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投訴處理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項目的業主、承建商、設計單位、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等對監理咨詢服務質量的投訴及處理。
2、辦公室負責接受投訴,登記后制訂處理措施;項目監理部實施處理措施。
3、投訴處理工作程序
(1)投訴的接受登記
a、顧客書面投訴,接受投訴人將投訴單統一交到行政部,行政部指派專人對其編號,登記列人《投訴登記表》。
b、顧客電話、口頭投訴,接受投訴人填寫《投訴記錄單》,交行政部,對其編號,登記列入《投訴登記表》。
(2)投訴處理
a、對項目總監(代表)/部門經理管轄內的投訴,工程監理部指派項目總監(代表)/部門經理調查處理。屬總經理管轄內的投訴,行政部將投訴記錄轉交總經理安排處理。
b、投訴處理人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請被投訴人對事情經過簡單的作口頭解釋,在《投訴處理單》上記載,復雜和嚴重的要求書面解釋。對投訴事實,投訴處理人可采取補救措施,并將實施情況書面報告給總經理。
c、投訴處理人向顧客解釋或通報處理結果。書面投訴的必須書面答復。顧客不滿意的按新投訴處理。
(3)備案與糾正措施
a、所有投訴記錄及投訴處理單均須送工程監理部備案。
B、工程監理部每年應分析一次投訴情況,并考慮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
篇2:工程監理公司經營部崗位工作職責
工程監理公司經營部崗位職責
一、根據公司工作計劃,負責編制公司對外經營策略和經營目標方面的階段性實施方案;
二、負責公司業務的拓展,主動積極收集、分析市場信息,并制定可行性經營政策,代表公司洽談業務的合同條款;
三、負責業務開展過程中與合同方發生的一切爭議或糾紛的洽談和協調工作;
四、代表公司、承擔對外一切財務行為的任務;
五、協助公司其他部門的業務工作;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一醫院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市第一醫院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五、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六、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七、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后,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八、項目監理機構應采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九、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十、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十一、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十二、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十三、項目法人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
十四、項目法人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十五、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十六、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
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十七、醫院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