
答:層高2.2m以下不算建筑面積,門洞高度應按規范執行,不能小于2.0m
篇2: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 審查工作,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施工圖審查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是基本建設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設有關各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設計審查機構,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
第五條 建筑工程設計等級分級標準中的各類新建、 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均屬審查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布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具體的審查范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第七條 施工圖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三)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損害公眾利益。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還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批準的立項文件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設計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報告;
(四)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第九條 為簡化手續, 提高辦事效率,凡需進行消防、環保、抗震等專項審查的項目,應當逐步做到有關專業審查與結構安全性審查統一報送、統一受理;通過有關專項審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十條 審查機構應當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特級和一級項目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提出審查報告,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可適當延長。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施工圖審查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通報審查結果,并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審查機構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重新送審。
施工圖審查批準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并由審查人員簽字、審查機構蓋章。
第十二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條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 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審查主要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如有重大分歧時,可由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做出復查結果。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審查批準的施工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勘察設計文件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設計審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獨立完成過五項二級以上(含二級)項目工程設計的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年滿35周歲,最高不超過65周歲;
(二)有獨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上述人員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認定后,可以從事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機構的設立, 應當堅持內行審查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方可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設計審查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地級以上城市(含地級市)的審查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結構審查人員不少于6人; 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專業的審查人員不少于7人。 縣級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五)審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強
制性標準、規范。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其他城市的設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的機構,方可承擔審查工作。
首批通過建筑工程甲級資質換證的設計單位,申請承擔設計審查工作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優先予以考慮。
已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職審查機構,按本辦法做適當調整、充實,并取得施工圖設計審查許可證后,可繼續承擔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所需經費, 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收取。具體取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與地方的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審查人員要在審查過的圖紙上簽字。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停或者吊銷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鐵道、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的施工圖審查辦法,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篇3: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2012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范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認定書,并無不良行為記錄,方可在資質證書和認定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首次申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延續、增項、升級、注銷等情形的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初審,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審查情況和申請材料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省、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質批準情況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埠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工程備案,領取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管理手冊,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本埠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單項工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資格情況;
(三)參加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及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情況;
(四)相關印章、證件及市場、質量管理情況;
(五)外省勘察、設計企業取得的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在本市辦理的非獨立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及固定工作場所情況;
(三)企業派駐本市的執業注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四)技術設施、設備、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五)參加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和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業。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由經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所在地施工圖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審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進行,委托方與承接方通過聯機備案專網將審查合同即時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依法取得的相應執業資格及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要求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上述活動。
不得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出圖專用章、執業印章等。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聯合承接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承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五十萬元),或者單項合同估算價雖然達不到上述條件,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三千萬元)的下列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設計機構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全國勘察設計大師主持設計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托無異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后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序,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后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序。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應當實行方案設計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府投資的項目已取得政府有關審批機關對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非政府投資的項目具有經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確認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提供所需要的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初勘資料及道路、水電等市政設施相關基礎資料;
(四)有符合規劃控制條件、立項批復和充分體現招標人意愿的設計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將中標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對中標方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參加勘察、設計投標的投標人應當無不良行為記錄,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具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二)在境外注冊的企業,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管理規定,參加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投標的應當是其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建筑設計行業協會或者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當由建設單位確認。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勘察、設計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勘察、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二)年度投資計劃;
(三)勘察、設計單位經濟賠償能力證明材料;
(四)中標通知書(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五)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工程設計單位全面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和質量責任制,執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負責,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負報告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審查或者出具虛假文件及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政府批準文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性審查,審查合格取得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后,自行委托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技術性審查合格后應當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行政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材料);
(二)經當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勘察、設計合同;
(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分別提供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批復。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抗震、抗災等抗災設防專項論證(以下簡稱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并在技術性審查時將專項論證意見送施工圖審查單位。
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時應當審查抗災設防內容,對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或者進行了專項論證,但其設計圖紙未執行專項論證意見的,施工圖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材料)。
存在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況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和單位專項審查、批準及論證意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自資料完整提供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完成審查:
(一)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為十五個工作日,中、小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為十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七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五個工作日。
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審查后勘察設計修改時間和報送時間超出規定審查時限三倍以上的,視為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需重新委托原審查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辦理技術性審查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二)施工圖審查報告;
(三)施工圖審查合同和履約證明。
第三十五條 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按照規定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重大和復雜的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按照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并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方案、使用功能等重大改變時,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批準后,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與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有關的文件、圖紙、勘察報告、資料等,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涂改、散失或者據為個人所有。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建立健全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及相應的事故報告制度。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查結果和事故處理結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和技術骨干的注冊證、職稱證、畢業證等;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分支機構備案單位進行動態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資質證書、認定書、分支機構備案書記載內容變動情況;
(二)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
(三)執業人員注冊和在崗情況,技術骨干和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四)資本金等財務指標變動情況;
(五)信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對信用等級不合格、行為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執業人員不得發放信用手冊,并清出本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市場,單位資質和執業人員注冊動態核查不予通過。
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延續、注銷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取得國家或者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具虛假勘察、設計文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四)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參加質量責任保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罰款; (六)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埠設立分支機構未辦理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未取得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擅自承接審查任務的;
(三)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限進行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
(八)未及時上報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手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強迫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虛假文件或者報告,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虛假材料辦理施工圖審查,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三)(四)項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勘察、設計人員執業印章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勘察、設計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簽署有虛假成果文件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罰款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中的違法行為,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簡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設計(簡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簡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分為行政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行政性審查是指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質量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備案進行的程序性審查。技術性審查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的實質性審查,本辦法中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均指技術性審查。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并經20**年10月26日修訂的《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