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活動中,參與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在建設主體中,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始終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這就要求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加以限制,以保護其他各方主體的合法(合理)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要保障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利。我國自gg開放以來,積累了大量的工程經驗和教訓,并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建設立法的成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設法規。但是這些建設法規還有很多疏漏和執行不力的情況存在,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因此,制定和細化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建設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具體明確各個建設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修訂不合理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減少工程質量損失和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
在本文中,筆者從各個建設主體出發,就當前建設領域比較突出的有悖質量責任公平原則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活動中重要主體之一。建設單位控制著建設工程全部投資,并且是該投資行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國建設市場全面處于買方市場的條件下,建設單位不僅具有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的主動權,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控制權,還具有拒絕支付雇傭款項的權利,因此建設單位相對其他建設主體享有充分的權利,它的優勢地位相當突出。
享有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對于建設單位應該落實何種責任呢?根據國際慣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負責管理建設行為,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其他機構代為管理。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在遵守國家建設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設行為的絕對自主權,同時也應該承擔因管理行為失誤或不當所導致的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連帶責任。
但是,我國現在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許多建設單位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業主,還有一些建設單位根本不具備獨立管理建設投資的能力。建設單位貪贓枉法,濫用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資浪費和質量事故屢見不鮮。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業主負責制只能導致建設市場更加混亂。因此,在我國現階段有必要對建設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和有效監控,作為向最終實行業主負責制的過渡。對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工程實施全面政府管理,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業主根據工程的性質和規模委托國家或地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代行管理職能,同時轉變各事業單位基建處的職能,將其權利和責任限制在建設工程的日常維護之內;對房地產企業,要嚴格資質等級的審定和項目審批工作;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私人建設投資實行委托開發;對鄉鎮業主投資工程(包括農民自建工程)實施有效監控。
當前,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單位質量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釀成重大的工程質量事故。國有投資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追究政府部門的行政責任實質上是追究國家的責任,也就相當于政府部門并沒有承擔質量責任。因此,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在追究政府部門質量責任的同時,應該將質量責任進一步落實到人。追究建設工程負責人的責任,強化責任人的責任和風險意識,才會真正督促政府部門對其建設行為認真負責。
二、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經過資質審查具有從事工程設計的特許權,通過設計招投標又獲得了一個建設工程的設計權和獲利權,同時設計單位也必然要承擔工程設計的質量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后,設計單位開始工程技術設計任務。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要求及地質勘察報告,對工程進行全面策劃、構思、設計和描繪,最終形成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等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標準性文件,也是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的重要依據,因此設計文件的質量決定了建設工程的“先天”質量。
從1999年某地工程質量大檢查的結果來看,設計不規范、存在明顯缺陷的現象還很嚴重。如,盲目套用設計圖紙來執行強制性設計標準和安全標準,設計不符合地區抗震強度要求等等。這些設計上的缺陷致使建設工程“先天不足”,留下了無法彌補的質量隱患。數據統計顯示,由設計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在質量事故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因此,規范設計單位的設計行為,提高設計質量已經成為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筆者認為,在要求設計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規范和標準之外,加重設計單位因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經濟賠償責任也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過輕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容易使設計單位產生了懈怠心理,設計單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應有的細心與耐心,最終釀成質量缺陷。
我國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規定顯失公平。1996年7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第6 2.2款規定:“由于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根據此條規定,無論設計單位由于設計錯誤給建設單位帶來多么嚴重的經濟損失和質量責任,建設單位至多只能獲得相當于設計費的有限經濟賠償。一旦發生重大質
量事故,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款規定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那么設計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額度到底應該是多少呢?筆者認為,設計單位應該承擔因其設計錯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合理的間接損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督促設計單位以更強的責任心進行工程設計,進而防止由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同時,也可以有效抑制設計掛靠現象的產生。然而,要求設計單位承擔因其設計失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要想實現加重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目的,首先必須解決以下一些問題:
1、提高工程設計收費費率,與國際市場接軌
根據(1992)價費字375號“設計收費標準說明”,不同工程等級和工程概算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費率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資額的1.1—2.0%,與國際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相比,這個費率水平明顯偏低。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設計費沿襲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收費標準,只重視國家計劃的完成,忽視了設計單位的經濟效益,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其次,工程設計收取成本價限制了設計單位技術人員的投入,進而影響了工程設計質量。在這樣低的收費標準下,要求設計單位承擔過大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又會產生新的矛盾。
另外,對內資和外資設計單位采用不同的收費標準,不能要求二者承擔相同的設計質量責任。根據1993年北京市物價局—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關于調整本市住宅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和1996年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外資(合資、合作)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收費標準》,外資設計工程項目的收費標準大約是內資設計的2倍左右。這樣的規定一方面說明我國的設計單位并沒有真正納入公平的市場競爭軌道,另一方面也說明提高工程設計費符合建設科學規律。高收費也必然意味著公平、嚴格的設計質量責任。我國近期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與國際建設市場接軌,提高設計收費勢在必行。
2、保障設計收費
當建設單位因變更設計任務書而導致設計大量修改或返工時,盡管在合同中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大多數的設計單位并沒有因此獲得相應的修改或返工補償,設計單位不能依據設計合同的約定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致使投入和產出更加失衡。建設單位拖欠設計費也是設計單位效益低下的一個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單位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的違約責任。但是由于我國復雜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關系“人情化”等不規范的操作方式,使設計單位不愿意投入大量的時間、人力和財力而采用私下解決的方法。這更助長了建設單位的恣意妄為。
3、維護設計單位的設計獨立性
設計任務書是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具體任務和要求。設計單位據此與建設單位簽訂設計合同并作為履行設計義務的依據。當對設計任務書進行實質性變更時,建設單位必須與設計單位協商,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方可變更。否則,視為建設單位違約,設計單位有權解除設計合同并要求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對設計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見,但是不能強行干預設計。保障設計單位的設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設計文件才會反映設計單位的真實意圖。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賠償責任是公平的、合理的。
4、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險制度
建設工程具有投資高、規模大、工期長的特點,建設各個主體的風險普遍存在。建立工程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將建設主體的風險進行轉移。建設主體購買相應的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損失,將得到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將風險減小到最小程度。對于工程設計,參照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應實行強制設計責任險,強制設計單位對其設計責任投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設計單位的聲譽、業績水平和設計質量等因素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把保險公司是否提供設計保險和保險費率的水平與設計單位的具體指標相結合,能夠間接地促進設計單位提高設計質量、避免設計失誤。
因此,加重設計單位設計質量的賠償責任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三、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實施者,其施工水平和施工質量直接決定著建設工程的質量。施工單位也希望建造出令建設單位和人民群眾滿意的優質工程,提高自身的聲譽,為將來繼續承包工程打下良好的信譽基礎。
我國現階段的質量管理的焦點集中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如何更好地執行這些規定是保障施工質量的重點所在。但是,在法制建設不健全的條件下,面對“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施工單位經常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大多數施工單位只能以微利或成本價承包工程,施工質量自然成了建設成本的犧牲品。因此應該規范建設市場行為,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并賦予施工單位一定的權利,盡量扭轉施工單位處于劣勢地位的局面。
目前,施工單位所面臨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
1、建設單位的招投標行為不規范
建設單位與某個施工單位串通,以“陪標”的方式指定承包商,這樣其他施工單位就失去了平等競爭的機會。建設單位和被指定的施工單位的行為處于暗箱操作之中
另外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建設單位故意壓低標價。建設單位作為投資者,對建設成本實施控制理所當然,但問題是建設單位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授標或者變相壓低標價(如不支付開工前費用且該費用不計入標價)。在一定的技術方案、工期和質量的條件下,建設成本是相對固定的,因此降低工程造價的空間是很有限的。違反建設科學規律,任意壓低標價,將造成施工單位盲目壓縮必要的質量成本和質量投入,從而影響工程的質量目標的實現,甚至是房倒屋塌的嚴重后果。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招投標法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依然是屢禁不止,這也說明了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序的不妥和執法力度的不足。
2、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加劇了標價的不合理性
施工企業眾多,但都沒有形成規模效應,缺乏企業的競爭力。施工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賠本賺吆喝,以低于成本的標價承包工程,形成了施工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施工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更加助長了建設單位的不法行為,建設市場的畸形發育更加嚴重。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實現集團化經營和專業化經營,進行企業兼并,將不具備競爭實力的小型施工企業淘汰出局,并鼓勵小企業發揮自身優勢向專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方向轉向。
3、不合理的工期要求使質量控制與進度控制之間出現矛盾
合理的工期反映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的必要程序及其規律性。建設單位為了使在建工程盡早發揮經濟效益,強制施工單位在限定期限內竣工。工期目標不合理,盲目壓工期,搶速度,將打亂建設施工的正常節奏。正常的施工工序受到干擾,必然影響工程質量。特別是在建設成本不能相應增加的條件下,一味地追求施工進度勢必會造成更嚴重的質量后果。
4、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工程進度款間接地影響了施工質量
建設單位建設資金不到位,必然會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承建或在建工程停工。二者都會給施工單位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后果是施工企業的獎懲制度不能兌現,技術人員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到打擊,責任心渙散,進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
只有解決上述問題,才能使施工單位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建設市場。
要保證施工質量,還必須賦予施工單位一定的權利,以維護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獨立性。這種權利包括拒絕權和免責權。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施工標準有權拒絕實施。當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因施工問題發生意見分歧而建設單位堅持按照自己的意見進行施工時,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免除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四、監理單位
我國的建設監理制度自1988年開始試點到1996年的全面推行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在建設活動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但是,監理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職能并沒有真正落實。從質量控制的角度而言,有兩個原因制約著我國監理制度的發展。一是我國現行的監理制度側重于施工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監理在設計質量監督方面的作用;另一是由于一些建設單位對監理制度不夠重視,把監理單位置于監工或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的位置上,而不授予或干預監理單位的質量否決權和爭端調解權,從而使建設監理的施工質量控制成為一紙空文。沒有真正賦予監理單位質量控制權,而追究監理單位的質量監理責任,這是有失公平的。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過輕是違背公平原則的另一個問題。根據1995年10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25條的規定,“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扣除稅金)。”和設計的賠償責任一樣,這樣的規定對建設單位也是非常不利的。當然,這也和我國的監理收費過低,監理收費不能保證和缺乏監理職業保險制度有關。
雖然建設監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與國際上通行的工程咨詢制度相比,我國建設監理制度的發展存在很多問題。筆者建議對現行建設監理制度進行改革,切實貫徹建設監理制度最初的指導思想,與國際上的監督管理模式接軌,實現建設監理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五、質量監督(總)站
我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按照我國目前的行政設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和監督站行使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根據1990年4月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站需要介入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目前大多數投入使用而發生質量事故的建設工程都經過了監督站的檢驗,而且部分工程還是“省優”、“部優”工程,這樣就使監督站的工作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監督員的漏檢、錯檢以及徇私舞弊的行為使社會對政府監督產生了信任危機,進而對監督站的職能和責任問題提出了質疑。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
施監督管理是必要的。同時,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政府監督也是國際慣例。然而,我國現有的質量監督制度是否完善,質量監督站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這是我國政府監督需要考慮的問題。一個工程經過監督站核驗后出現質量事故,監督站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4月建建字151號文)第21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76條的規定,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的,退還收取的監督費;對于監督員的瀆職、濫用職權和徇私舞弊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由于監督員自身的原因和他所面對的種種誘惑,這樣的規定還不足以有效扼制監督員的失職和不法行為的發生。對于政府監督的職能和責任,筆者有如下建議:1、轉變監督站的職能,并建立發達國家通行的使用許可制度
監督站繼續履行政府對工程質量強制監督的職能,但監督的方法、手段需要改變。根據“誰建設誰負責,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監督站不再直接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級的核驗。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自行組織進行,監督站只負責監督竣工驗收程序的合法性。當竣工材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監督站核發使用許可。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由行業協會負責實施。
2、加大對監督站失職行為的處罰力度
監督站漏檢和錯檢的產生與監督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是密不可分的。在嚴格管理監督員和監督站站長資質條件的同時,還應該加強監督站站長和監督員的定期培訓,以適應飛速發展的設計施工水平的需要。加強敬業教育是增強監督員責任心的一個手段,但適當加大處罰力度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鑒于目前的處罰集中在監督員的直接責任。筆者建議應該追究直接領導者的嚴格領導責任。當領導者的責任與監督員的行為掛鉤時,領導者才會真正督促監督員學習并監督監督員的行為。另外,監督員和領導的責任不應僅僅局限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還應該追加一定數額的經濟責任。
3、建立透明的社會監督體系
鑒于監督站所處的特殊地位,監督站濫用權利、暗箱操作以及明示或暗示的不法行為時有發生。建設單位為了和監督站搞好“關系”,又不得不接受監督站的不法行為。因此,明確規定監督站的監督程序,建立透明、可行的社會監督體系,配備嚴格的處罰條例以規范監督站公務員的行為是必要的。這也是法制社會的最基本要求。
由于《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繼施行,應該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修訂。重新界定監督站的工作內容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以適應新的法律法規對政府監督管理的要求,并彌補現有規定的不足之處。
篇2:企業(工廠)質量責任制考核辦法
企業(工廠)質量責任制考核辦法
為保證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使全體員工按各項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做到人盡其責制定本辦法。
1、質檢科負責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對出廠的產品負全面責任,有權對各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執行質量管理,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2、本考核辦法采用打分制度,每月考評一次,每次10分,年終進行總評比(總120分)。
3、凡在考核中發現未按管理制度執行未履行職責的部門、車間及個人每發現一次扣0.5-5分。
4、對玩忽職守造成質量損失的要追究其責任,每發現一次扣10分,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按不合格處理。
5、對質量管理做出貢獻或者避免質量事故發生的當事人給予1.5-3分的加分,特殊貢獻者經廠長批準加5-20分。
6、年終總評比總分低于100分,年度考核不合格,扣發部門年終獎金,高于110分發給年終獎金,高于120分者由廠長研究決定發獎金。
7、由經理對質量目標的落實進行考核,每季度一次,對考核合格的科室進行獎勵,不合格的進行處罰。
篇3:企業質量責任制
企業質量責任制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全體職工的質量工作行為,使考核和工作制度化,杜絕職責不清、工作不到位、考核不嚴、處罰不準確等現象的發生,從而達到提高產品質量的目的。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內部全體正式職工和臨時工。
3、考核辦法
質量部和/或公司決策層授權考核人員根據違規行為的情況、性質、對產品影響程度,對顧客的影響程度以及違規行為發生時的主客觀原因,把違規處罰程度分為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六個等級。500元以上處罰由質量部報總經理辦公室審定,總經理批準,以專題通報公布。
4、具體內容
4.1 技術中心
4.1.1 產品設計室
a) 在產品設計中,由于結構、尺寸、技術參數等不合理,造成產品質量不可靠,滿足不了顧客的要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對于新產品試制、設計技術人員要跟蹤到車間,負責驗證可靠性。如果在投放顧客50臺(套)內,滿足不了顧客要求,技術人員負有跟蹤、驗證責任,對責任者要分別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c) 為滿足顧客對產品質量改進的要求,產品設計室必須及時補充、修改有關技術標準、圖紙、資料等。若因補充、修改不及時,影響產品質量或使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每出現一次,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d) 在對產品回用審批程序中,產品設計室對超出標準的數據內容,有權決定使用,但對其質量影響負責,若因審批不慎重,不正確而發生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e) 對在生產現場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原則上當天要給予答復,提出處理方案,若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致使發生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200元或300元以上處罰。
f) 在結構樹編制過程中,若出現錯誤,對產品質量造成影響,給予100元處罰。
4.1.2 工藝室
a) 產品的工藝、工裝、輔具等必須能滿足產品的質量要求,若因設計失誤造成生產加工裝配等環節中,使產品質量出現不合格,每發生一例,對責任者要分別給予100元處罰。
b) 工藝必須對主要的加工、操作、包裝等指導到位。若因漏缺工藝規定,出現產品質量損失,每發生一起,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c) 車間工藝員要嚴格監督工藝執行情況,若有明確工藝規定,長期不執行而得不到糾正,每發生一例,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d) 工藝管理人員應經常對車間工藝裝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車間提出的技術問題,原則上當天要給予答復,特殊情況三天內提出處理方案。若工作不負責任,互相推諉致使發生質量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對責任者給予200元或300元處罰。
e) 在編制各類工藝規程和技術標準中,必須編入相應的檢驗規程和檢驗標準,若因漏、缺檢驗規定,出現無章可循或發生質量損失,每發生一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或200元處罰。
4.1.3檢測實驗室
a) 計量員要按周期,對通用檢具進行檢定,保證計量準確、可靠,并要及時修理失準通用檢具;若出現一次(一把)按周期漏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若出現因計量失誤造成產品質量事故,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計量員要保證在用計量設備、儀器的完好。每年接受縣、市技術監督局的檢定,出現不合格,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若因責任心不夠,出現影響生產、檢驗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c) 要管理好計量標準、檔案、資料、臺帳、原始記錄等。通用檢具要求總帳、分帳、卡物相符,總帳不得變更,設備、儀器要求帳物相符。若出現上述規定中的管理混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損失,按損失價值的30%賠償。
d)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嚴格按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分析。若出現錯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損失,按損失的30%給予賠償。
e)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努力為一線服務,在接到報檢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檢驗結果,若責任心不夠影響生產,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f) 化驗、金相檢驗員要管理好原始記錄和存樣,以備復查。若出現一次記錄,存檔混亂、遺失,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g) 計量、化驗、金相人員,要管理好自己所用的材料。對于試劑、藥品、配件、器具的使用,要提前兩個月報出需用計劃。若因計劃不夠,造成影響檢驗,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1.4 標準化資料室
a) 對新產品的產品圖紙,工藝圖紙要及時進行標準化審查,若因審查不仔細或延誤時間,造成影響的,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b) 試制和成熟產品的工藝、工模夾具圖紙以及技術更改通知單等,發放要及時,若因發放不及時或錯、漏發,造成影響的,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30%賠償。
c) 要做好公司產品標準、驗收標準、產品說明書、包裝標準等資料的保密工作,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泄密的,對責任者給予500元以上處罰。
d) 要妥善管理圖書、期刊等資料,若有遺失或損壞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1.5 其他人員
a) 技術中心內部日常管理,對外協調聯系人員要搞好中心辦公室衛生、會議組織、績效考核等事務性工作,若因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b) 網絡管理人員要妥善管理微機信息庫資料,進行分類備份;防止網絡出現故障,并要有防錯措施。若因工
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c) 新產品試裝人員要及時將試裝情況反饋產品設計人員,若因工作責任心不夠,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責任者100元以上處罰。
4.2 質量部
a) 秉公執章、嚴肅認真、作風正派、辦事公正是質管人員的職業道德。違背上述職業規范的行為,一次給予責任者300元以上處罰。
b) 質管員要認真貫徹執行檢驗標準及各種檢驗指導書,如有擅自違背標準或違背檢驗程序的行為,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c) 質管員要有高度責任感,不出差錯,若沒有盡到驗證責任,發生質量問題,無論問題發生在加工、裝配工序,還是發生在用戶,只要從數量上達到5%,或者從數量上不足5%但直接損失超過千元,均屬于錯檢、漏檢事故,經濟損失千元以下的給予責任者200元級以下處罰。經濟損失千元以者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d) 驗證工作要做到準確、及時,工序檢驗隨時檢查,在報檢三日內要出具檢驗結果,若因檢驗不及時影響生產或因檢驗不及時出現不合格,給予責任者100元處罰。
e) 質管人員要做好檢驗狀態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本轄區檢驗的合格、待檢、檢后待處理、不合格要及時督促操作工做好標記和隔離,并做好質量跟蹤、負責到底,若因質量責任心不夠,出現上述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f) 對于首批供貨的外協外購件,驗證時必須得到分承包方的ISIR(樣件檢驗)報告,確保質量審核可靠。違反上述規定,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g) 外檢員要對責任內的配套廠,做好每批次驗證產品的標記記錄,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上述規定管理混亂,造成質量責任無法追溯情況,對責任給予200元處罰。
h) 質管人員要嚴格做好抽查記錄,使質量憑證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若出現沒有記錄、沒有歸檔、沒有保管,沒有保管到期限等情況,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i) 質量部要對責任內的配套廠建立質量檔案、記錄主要配套件的批次情況、不合格情況及不合格原因。并做好質量信息反饋記錄,缺少一個廠商的質量檔案,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 物資采購部
4.3.1 采購物資必須堅持定點采購的審批原則,未經審批亂采購,對于責任者給予處罰;未經審批亂采購,造成損失,按損失價值的30%給予處罰。
4.3.2 采購員采購物資,凡是用于重型橋、懸架橋等產品上的,必須及時報檢。對于不報檢者,一次給予200元處法,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給予處罰。進貨物資進公司后,必須在四小時內報檢,生產急需立即報檢,對于首批供貨的廠家、品種須向質量部說明;報檢時要求準確定明廠商、名稱、型號、數量。若因報檢不及時、不準確,出現混亂引起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3 對于報檢物資,辦理財務入帳時,必須依憑配套件報驗單。對弄虛作假者,一次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3.4 采購物資進公司,必須具備質量證明,如合格證或相應的檢驗資料(檢驗單、材質單、探傷單等)。
4.3.5 對于外協、外購不合格產品,本市區的要在30天內退出庫房。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6 物資采購人員對于配套件的技術修改通知要及時送達配套廠商。本市區內的要在三日內送達;本市區外的要求在七日內送達,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7 對于有明確材質要求的外購件,如有特殊情況,配套廠要改用材料,物資采購部必須事先向技術部門提出代用材料申請。不經申請審批,采購代用材料配套件,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8 配套件經檢驗不合格,由于生產急需用件,需修復后使用,須向質量部提出書面回用申請。由質管員填報不合格項次情況,質量部部長簽字,然后由申請部門提請技術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對于不執行審批回用程序,每出一次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9 在檢驗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發現并退回倉庫的個別外協外購件不合格品,責任部門要及時退回配套廠。要求每季度清理一次,若出www.dewk.cn現超季度存放,沒有向配套廠退換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10 采購部門有責任向服務組提供必須的三包備件。對于服務組提出的三包備件計劃,最多30天內要提供備件。達不到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1 進貨物資在顧客中出現質量問題,我方決定要求配套廠前往顧客三包服務時,采購部門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指定配套廠執行我方決定。沒有完成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2 采購部門要建立配套廠商的檔案,存有供貨能力綜合調查表、合格分承包方名單、配套件采購(定做)合同等,(質量保證協議書由質量部存檔、零部件采購技術協議由標準化資料室存檔,服務協議由營銷公司服務組存檔。)缺少一個廠商的檔案,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13 采購部門應有重要進貨物資的使用質量信息反饋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缺少一個廠商的記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4 營銷公司
4.4.1 營銷公司對于銷售計劃,必須明確用戶的技術、質量要求。如果因要求不明確,出現生產產品滿足不了顧客,造成損失,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并承擔損失額的30%的賠償責任。
4.4.2 雨雪天發車橋,運輸必須有防雨雪措施,否則營銷公司拒絕發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4.3 營銷公司要建立發車橋的臺帳,記錄每批發出廠家、數量、型號、生產日期。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4.4 售后服務人員對責任范圍內的質量問題要積極、及時搞好服務。若因服務工作不主動、不及時,受到顧客投訴,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的處罰。
4.4.5 售后服務人員要及時反饋質量信息,對于重要的質量問題,要完整反饋以下內容;生產日期、左右位置、零部件特征、比例、原因分析、工位
號等。如果反饋信息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而影響公司處理質量問題,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4.6 售后服務人員為夸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虛作假,夸大質量問題,給公司造成混亂,一經查實,對責任者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倉庫
4.5.1 自制半成品件、成品件及外協外購件,必須堅持憑檢驗合格單入庫的原則,沒有檢驗合格單堅決不得投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2 入庫產品,因需要改型、改制、返修出庫的,如果重新返回倉庫,必須依憑檢驗合格單。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3 嚴格執行不合格品隔離制度,不合格品在退出倉庫前,必須掛牌提示,提示牌應標明名稱、型號、數量、廠商、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5.4 入庫合格產品,因在加工、裝配或者顧客中發現質量問題,質量部書面報有關部門,進行善后處理和追究有關責任。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5.5 庫內物資應定期保養,擺放整齊,以保證不銹蝕、不霉變、不損壞。違反上述規定,出現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處罰。
4.5.6 庫內物資應嚴格執行“分批存放”、“先進先出”的投放原則,特別是橡膠件,避免貨物超期積壓造成質量隱患。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7 對于軸承、齒輪、扭桿等配對件,必須十分嚴格按投放一個批量保持一個廠商的原則,并要向車間領料員說明,防止混裝造成質量問題。如果出現庫存件一個廠商不夠一個批量,必須通知物資采購部和質量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5.8 倉庫保管員投發料中,出現規格、型號的錯誤,以及不合格的混入,均屬錯發、混發。出現上述問題,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在加工、裝配中發現的個別不合格品(應有標識),經責任質管員出具檢驗證明的,保管員應予以退換,將其存入不合格品區。并通過生產部門或外協購部門及時處理。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9 為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外協外購件投發必須建立原始記錄,即記錄每批次投發料的產品廠商,以備查證。因沒有記錄,造成混亂或損失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10 保管員要妥善保管檢驗單等質量原始憑證,保管期三年,以備查證。保管不善,無據可查,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5.11 成品庫內車橋要妥善保管,防止磕碰損壞和銹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5.12 車橋成品必須憑檢驗單入庫,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車橋出入庫時要輕抬輕放,倉庫保管員對野蠻裝卸行為要堅決制止,若視而不見,對責任者給予50元以上處罰。
4.6 制造部
4.6.1 要依照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進行生產作業計劃和組織,未經技術部門批準,在不具備工藝路線和工藝條件下組織生產,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造成質量事故,按損失額的30%賠償。
4.6.2 搞好現場質量,工位器具、物料擺放有序,是質量保證的需要,由于現場質量不善,出現質量問題,除追究生產車間的責任外,對生產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的處罰。
4.6.3 要保證工裝、模具完好,使工裝、模具能夠滿足產品的質量要求。出現問題要及時進行修正。如因工裝、模具出現質量問題,并得不到及時修正,對責任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6.4 要管理監督文明生產,堅決制止“野蠻加工、野蠻裝配、野蠻轉序、野蠻裝卸”行為,發生以上行為,除追究責任者外,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6.5 從倉庫向車間轉序,必須準確,如果沒有經過保管員認證,發生物料錯誤,如型號不對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賠償。
4.6.6 車間之間的轉序必須準確,如果沒有經保管員認證,發生物料錯誤或者未完工檢驗,如型號不對,或缺序或沒檢驗,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按損失額的30%賠償。
4.7 生產車間
4.7.1 車間操作者必須嚴格按工藝進行加工、裝配,不準偷工減序,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4.7.2 操作者要嚴格執行自檢步驟,防止不合格品生產,由于自己漏檢、錯檢,發生嚴重失職,造成不合格品,超出額定數額,責任者要賠償材料損失、工時損失、其它間接損失總額的50%。
4.7.3 操作者要文明生產,嚴禁野蠻操作。工件在加工、裝配、轉序過程中輕拿輕放、擺放有序、避免磕碰。違反上述規定,每人www.dewk.cn次給予50元以上處罰;造成工件損失,責任者要100%承擔。
4.7.4 下道工序應對上道工序產品的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查,防止不合格品造成新的損失,若未經檢查或發現問題仍流入下道工序,發生質量問題,本操作工序負有連帶責任,同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的處罰。
4.7.5 操作者在加工、裝配中,發現原材料或外協件存在質量問題,操作工應負有連帶責任,同時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6 操作者在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動報告,交由質管員進行處置。若對本崗位產生的不合格品故意進行混入、隱藏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的處罰。
4.7.7 操作者對后面工序提出的質量反饋,要積極作出反應,認真進行服務和改進,如果不能對自己的工作質量負責,推脫、拖延等,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7.8 操作者要堅決防止重復質量問題的出現,對于本崗位曾經出現過或質管員已指出的質量問題,要堅決杜絕。若發生此類質量問題,對責任者給予加倍處罰。
4.7.9 操作者要認真接受工藝員、質管員的指導和檢查,不得有歪曲、刁難行為,對于有不同意見,可報告主管部門領導解決。若對工藝員、質管員有打罵行為,除給予100元以上處罰外,給予下崗處理。
4.7.10 操作者領用的計量器具,要按周期接受計量室的檢定。若在接到檢定通知十日內不送檢,按拒檢處理,對責任者給予50元處罰。
4.7.11 各車間要健全質量原始記錄。對于主要的加工、裝配工序,必須有操作者的工位號;并要求每日有各崗位的操作記錄。若出現質量問題,車間落實不到操作者,對車間管理者給予200元以上處罰。
>
4.7.12 總裝車間工段長要及時、準確記錄《總成試車記錄》,使產品質量有追溯性。上述規定執行不嚴,造成質量責任無法追溯情況,對工段長給予200元處罰。
4.7.13 在對各生產車間的工藝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對末位車間主任給予50元處罰。
4.8 其它部門
4.8.1 其它部門人員質量責任按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違規者處罰按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8.2 各部門的第一負責人為質量第一責任者,按其負責部門的質量違規行為處罰,其領導責任,報請總經理追究。
4.8.3 本月內考核同一問題重復出現兩次,給予責任者下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