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業主自治原則
一、 主權原則,主權在業主,一切權利屬于業主,業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決定,重大問題全體業主公決決定;
二、 程序原則,制定議事規則,授權要明確,一切決定要依法和依規則來作出;
三、 分權制衡原則,業主自治實行代議制,建立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和仲裁監督委員會,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仲裁監督機構分別設立,相對獨立,相互制衡;
四、 保護少數原則,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表決機制,但要防止多數人作出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決定,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而無法避免,必須給受損失的少數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補償;
五、 直選原則,業主委員和業主代表均由業主直接選舉產生;
六、 非暴力原則,可以和平請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動;
七、 參與原則,業主按程序有序和有效參與,參與投票和競選業主委員、業主代表是參與的積極形式。
篇2:住宅小區業主自治原則
住宅小區業主自治原則
一、共享原則
土地資源不足,無法“獨立”滿足人們追求高質量生活的要求。人們選擇“共享”而非“獨占”綠地、會所、車庫、水電、安保等服務。
共享是小區基本生活原則:
-禁止“先得永占”“錢多獨占”的分配方式;
-共有資產為大家分享使用,而非為賺取業主利益;
-獲得便利者,應考慮為其他業主提供補償;
二、陽光原則
三、共同進步共同承擔原則
四、實名言論自由原則
五、程序正義原則
六、民主決定與保護少數原則
七、尊愛維權者原則
八、公權再造原則
九、寬恕與治惡原則
十、傳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