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瀏陽市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置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瀏陽市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置實施方案
為規范我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根據《長沙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和《瀏陽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瀏政辦發〔20**〕2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和完善覆蓋全市的餐廚垃圾管理網絡,實現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收集、統一運輸、科學處置,推進餐廚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杜絕廢棄食用油重返食品鏈現象,保證餐桌及加工食品安全。20**年實現城區較大型餐飲企業(15桌以上)、職工食堂、學校、中央廚房、配送中心、消毒碗筷廠等場所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20**年實現城市規劃區所有餐飲單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全覆蓋。
二、職責分工
市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周耀輝同志牽頭,市城管局統籌組織,市政府辦、發改局、公安局、財政局、教育局、交通運輸局、城管局、環保局、食藥工商質監局、畜牧局、淮川街道、集里街道、荷花街道、關口街道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工作。
政府辦負責對相關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發改局將不配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影響工作推進的餐飲單位(餐飲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單位食堂等)和個人納入社會信用征信體系不良記錄。
公安局配合城管、食藥工商質監、環保等部門開展非法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整治行動,依法處理妨礙公務執行、阻擾正常執法、暴力抗法的單位和個人。
財政局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的“雙控”管理。
教育局負責城區學校(含民辦學校)、幼兒園等食堂餐廚垃圾的調查摸底、承諾書簽訂等工作,落實學校、幼兒園食堂餐廚垃圾規范收集工作。
交通運輸局配合開展非法收集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整治行動。
城管局負責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工作的日常管理、協調、監督,聯合相關部門對非法處理餐廚垃圾行為開展執法,建立完整的工作機制。每月定期向社會公示餐飲服務單位的餐廚垃圾收集處置量。
環保局依法監管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處置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違法行為,負責將相關單位的工作情況納入市環委會年度考核。
食藥工商質監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品、食用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違法行為;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對涉及餐廚垃圾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負責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納入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并制定考核細則。
畜牧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以及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淮川街道、集里街道、荷花街道、關口街道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街道辦事處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工作責任主體,負責加強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配合餐廚垃圾收運公司收集運輸餐廚垃圾;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餐飲、養殖、利用餐廚垃圾非法煉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摸底造冊,宣傳發動,簽訂承諾,執法保障,收運監管,整治非法收運餐廚垃圾行為等工作。
三、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3月12日-4月10日)
1.召開全市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動員會議,部署工作任務;廣泛利用新聞媒體、微信平臺、宣傳櫥窗、宣傳手冊等載體進行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2.各相關單位根據全市統一部署,制定本單位實施方案,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和工作聯系方式,并于4月10日前報送至市城管局(聯系人:彭志敏,聯系電話:13574150601)。
3.各街道對轄區內餐飲單位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建立詳細臺賬;由街道牽頭,城管局、食藥工商質監局、環保局、教育局等部門配合,安排專人與餐飲單位(門店)對接,簽訂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承諾書。
(二)收運處理和集中整治階段(4月10日-5月31日)
1.全面啟動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工作。
2.各街道對未簽訂承諾書及不配合收運的餐飲單位加強宣傳教育,限期整改。由市城管局牽頭,食藥工商質監局、環保局、教育局、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等單位配合,勸誡和警告從事非法收運的單位和個人,從嚴查處違法行為。
3.由市城管局牽頭,各街道為主體,組織其他相關單位對不配合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的餐飲單位及利用餐廚廢棄物進行非法處理、喂養禽畜的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三)考核驗收階段(6月1日-30日)
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系統平穩運行后,由市城管局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是重點民生工程,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屬地為主、部門聯動原則,安排專人,保障必要經費,抓好推進落實。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相關單位要根據責任分工,按照“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階段工作有序推進。
(三)健全長效機制
市城管局要定期組織會議,講評工作,查找問題,提出對策,對下一步工作進行部署。相關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長效機制。
(四)嚴格督查考核
餐廚垃圾無害化收運處理工作嚴格實行督查考核制度,對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和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并嚴格獎罰兌現。
篇2: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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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八屆9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鄭人豪
20**年2月2日
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飲食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具體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和農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包括餐館、飯店、食堂等。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穩步推進的原則,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政府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應當保障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經費,將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履行行政區的職責。
第六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以及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制作或者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將餐廚垃圾處置納入排污管理,依法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八條 各級政府以及環衛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相關餐廚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十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市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由同一收運、處置單位承擔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
第十三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運、處置單位,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及調整程序、經營權期限、經營權終止和變更的條件、程序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由市環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以及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地點按標準設置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以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二)單獨收集并在規定地點單獨密閉存放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設置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情況;
(五)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合同,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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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處置;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臺賬,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聯單制度,真實完整記錄相關數據;
(七)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和去向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并將合同報送市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定期更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的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在收運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餐廚垃圾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五)配備密閉式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并噴涂規定標識;
(六)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七)設置并定期檢測餐廚垃圾計量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類別、數量、來源、處置后產品的流向、設施運行數據等情況,依法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報送上個月的收運和處置臺帳;
(三)配備合格的餐廚垃圾計量、貯存和處置的設施、設備,并保證其符合環境標準、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環衛主管部門;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無害化處置餐廚垃圾,確保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估,并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產生、排放、收運和處置過程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二)非法銷售泔水油、煎炸廢油和地溝油等餐廚垃圾;
(三)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品;
(四)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飼料或者飼養禽畜;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燒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定期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視情況取消特許經營權,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被解除協議的企業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報本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監管情況和處罰結果等。
本市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市環衛主管部門可以牽頭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農業、公安等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特許經營企業履行合同情況,對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理餐廚垃圾時,違反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的相關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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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8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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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已經鶴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浩
20**年5月18日
鶴壁市城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品殘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餐廚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第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置費。
第七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付、運輸活動的管理。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互通機制。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保、工商、畜牧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 從事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一次性餐飲用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三)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時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及時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垃圾;
(二)配備規定的專用運輸車輛及相關轉運設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將收集的餐廚垃圾及時運送至已取得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單位進行處置;
(五)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正常檢修或者更新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在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四)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作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將餐廚垃圾直接或者提煉作為食用油銷售、使用;
(四)將餐廚垃圾用作飼料原料;
(五)使用廢棄食用油脂、未經高溫處理的廢棄食物殘余喂養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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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除外。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不間斷。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第(一)項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三)項規定,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四)、(五)項規定,由畜牧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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