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質;射線裝置是指*線機、加速器及中子發生器。
第二條 擁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放射工作單位”)應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領導和協調放射防護工作,安全部門負責。
第二章 許可登記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放射工作許可登記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建設、使用與廢止、放射源的購置與拆裝處理,放射工作單位應到衛生、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 固定放射工作場所防護設施的設計應經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審查,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竣工后,應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環保等部門驗收,獲得許可登記證后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
第五條 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每2年到原發證部門審核1次。許可登記證不應偽造、涂改、轉讓或出租使用。如有遺失,應及時刊登公告,到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放射工作單位變更許可登記證規定的內容時,應持許可登記證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終止放射工作時應向原審批部門辦理注銷許可登記手續。
第三章 放射防護管理
第六條 直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臺帳。
第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至少每季度進行1次放射防護安全檢查。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對從事接觸放射線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應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工作信號。
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前應到安全、生產等部門辦理《射線作業許可證》;在作業現場應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危險標志和防護設施,派專人警戒。
第十條 運輸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裝過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應使用運源專車,派專人押運,不應在人員密集處停留,不應在途中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過夜.
第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不應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同庫儲存。儲存場所應符合放射防護要求,不應超過該儲存場所防護設計的最大儲量。儲存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
儲存室應實行雙人雙鎖制,有完善的存入、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制度,做到帳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場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應于當天運回源庫。特殊情況應設臨時儲存的場所,應經安全、保衛部門檢查確認,設置放射性標志,指定專人負責保護。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廢物管理機構或原供貨單位回收處理。
第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經過職業性健康檢查和放射防護知識及相關的法規、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放射工作人員證》每年復核1次,每5年換發1次。
第十三條 對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應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每1~2年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1次職業性健康體檢。
第十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定期進行輻射水平檢測,放射防護器材及防護用品、監測儀器的技術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檢測。
第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定期將個人劑量計送交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單位監測,將監測結果記入《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丟失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和效果評價。
第十七條 對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損傷的人員,應立即采取隔離,醫學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條 應執行集團公司《事故管理規定》,放射事故具體分級見附件1和附件2,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級判定。
第十九條 發生放射事故后,應快速啟動事故應預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并成立有放射衛生專業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小組,發生嚴重事故和重大事故應有企業領導參加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情況應由調查組指定專人對外公布,以維護生產秩序和穩定群眾情緒。
第二十條 發生或發現放射事故的單位應將《放射事故報告卡》在24h內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并抄報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同時向所在地衛生、環保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及醫學檢查治療費用,并支付處理放射事故的各種費用。但如果能夠證明該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附件:1、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分級
2、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
3、放射事故報告卡
4、射線作業許可證
附件1:
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分級
受照人員及部位 受照劑量(Gy)
一般事故 嚴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員
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單個器官 ≥0.5 ≥5 ≥20
公眾成員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單個器官 ≥0.05 ≥0.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況下的職業照射、公眾照射和醫療照射所致劑量;對于放射工作人員,表中值包括處理放射事故的計劃照射劑量。
2、表中所列各種劑量均指1次事故,從發生、處理到恢復正常的全過程所導致內外照射劑量之和。
3、多種人員多部位受超劑量照射事故,級別按最高一級事故判定。
附件2:
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
放射性物質形態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 嚴重事故 重大事故
密封型 ≥4×106 ≥4×108 ≥4×1011
非密封型 ≥4×105 ≥4×107 ≥4×1010
表中各級值應乘以毒性組別修正因子f,對極毒組f=0.1,對高毒組f=1,對中毒、低毒組f=10。
附件3:
放射事故報告卡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電話 郵編
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事故發生地點
事故性質 事故類別 事故級別
傷亡情況 外照射 內照射 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 死亡
人數
報告人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負責人簽字
事故源 項目 放射性同位素 射線裝置
密封源 非密封源
名稱
型號
制造國家
生產廠家
出廠日期
購買日期
物理狀態
出廠活度
事故時活度
裝置能量
事故經過:
事故現場處理情況:
事故后果:
附件4:
射線作業許可證
申請作業單位 主管單位
作業區域 具體作業部位
放射源種類 活度 影響范圍(m)
現場負責人
(簽字) 放射作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作
業
人 工種 姓名(簽字) 級別 現
場
監
護
人 工種 姓名(簽字) 級別
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確認時間
1、放射作業單位有放射工作資質 年 月 日 時
2、操作人員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年 月 日 時
3、正確劃定放射線探傷警戒區域,設警示標志 年 月 日 時
4、作業人員正確使用合格防護器具 年 月 日 時
5、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已得到通知 年 月 日 時
補充安全措施:
申請作業單位領導(簽字) 職防部門(簽字)
作業所在區域單位領導(簽字) 保衛部門(簽字)
公司、廠領導(簽字)(特別情況) 安全監督部門(簽字)
篇2: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09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
(20**年6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20**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經貿、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該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行業舉例,可以在衛生部網站(網址:通知建設單位和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確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完成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防護設施設計材料向原審核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可以與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審查聯合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等發生改變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向原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可從衛生部網站下載,也可以向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索取。申請書面材料應1式2份(原件、復印件各1份)、電子版1份,使用A4規格紙,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2)
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二)
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1)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2)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3)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4)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5)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