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關于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的通知
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
近期,總裁在下發工作指令及安排工作事項時,發現部分主管不及時回復上級領導的指示及工作安排。為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高速運轉,確保工作指令及時傳達,現將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部門主管及項目經理以上中層干部要把保持通訊暢通作為一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確保通訊暢通。對于上級領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下達的工作指示及命令,應當及時接聽,回復;對于不接聽、不回復的,將按照ZZ中企“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2、部門主管及項目經理以上中層干部對員工的正常工作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應及時接聽、回復;對于不接聽、不回復的,可上報上級領導按照ZZ中企“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特此通知!
ZZ中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篇2:建設集團關于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的通知
建設集團關于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的通知
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
近期,總裁在下發工作指令及安排工作事項時,發現部分主管不及時回復上級領導的指示及工作安排。為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高速運轉,確保工作指令及時傳達,現將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部門主管及項目經理以上中層干部要把保持通訊暢通作為一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確保通訊暢通。對于上級領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下達的工作指示及命令,應當及時接聽,回復;對于不接聽、不回復的,將按照ZZ中企“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2、部門主管及項目經理以上中層干部對員工的正常工作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應及時接聽、回復;對于不接聽、不回復的,可上報上級領導按照ZZ中企“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特此通知!
ZZ中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主席令49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四條 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五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列為重要職責,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規劃的修改(來自:www.dewk.cn),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進行重點防治。
第八條 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十條 國家鼓勵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推廣水土保持的先進技術,有計劃地培養水土保持的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DOC版法規全文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