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工程公司項目負責人考核標準
1. 帶領zz全體職工認真貫徹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如公司管理部發現職工有違章行為,違章職工受到處罰,負責人同樣受處罰,扣職工所扣分數的50%;
2. 注意公司形象,與zz管委會積極配合,不要與zz管委會發生沖突,否則扣2-5分;
3. 不要搞特殊,吃小灶,酗酒,不許午睡,否則扣10-20分;
4. 不許以公司名譽招待私客,工作時不許帶私客游玩,否則扣5-10分;
5. 管理好花卉,定期拔草、施肥、剪摘,否則扣5-10分;
6. 認真考勤,漏記扣1-2分,多記1個工時扣20分。
篇2: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2011年)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3號),切實加強建筑施工企業及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3號)要求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負責人,是指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本辦法所稱的施工現場,是指進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業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并嚴格考核。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應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權限和考核獎懲等要求。
第四條 施工現場帶班包括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
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隊實施對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及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的檢查。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是指項目負責人在施工現場組織協調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生產活動。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時,應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并分別在企業和工程項目存檔備查。
第七條 工程項目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對于有分公司(非獨立法人)的企業集團,集團負責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書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
本條所稱“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詳見《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87號)的規定。
第八條 工程項目出現險情或發現重大隱患時,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項目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程項目落實帶班制度負責。
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要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等相關責任主體的施工現場帶班要求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篇3: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
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
ZZ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
本承諾書聲明:本人**系 **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現承諾我公司擬派出擔任ZZ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 的項目負責人 ZZ系本公司正式職工,保證在ZZ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 施工期間無承擔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項目;保證擬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在施工期間及時到位,其他現場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按照工程施工進度需要及時到位(除非招標文件另有規定)。
如有違約,我公司將接受招標人按照本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約定的處罰,并承擔全部責任。同時保證擬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期間無"中標工程或在建工程"。若在投標期間有"中標工程或在建工程"的,招標人可以隨時取消我方投標資格直至取消我方中標資格,且我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投 標 人: (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