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的權利范圍:
1、對設計部的圖紙設計有檢查權、審閱權及建議權。
2、對施工人員有考核權及監督權。
3、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調查權、核實權。
4、對不按照圖紙及質量要求施工有否決權。
4、對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有追蹤權及糾正權。
5、對設計部門設計的圖紙有提案權。
6、對工程施工人員的任用、晉升、降級有建議權。
篇2:校舍工程監理單位權利責任
校舍工程監理單位的權利與責任
(一)權利
1、選擇施工分包單位的建議權。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的建議權。
4、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批意見。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權,
6、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的發布權。
7、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施工質量的檢驗權、確認權。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簽認權。
9、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
10、對工程不利的承包單位人員有權要求承包單位調換。
11、在建設單位授權下,對任何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提出的變更的建議權。
12、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提出任何意見和要求,均必須通過監理單位。雙方的爭議可提出由監理單位調解,調解不成上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調解。
(二)義務
1、完成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業務,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監理工作。
2、在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義務期間,應認真、努力地工作,為建設單位提供與其水平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地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愛護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給監理單位的設施和物品。
4、未經建設單位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三)責任
1、監理單位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監理單位對承包單位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