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醫院調劑崗位責任范文
(1)主要負責各藥房的處方調配和病房醫囑用藥的擺發工作;
(2)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到“四查十對”;
(3)調配處方時,應認真核對處方內容,尤其是藥品名稱、規格和劑量。
(4)對錯誤的和不規范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應及時與處方醫生聯系,說明錯誤原因,進行更改,處方醫師應在更改處簽名。
(5)藥品發出前應經過二人核對檢查調配品種、數量、藥品標示、包裝質量等,調配人與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后方可發藥。
(6)調配人員發藥時應主動向病人或其家屬交待藥品用法及注意事項。
篇2:藥學工作制度:調劑室工作制度
藥學工作制度四、 調劑室工作制度
1. 從事調劑工作的必須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收方后應對處方內容、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
2. 配方時有關處方事項,應遵照“處方制度”的規定執行。
3. 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師聯系更正后再行調配。
4. 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所規定的操作規程,稱量準確,不得估計取藥,調配西藥方劑時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物。
5. 散劑及膠囊劑的重量差異限度及檢查方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認真做好效期藥品的管理,嚴禁過期失效藥品的發出。
6. 含有“麻醉”、“精神”、“醫療用毒性”藥及麻醉藥的處方調配按“麻醉、精神、醫療用毒性藥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管理麻醉藥品的規定辦理。
7. 配方時必須使用符合藥用規格的原料及輔料,遇有發生變質現象或標簽
模糊的藥品,需詢問清楚或鑒定合格后方可調配。
8. 中藥方劑需先煎、后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須單包注明;對需臨時炮炙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9. 處方調配應經嚴格核對后方可發出,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應經另一人核對,或由發藥人核對,對劑型、色、嗅味等進行檢查,在可能情況下,做快速分析。處方調配人及核對檢查人,均須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10. 藥品包裝要標示清晰、結實、清潔、美觀。發出的方劑,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及產生沉淀的液體方劑,必須注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注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11. 發藥時必須向患者或臨床醫護人員,講清藥品的服用劑量、方法和注意事項,在門診有藥師提供臨床藥學服務。
12. 急診處方必須隨到隨配,急診工作量較大有條件的醫院應設置急診藥房,其余按先后次序配發。
13. 做好處方分類統計登記工作,各類處方應分別存放,定期上報統一銷毀
14. 認真做好藥學服務工作,及時與臨床科室及醫護人員溝通,通報藥品供應情況和介紹新藥。
15. 調劑臺、儲藥器具等設備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完好,并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凈,放回原處。
16. 其他人員非公不得進入調劑室。不得進行與調劑工作無關的活動。
篇3:第一醫院調劑崗位責任范文
第一醫院調劑崗位責任范文
(1)主要負責各藥房的處方調配和病房醫囑用藥的擺發工作;
(2)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到“四查十對”;
(3)調配處方時,應認真核對處方內容,尤其是藥品名稱、規格和劑量。
(4)對錯誤的和不規范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應及時與處方醫生聯系,說明錯誤原因,進行更改,處方醫師應在更改處簽名。
(5)藥品發出前應經過二人核對檢查調配品種、數量、藥品標示、包裝質量等,調配人與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后方可發藥。
(6)調配人員發藥時應主動向病人或其家屬交待藥品用法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