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道路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農村道路的管理和養護,提高農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縣出臺了新的農村道路管理辦法。附《農村道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安全暢通,根據《滄州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境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凡在我縣境內的一切單位、個人和車輛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第四條
縣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制定出臺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審核下達農村公路養護具體項目計劃,監督、檢查、指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對我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縣道的養護由縣交通局負責組織,接受市交通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鄉道養護由所在鄉(鎮)負責組織,接受縣交通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村道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由村委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任務,其職責是: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政策法律、標準;制定農村公路年度養護目標,匯總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計劃;審核各鄉(鎮)的鄉村公路養護計劃;組織實施鄉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條
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結合本鄉(鎮)實際,擬定鄉村公路養護計劃,組織實施日常養護工程,保證鄉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按規定報請縣政府審批鄉村公路養護用地,劃定鄉村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并設置標樁、界樁;負責籌措鄉村公路養護資金;維護鄉村公路路產路權,制止違法占用、挖掘等損壞鄉村公路的行為。
第七條
各鄉(鎮)設立鄉村公路管理所,負責本鄉(鎮)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工作,接受縣交通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人員在鄉(鎮)政府在編人員中調劑,一般為3-4人。
第八條
村委會具體負責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各村要配備養路人員,接受鄉村公路管理所領導,一般情況按每1—3公里1人,以上鄉村公路養護管理組織機構情況報交通局備案。
第九條
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道綠化工作,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綠化工作。實施農村公路新改建的項目,公路綠化應同步進行。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條
縣道由交通局負責養護,其養護方法和標準按滄交字(20**)81號文件執行。鄉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標準》的相關技術標準執行。鄉村公路日常養護應達到以下技術標準:
1、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適;邊坡穩定平順,坡度符合規定;邊溝、排水溝排水暢通;防護設施完好。
2、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暢通。
3、過村路段排水設施因地制宜,保證路面無積水。
4、橋面排水暢通,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開裂、漏水現象,翼墻完整、堅固;漫水橋和過水路面過水暢通,無堆積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對鄉村公路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的公路和橋涵損失要組織人力物力及時修復,并應及時向縣政府及交通局報告,并在相應路段設立明顯標志,派專人負責,指揮車輛通行,保證公路安全暢通。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要對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汛期要隨時查看和采取應對措施。交通局對鄉村公路的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汛期發生災害時指導鄉(鎮)政府盡快修復保障暢通。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條
交通局具體負責縣道路政管理,并指導鄉(鎮)政府搞好鄉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四條
除進行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設置交通安全設施外,禁止在鄉村公路和鄉村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1、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村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
2、設立集貿市場或設置棚屋、攤點和其它臨時性設施;
3、傾倒垃圾,堆放物料、農作物秸桿,打場、曬糧;
4、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和樹木懸掛物體、拉鋼筋、拴養牲畜等;
5、其它影響農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確需上跨下穿,使用農村公路及農村公路用地,必須經縣、市交通局批準,并由責任方補償相應的修復、加固農村公路所需費用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無違章建筑。農村公路建筑的控制區范圍,縣道為路緣磚以外16米,鄉道為路緣磚以外10米,村道為路緣磚以外6米。
規劃和新建村、開發區、集貿市場應在公路一側進行,距離公路用地以外縣道不少于50米,鄉村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七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擴建、重建。需新建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需要埋設管、線、光(電)纜等設施,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的,必須經縣、市交通局批準,并簽定協議;公路改建、擴建,需要拆除時,按協議辦理。
第十八條
未經省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取過路費。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軸載質量行駛。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和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行駛公路,確需行駛的,必須報交通局和公安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造成損壞的負責賠償。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有以下籌集方式:
1、上級補貼部分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大中小修養護工程。
(1)省、市交通部門給予鄉道養護每年每公里補助資金3500元,村道養護每年每公里1000元;
(2)滄州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列支一定數量的鄉村公路養護管理補助資金;
(3)省返還的拖拉機養路費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管理;
(4)縣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列支一定資金,用于鄉村公路養護管理。
2、鄉村自籌部分作為鄉村公路大中小修養護工程的配套資金及日常養護費用。
(1)鄉村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列支一定數量的資金;
(2)通過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籌集;
(3)鄉村公路沿線荒地、路樹等資源受益權置換的資金;
(4)沿線受益車輛、廠礦、企業及個人的自愿捐資;
(5)有償使用公路、橋梁冠名權的收入;
(6)農村公路兩側土地開發增值資金;
(7)村道養護人員工資數額由村代會商議確定,可由鄉(鎮)政府從各村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中扣除。
(8)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籌集方式。
第二十一條
交通局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專用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財政、審計要及時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審計。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獎罰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將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列入對各鄉(鎮)的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各鄉(鎮)政績評比的一項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要于10月底之前成立鄉村公路管理所,行政村要配備養路人員并開展公路養護工作,對不成立組織未開展養護工作的鄉(鎮)、村,鄉村公路養護管理項目及資金一概不予考慮。
第二十四條
交通局對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半年(7月初)、年終(11月初)由交通局牽頭組織各鄉(鎮)進行聯查,季度檢查成績占總評的20%,半年聯查成績占總評的30%,年終聯查成績占總評的50%。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每年對鄉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評比前三名的鄉(鎮)分別給予1.5萬元、1萬元、5千元的獎勵,對評比后兩名的鄉(鎮)取消全年政績評先資格,并酌情縮減次年的養護管理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
各鄉(鎮)按百分制對鄉村公路養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養護人員工資按照養護責任到位率實行扣劣獎優。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10)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20**)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王陽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撫順市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窨井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順暢和公共安全,根據《撫順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道路范圍內各類窨井的設置、維護與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窨井,是指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人防等各類地下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接線井、進水井的井體、井箅、井座、井蓋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產權人或者依據協議負責對窨井維護管理并承擔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管轄城市道路范圍內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區(含經濟開發區,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區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市管轄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質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窨井的設計、施工和維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本市相關規定,并積極推廣使用先進產品和先進材料。
第五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建設窨井原則上規劃在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屬綠化帶內。
建設窨井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實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設。
第六條 機動車道上窨井井蓋、井座不得低于40噸的荷載能力。
第七條 窨井井蓋應當標明窨井使用性質的文字或者標識;井壁應當設置標明產權人、管理人和搶修電話的標志牌。
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禁止混用。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窨井管理檔案,建立窨井巡視監督制度,建立與窨井管理人聯系制度,設立公開電話,受理公眾投訴。
第九條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到:
?。ㄒ唬┰谘惨暀z查中發現窨井缺失、損壞,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ǘ┩ㄟ^投訴舉報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損壞有關信息的,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情況屬實的,當即設置警示標志,同時通知管理人進行及時修復。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和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窨井修復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條 窨井由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
窨井為共有的,由產權人協商確定一家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協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轄權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進行協調確定。維護管理費用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政府建設的窨井,辦理移交手續前由負責建設的單位維護管理;辦理移交手續后由接收的單位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窨井管理人應當接受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或者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并應當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檔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維護和搶修制度;
(三)向社會公開搶修值班電話;
?。ㄋ模┘皶r填埋廢棄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井蓋、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損以及井體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時,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
第十二條 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復窨井通知、投訴舉報,應當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
?。ㄒ唬τ绊懡煌ò踩?,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
?。ǘπ枰S修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蓋、井箅的正位、更換、補缺,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4小時內完成;其他道路上的,應當在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6小時內完成。
第十三條 因窨井滲漏、井座不穩定或損壞造成窨井周邊路面破損、窨井與路面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等狀況的,由管理人負責維修并承擔破損路面的維修費用。
因道路破損導致路面與窨井之間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術標準的,由城市道路管護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時應當保護施工路段上的窨井,擅自掩埋、覆蓋原有窨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需要調整窨井高度差的,應當通知管理人,并在其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窨井井蓋、井箅、井座。
專業人員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應當在窨井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的位置。
第十六條 窨井產權難以確認或者產權人放棄管理,造成窨井井蓋、井箅缺損影響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
產權人要求對依照前款規定已被填埋鋪裝路面的窨井挖掘修復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承擔填埋費用,并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的10倍繳納費用。
第十七條 廢舊、碎裂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由管理人統一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應當根據《撫順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回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盜竊、破壞、損壞窨井行為,違法收購窨井井蓋、井箅、井座行為,以及窨井井蓋、井箅、井座缺失、破損等現象進行監督舉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烤w上未標明使用性質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二)窨井井壁上未按規定設置標志牌的,每處處以200元罰款;
(三)不同使用性質的井蓋混用的,每處處以100元罰款;
(四)進行窨井檢查維護作業時,未在井口周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或者作業結束未及時清理現場,恢復井蓋、井箅位置的,每處處以2000元的罰款;
?。ㄎ澹┪醇皶r填埋廢棄窨井的,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管理人接到維修通知、投訴舉報電話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對窨井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每處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窨井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破壞、盜竊、違法收購窨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和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窨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制鎮城市道路窨井的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發布的《撫順市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