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焦廠生產事故管理規定
1
生產事故的范圍、含義:
1.1
范圍:由于不執行崗位標準、違章作業、責任心不強,點檢不到位,設備維護調整不及時,操作不當而造成生產中斷、影響正常生產作業。
1.2
含義:凡正式投入的生產系統,在生產過程中生產中斷,影響后序工藝正常作業,完不成生產任務,即為生產事故。
2事故發生后處理方法:
2.1
事故發生后,崗位工要采取正確的手段,防止事故擴大,及時組織處理,并及時逐級上報。
2.2
發生生產質量事故后崗位工要寫出詳實的事故經過,當班工段長負責現場簡單分析,并將結果上報車間。否則考核崗位工100元/次,當班工段長50元/次。
2.3
事故分析會時間,除特別通知外,白班、夜班于當天16:30和8:30,中班于次日8:30召開。責任者、值班人員、當班工段長要積極參加車間或廠部組織的事故分析會,無故不參加者,扣獎100元,隱瞞事實的加倍考核。
2.4
車間生產分析會由生產主任主持,事故報告交主管主任審閱后及時下發。廠部組織的事故分析會,有關人員必須參加,并將分析結果及時通報車間。
3考核標準:
3.1
生產組織過程中,嚴格執行零故障管理,如有故障時間,倒班工段長必須寫清原因分析,沒有分析的一次考核50元。故障停機(除塵風機等)考核相關責任者30元/10分鐘,不足10分鐘的按10分鐘考核,每次故障考核不大于400元。給焦爐生產造成影響的,加倍考核,構成事故級別的,按事故等級考核。通過協調未記的故障時間也要進行認真分析,查明原因,考核責任者及責任單位。對于問題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車間查實后加倍考核。
3.2
系統作業時,崗位不得私自斷檔清料、做衛生、維護設備等,造成系統停機每10分鐘考核50元,造成嚴重影響的加倍考核,構成事故的按事故處理。高壓電機的設備不具備急停條件手動停機的,考核責任者100元/次。
3.3
倒班工段長生產組織中所準備的工器具必須齊全,不足的或缺的要及時上報車間調度及相關管理人員,如因工器具問題影響生產和事故處理,視情況考核責任者100-500元。
3.4
系統不轉時,應及時維護設備如托輥、沿帶、清掃器更換等;若定修后2天內出現影響生產維護設備,除按設備維護規定外,考核相關責任者30元/10分鐘。
3.5
焦倉放混焦放錯倉及放冒倉按生產事故考核50-200元。
3.6
違反本規定的,對責任工長、工段長連帶考核責任者免獎額的30%,上級考核依上級為準。責任者是外協工的按正式工崗位考核額的50%執行。
篇2:冶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事件回顧規定
冶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事件回顧規定
一、四回顧、事件回顧時間:
對本單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或者與本單位相同類型的事故、事件,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特點易發生事故的時間進行回顧。
1、春、秋兩季,因天氣變化,地表與地下溫差較小,礦井通風不好易造成人員CO中毒事故,所以此時主要回顧中毒事故。
2、夏季:地表滲水加大,主要回顧頂板冒頂、片幫事故,井下水災及尾礦庫潰壩等事故。
3、冬季,由于氣候干燥易發生火災,主要回顧火災,防滅火事故,及冬季冰雪路滑易發生的交通事故、事件。
二、事故、事件回顧方式
1、總公司以每月召開安全生產例會、組織各分公司經理及管理人員進行回顧。
2、分公司以每月召開的例會組織各生產車間主任,及安全、生產等部門進行回顧或者在全員安全培訓教育中,以身邊事故案例、講解,或請受傷害者講親身經歷。
3、各車間在每旬安全例會上進行回顧。
4、各隊、班組根據易發生事故的地點、時間由班組長帶頭組織講解或職工講述。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參加,在組織班前班后會工余時間上進行回顧。
5、以安全月活動為契機開展事故講解、對話、漫畫、展欄等形式。
6、辦公司《礦山安全報》專欄,報道相關案例分析。
三、事故、事件回顧主要內容
1、CO中毒事故、事件;
2、頂板冒頂、片幫傷人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事件;
4、水災、火災事故、事件;
5、尾礦庫潰壩事故;
6、提升、運輸事故、事件;
7、其它。
四、事故、事件回顧要求:
1、回顧時由公司經理、分公司經理、車間主任、班組長牽頭,逐級、按區域范圍召集相關人員回顧,必要時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員工或其它部門人員參與回顧。
2、回顧時,對已發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講座進行討論、學習,要討論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故、事件再次發生
3、各單位在回顧時,認真做好回顧記錄。
篇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規定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規定
(一)、主要內容
明確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與現場處置
1、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工程部和公司分管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工程部和主管領導。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公司工程部門和主管副總。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惡性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工程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工程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工程部門負責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項目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項目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項目目標責任扣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人事部和企管部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綜合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企管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事故調查筆錄;
3、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4、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6、安全生產鑒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7、其他有關的資料。
十四: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按公司和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
十五:本實施規定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注釋:安全習慣用語解釋
1、“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3、“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期限
4、“三安或三寶”: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
5、“三口”:交叉路口、通道路口、隧道洞口。
6、“臨邊”:人工挖孔周邊、基坑周邊、河道、便橋兩側等。
7、“三上崗一講評”: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
8、“十不燒”: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