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監理對農民工工資的管理措施
農民工是工程建設不可或缺和替代的力量,尊重他們的勞動,保障他們的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工程順利實施的要求,也是我們監理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近年來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了人們的強烈關注,全國各地先后出臺了解決欠薪問題的各種舉措,農民工工錢被拖欠問題有所好轉,但農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卻拿不到工資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甚至有少數農民工為拿到工資,不惜采取極端手段,跳樓、爬高壓線等極端事件的報道常見諸報端。為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長效機制。根據我公司多年的經驗,避免拖欠農民工工資必須堅持“動態控制、綜合治理、跟蹤監督、長抓不懈”的工作方針,可有效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明確各方責任 在進場后,我們將建議業主將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列為各參建單位的考核和信用評價項目,明確施工單位是保障農民工工資的責任主體,監理單位負有監督管理的責任。只有責任明確,懲戒嚴明,才能促使參建各方積極、主動地關心農民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簽訂勞務合同 農民工進場后7天內,駐地監理工程師督促承包人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勞動報酬的數額和支付辦法、違約處罰等,并以工區或班組為單位將勞務合同報駐地辦備案,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農民工臺帳 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建立農民工臺帳,進行動態管理,臺帳須包含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家庭住址、身份證號、所在工區或班組、從事工程、勞動報酬、進場日期等內容,并每月一次由項目部報駐地辦備案。農民工臺帳可用于檢查承包人對農民工勞務合同簽訂情況、工資發放情況、安全培訓教育情況、施工人員投入情況等。
4、加強對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的教育 由于農民工總體上教育程度不高,加上法律意識欠缺,造成了勞動關系雙方地位不對等,崗位貢獻與報酬的不對等的情況。我們將加強農民工教育:一是組織開展崗前、班前教育培訓,從以往講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應知應會知識,提高農民工的質量意識和安全自我防護能力的同時,重點加強農民工的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使農民工能夠自覺維權、依法維權。二是要求承包人加大職工教育經費投入,經常性地開展農民工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5、實行農民工月薪制度 根據承包人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務合同,將月薪制落到實處,在每月5日前駐地辦督促承包人發放上月農民工工資,工資發放完畢后將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報駐地辦備案;承包人不得以建設單位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但承包人資金確有困難,不能按時發放的,駐地辦可要求項目經理在各工區農民工工資發放表上書面承諾發放工資的時間,并簽字蓋章,報駐地辦備案,作為駐地辦到時督查的依據。
6、實行項目經理部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制度 每月底,由各工區將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報項目經理部審查,審查無誤后由項目經理部財務人員提取現金到各工區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發放工資時項目經理或書記、駐地辦高監或合同工程師到場監督,每位農民工憑個人身份證領取工資,嚴禁項目經理部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它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以確保工資足額到位,防止“包工頭”截留或挪用。
7、實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進場后,建議業主實行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即在每期計量支付時暫扣實際支付金額的2~5%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可實行年度結清制,即在年底檢查農民工工資全部到位后,可將剩余部分一次性返還給承包人,以免因承包人資金緊張而影響工程進度。
監理或業主在發現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接到農民工投訴、*時,業主即可憑借項目經理簽字蓋章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對照“農民工臺帳”核實農民工身份后,動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代為發放農民工工資,以保障農民工權益。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業主可在下期計量中扣回。
8、發揮工會作用,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讓工會成為農民工的“娘家”,依靠組織來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障農民工合理的薪酬福利和勞動條件,協調好承包單位與農民工的關系,為農民工提供發展機會,盡可能地減少勞資糾紛。我們將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構架內,根據云南省的有關政策,積極組織農民工入會,最大限度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組織其參加工會活動,把“農民工有困難找工會”的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農民工會員優先培訓、優先介紹就業、優先享受幫扶求助等有效措施,使農民工會員確實感受到工會組織的溫暖,努力為農民工服好務,確保農民工權益不受侵害。
9、杜絕層層轉包,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監理必須嚴格控制施工單位的層層轉包或分包,這是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的需要,是保證農民工權益的需要,也是監理的一項重要的合同管理職能。如果中標單位層層轉包或分包,勢必形成“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農民工”的債務鏈,解決拖欠工程款在一定程度上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源頭,農民工成為了最后的受害者。所以監理必須嚴格控制層層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行為,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的辦法,從源頭上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發生。
10、實行跟蹤監督檢查制度 再好的制度必須落到實處,避免拖欠農民工工資更要堅持“動態控制、綜合治理、跟蹤監督、長抓不懈”的工作方針,“動態控制、綜合治理”是根本,“跟蹤監督、長抓不懈”是保證,我們將采取如下措施保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是監理日常巡視檢查時,要清查現場施工人員,并探訪其勞務合同簽訂情況、教育培訓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等,準確掌握農民工的信息。
二是總監辦每月進行一次綜合檢查,針對農民工的檢查也是一項重點,主要檢查:現場農民工數量、農民工臺帳記錄、勞務合同、培訓教育記錄和影像資料、工資發放表等,確保農民工數量按批準的月計劃投入到位,農民工臺帳記錄及時、齊全,勞務合同簽訂率、培訓教育率和工資發放率達到100%。此種檢查在秋季開學和春節前,更應嚴格、仔細,如有問題,及時書面報告業主,情節嚴重時可請求業主,動用“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代付農民工工資。
三是在季度和年度檢查時,對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考核評比時定為不合格;在信用評價時,記入不良信用檔案。
篇2:郴州市工業園區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郴政辦發〔20**〕10號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5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可銜接的要求,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的農民工是指凡戶口在農村登記,并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含國家級出口加工區,下同)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市省級工業園區內生產、加工的企業(不含在園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而在園區外生產、加工的企業)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應按屬地原則為農民工在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 我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的農民工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社會保障號碼。
第五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為農民工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按其上年實際工資收入(含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當年新進企業的農民工以試用期滿的月工資作為其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10%,個人繳費比例為4%,其中12%記入農民工個人賬戶,2%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完全積累。
第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向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經核定后按時足額繳納;農民工個人繳費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來自:www.dewk.cn),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參保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按月領取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男)=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月養老金(女)=個人賬戶儲存額÷170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支付養老金。農民工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八條 農民工與用工單位中止勞動關系并到園區以外的企業就業的,本人申請,允許按規定轉移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或允許其按規定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也可封存其個人賬戶資金。
第九條 農民工在不同時期分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在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可以分別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銜接。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個人申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各年度單位和個人繳費額,按相應年度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逐年進行折算,折算后的繳費年限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限累計計算;個人繳費額計入折算后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個人申請享受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將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以及企業繳費中相當于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部分,轉入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個人申請,也可將農民工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其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條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對擠占挪用基金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投資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開發專門的征繳信息系統。全市統一經辦規程。
第十二條 過去已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農民工,本人自愿,可以繼續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根據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需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充實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經辦農民工養老保險業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郴州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今后國家、省里對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篇3:龍巖市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07年)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龍政辦〔20**〕266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閩政辦[20**]95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住院、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全市統一政策,基金實行縣(市、區)分別核算。
第三條 凡本市依法成立的城鎮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為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對象。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可選擇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已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仍按原辦法參保。對穩定就業的本市戶籍農民工,原則上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繳的住院醫療保險費,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費率每月由用人單位全額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今后根據基金結余情況可作適當調整。住院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不設立個人帳戶。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在本辦法頒布前已招用符合參保對象條件的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從本辦法頒布之月內參加住院醫療保險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參保或斷保(來自:www.dewk.cn),在續保時,其參保人員在參保6個月后方可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第六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費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規定,納入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最高限額、個人負擔比例,以及轉診轉外住院或回原籍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和其他醫療服務管理等,參照本統籌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統一參加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保費由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七條 農民工參保方式的認定由用人單位申報,申報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認定申報表。
2、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批準成立的有效證件復印件;
3、招用農民工名冊。包括農民工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健康狀況、身份證號碼、簽訂勞動合同起止時間或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參加社會保險險種等基本信息及證明材料。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本單位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認定申報材料后,須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認定手續。
第九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次月5日前,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報,明確變更事由,經核實后,變更繳納醫療保險費。逾期不做變更手續的,按原有人員繼續繳費。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住院醫療保險IC卡。IC卡工本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患病時,持卡到定點醫療機構
住院。
第十一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作為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就業穩定后可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補繳參加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期間與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差額部分后,其連續繳費年限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差額部分以補繳時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減去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后的80%計算出補繳金額,補繳期間不建立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參保的,農民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及時立案,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