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及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施工項目。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批。
(1)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和安全人員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兩書一表”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并報公司安全和技術主管部門審核。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專項施工方案經公司審批通過后方可施工。
3、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論證的分部分項工程: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8)涉及深基坑6m以下的須報市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9)土方工程地下暗挖請有關專家協助、論證。
篇2: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1 基本概念
1.1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建設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文件。一項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劃,各項資源需求計劃、施工平面圖、技術質量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及技術經濟指標等。
建設工程項目由多個單位工程組成時需要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內容應全面覆蓋各個單位工程,并解決單位工程之間的銜接。
1.2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針對工程項目中的某一個重點單位、分部工程.關鍵工序或“四新”(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內容等單獨策劃一整套的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措施、質量要求以及必要圖紙等編制而成的施工文件,屬于一個工程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的一個組成部分。
2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方案,下同)編制規定
2.1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前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相關人員進行方案討論,確定基本方案后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編制完成后經項目經理審閱并簽字后報上級審批。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指導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
2.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基坑圍護設計作為一個特殊的施工方案,實際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由公司組織編制設計方案,不足6米的由項目部組織編制。
2.3施工組織設計可以一次編制完成,也可以分階段、分單位分冊編制。分階段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一股應由基礎階段、上部結構及裝飾階段等內容組成。分冊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在第一冊中“前言”部分應說明整個施工組織設計由哪幾個分冊組成,各分冊應順序編號。
2.4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用電、腳手架、模板拆除與爆破、起重吊裝、垂直運輸設備搭拆等部分應單獨成冊,單獨填寫審批表,并作為完整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部分,一同上報審批。
2.5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一個組成部分。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由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部應在分包單位編制內容的基礎上,增加總包管理等內容,形成一個完整的專項施工方案,并填寫審批表報批。
2.6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要求”進行編制。
3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方案)審批規定:
3.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1)單位工程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2) 基坑挖土深度超過5米(包括5米)的工程;
3) 垂直運輸需使用大型塔式起重機的工程;
4) 采用爬、掛、挑腳手或其他新工藝,新技術的工程;
5) 基坑開挖深度在3米及以上的圍護設計;
6) 大型設備、構件的吊裝;
7)其他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用電、腳手架、模板拆除與爆破、起重吊裝、垂直運輸設備搭拆等專項施工方案。
3.2除上述以外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報公司備案。
3.3上報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先經項目部技術負貴人審核通過,上報時應附項目部審批意見。
3.4上報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需報送二份,若有修改,則在修改后應再報送一份修改稿,報公司備案的需上報一份。
3.5施工組織設計應在工程開工或階段施工前兩周報批。若該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尚未上報公司已進行施工者,公司應責令其停工。
4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修改、檢查
4.1施工組織設計審批通過后,項目部應由項目經理組織方案交底會,由項目工程師進行交底。項目經理應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認真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組織施工,不允許擅自變更。若確系客觀原因要求變更者,應先提出修改方案,經審批后在實施。
4.2經修改的施工組織設計應按原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4.3在施工組織設計實施過程中,公司均應對其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為:
1)項目部是否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組織施工;
2)若有修改,有經審批;
3)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結果。
4.4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檢查工作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執行。發現不按施工組織設計執行情況較嚴重者,責令其立即停工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篇3: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1、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施工準備和組織施工的全面性的技術經濟文件,是指導現場施工的法規。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統籌規劃,科學地組織施工,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充分利用空間,爭取時間,推廣采用先進施工技術,用最少的人力和財力取得最佳的經濟效果。
3、施工組織設計一般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結構特點、技術繁簡程度及施工條件、編制深度不同分為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分部(分項)工程作業設計。本工工程各棟號按單位工程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4、施工組織總設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4.1工程概況。
4.2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總進度計劃和主要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4.3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專業工程與土建工程的關系,總包與分包范圍。
4.4分年度的工程量和施工產值計劃,以及各項經濟技術指標。
4.5質量保證體系。
4.6分年度的構件、半成品、非標準設備、施工機械、建筑材料、安裝設備和勞動力的需用量計劃。
4.7擬建附屬工程及大型臨時設施規劃。
4.8施工交通道路、現場排水系統等設施的統籌安排和解決辦法。
4.9施工所需的水、電、熱、動力供應數量及其解決辦法。
4.10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5、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5.1編制依據
5.2工程概況
5.3施工布署
5.4主要項目施工方法
5.5項目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證體系。
5.6質量技術保證措施
5.7冬雨期施工措施
5.8成品保護措施
5.9降本措施
5.10工期保證措施
5.11施工平面布置圖
5.12主要材料、半成品、設備、施工機械的需用量計劃
5.13勞動力需用量計劃
5.14施工準備工作,包括現場三通一平,臨時設施、水電的布置。
5.15安全技術措施,包括文明施工(臨電方案中體現),環境保護等。
5.16主要分項工程綜合進度計劃
5.17對于不單獨編制質量計劃的工程項目,應將質量計劃的有關內容編入施工組織設計中去。
6、分部(分項)工程作業設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6.1分項工程特點(專業工程描述專業系統的功能、狀態、設備數量與土建工程的關系)
6.2施工方法技術措施、操作要求和質量標準
6.3機具、材料需用量計劃
6.4工期要求及工序搭接順序
6.5質量安全技術措施
7、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和審批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由不同級別來組織編制和審批。
7.1一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由項目經理部經理主持編制,其成員以項目經理部為主,公司施工管理、技術質量、安全、設備等部門進行指導并配合編制,報公司技術質量部長審核,公司副總經理復評,總工程師審批。
7.2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單項施工組織設計,報公司技術質量部長審核,公司副總經理復評,總工程師審批。
7.3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可根據圖紙供應情況分階段編制。但必須在施工前編制,最終應是完整的資料。
7.4分部、分項工程和季節性施工方案由項目部編制,施工現場臨電、臨水方案由電氣、水暖專業工程師(工長)編制,項目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定后實施。
7.5施工用各類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均由項目經理部編制施工方案。高層、超高層和高度大于30米的落地式腳手架施工方案后附計算書一并報公司技術質量部、安全保衛部審查,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其余腳手架方案由項目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審批。
7.6各分包工程施工單位均要編制所承擔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7.7按北京市建委“京建施字(1997)第54號”文要求,基坑深度超過5m的工程,包括土方開挖、基坑邊坡穩定和基礎施工必須執行工程申報和施工方案備案制度,項目經理部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并將施工單位資質報公司技術質量部審核,副總經理復評、總工批準,開工前一周內向市建委申報登記、備案后方可實施。
7.8報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至少一式兩份,同時附有完整的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平面圖用微機編排打印。
7.9施工組織設計經審批后生效。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意見報送公司技術質量部備案。
8、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變更
一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變更項目經理應提前提出修改意見,填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變更記錄,報公司技術質量部,審核合格后技術質量部簽署意見,報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定并簽署意見,由技術質量部作為修改文件,并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內,并按原施工組織設計的分發范圍及時發至相關的部門。
9、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貫徹與實施
9.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未經審核批準,工程不準施工。項目部對審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嚴肅認真執行,實施時應以方案為準則,不應違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定。
9.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組織施工管理、技術質量、安全、設備等部門進行抽查,并給予評定,發現不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有關規定施工的應及時糾正。對嚴重違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規定的工程,應停止施工,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