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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神力臺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硅PU籃球場地基礎、面層工程施工方案及報價
日期: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1、工程概況
1.1、工程圖略!
1.2、工程量(施工后按實際面積計算):
工程長32m,寬19m,面層608㎡。
2、籃球場3mm硅PU面層施工工藝
2.1、注意事項:
調配材料時必須稱量準確并攪拌均勻。
施工整過程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須保持表面清潔。
室內場地必須保證良好的通風效果。
場地鋪設后需保持5天以上才能投入使用。
2.2、基礎處理:
2.2.1、用磨機全面徹底清除場地上原有破損面層、雜物、污物等。
2.2.2、填縫膠填充:硅PU球場填縫膠為單組份水固化材料,施工前要加入5%的水攪拌均勻后才可以將材料灌入混凝土伸縮縫內。在填縫前要先將混凝土伸縮縫清潔干凈,并打上一道單組份封閉底漆。如縫較深或較寬的可用橡膠顆粒先作一個墊底,然后再填充;對部分特別凹陷部位可用填縫膠材料及膠料進行修補。
2.3、密封底漆:
2.3.1、基層干燥后,對明顯凸出部分進行打磨處理,然后施工封閉底漆。施工時水泥基面要求堅固、干燥、干凈、平整,無油污及粉化現象。
2.3.2、待施工基層干燥后用滾筒將底漆材料均勻地滾涂在水泥基面上,起到封閉水泥基面的隙孔,提高塑膠層與水泥基面的粘結強度的作用,使之不易脫層和產生氣泡。如有部分地面吸料較明顯的要重復滾涂一至兩遍。待底漆層干固后,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4、彈性層施工:
2.4.1、在施工該涂層前檢查確認基礎處理符合施工要求,材料在施工前必須要按配比將定量的水加進材料內,每一桶材料(25㎏)需加入250克水然后用電動攪拌機攪拌均勻(約3分鐘)才可使用。加水的時候可用我公司提供的量杯進行稱量,已加水的材料必須在1小時內用完;已開啟的材料盡量在當天用完。
2.4.2、彈性層施工是采用薄涂多遍的方法施工,既能保證質量又能節省材料。施工時用齒耙或膠耙將料涂刮于基面上,每道涂刮厚度不能超過2mm,每道涂刮時間間隔為前一道干固為準(一般約10小時),具體視現場天氣情況而定,直至涂刮到要求厚度。涂刮時注意流平效果,若不能流平刮齒痕跡,需添加專用稀釋劑調節稠度,以保證表面流平。彈性層干固后,用積水法測試表面平整度,積水處用彈性層材料修補平整,表面有粒狀雜物混入或堆積處需用磨機打磨平整再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5、穩定層施工:
待彈性層材料干固后須及時施工穩定層材料,能確保兩層材料結牢固。穩定層材料的施工方法與彈性層相同(使用膠耙或帶齒饅刀)。干固后表面要求平整光滑,若在施工過程中混入雜物或不平處需修整平滑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穩定層每一桶材料(25㎏)需加入80克水然后用電動攪拌機攪拌均勻(約3分鐘)才可使用。加水的時候可用我公司提供的量杯進行稱量,已加水的材料必須在1小時內用完;已開啟的材料盡量在當天用完。
2.6、面層施工:
2.6.1、面漆層分兩遍施工
第一遍:硅PU球場面漆為雙組份材料,由A組份固化劑和B組份色漆組成,配比為A(固化劑)∶B(色漆)=1∶1(重量比)。將此兩種材料混合均勻,然后加入專用止滑粉,(添加量為A.B混合重量的1%),將材料充分攪拌均勻后用滾筒施工。
第二遍:施工同上,但止滑粉的添加量減半,即每100㎏面漆加0.5㎏止滑粉。
2.6.2、每一遍面漆的施工要等上遍面漆干固后才可進行。
2.7、劃線:
2.7.1、面漆層固化后即可劃線。劃線漆材料為雙組份材料,其中A組份為固化劑,B組份為白色色漿,A組份:B組份=1:4(重量比),施工前需按比例混合攪拌均勻后才可使用。
2.7.2、施工時按照球場的規格尺寸標準標出界線位置,用美紋紙沿界線兩邊貼好,用小油掃直接施工,在硅PU球場面層上要劃標線的部位涂刷一至兩遍劃線漆,待表面干后撕掉美紋紙。
2.8、結構展示:
3、球場硅PU面層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技術及品質要求
1填縫膠
該產品對新舊基面裂縫修補具有優良特性,較強延展性和附著力使修補處非常牢固,改善了水泥基面收縮縫對涂料面層的影響
密封底漆
該產品具有高滲透性、封閉性,在基礎表面成膜后能顯著加強基礎表面強度,面料與基礎之間的粘接更加緊密,并能增強涂料的抗堿性,提高面層涂料的耐色變能力。
彈性料
高分子彈性體,具有良好的可調粘度機械強度、延展性、柔韌性及極強的粘附力.
彈性加強層
具有良好的耐水耐候性,有更強的接著力.
5專用彩色面漆
有極強的耐水耐侯性,為運動場地提供豐富的色彩,使場地更舒適更美觀.
6專用界線漆
富含高附著力的顏填料及光學處理劑,能清楚區分場地界線,但不影響運動效果及球速變化.
4、工程報價
序號
部位及規格
工程量
單位
單價
金額(元)
說明
5、支付方式:
1.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支付乙方人民幣**元(人民幣壹仟元整)作為預付金;
2.乙方在安裝完畢或交貨完畢后,甲方應支付乙方人民幣**(人民幣肆仟伍佰元整);安裝完畢當天轉賬。
3.產品的驗收期為壹個月,甲方應在驗收合格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發票后壹周內一次性付清余款,即人民幣**(人民幣壹仟元整)。
4.乙方帳戶資料:
賬戶:
賬號:
神力臺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篇2: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1994)
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辦法(199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投資額在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以下統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法規、規章;
(二)審核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條件;
(三)審核施工企業的投標資格;
(四)審批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五)對開標、評標、定標工程進行監督管理;
(六)參與中標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
(七)參與工程竣工后的評價工作。
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二)至(五)項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六條 招標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主要材料、設備和協作配套條件能保證連續施工的需要;
(三)建設用地已征用,施工現場具備了“三通一平”或者將“三通一平”作為招標投標的內容;
(四)有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許可證;
(五)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已被批準,有施工圖和能滿足標底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第七條 招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者招標投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刊登、播放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函。被邀請的施工企業不得少于3個;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
第八條 招標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一)省屬和中央直屬在遼寧的建設單位,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其他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由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二)建設單位持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三)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的招標條件和招標方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招標。
允許建設單位用自有的施工企業承包建設項目。但建設單位及其施工企業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市以上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接受其監督,按議標辦理手續。任何單位不得壟斷建筑市場。
第九條 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標班子或者與招標投標代理機構簽訂委托書;
(二)按審批權限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遞交招標申請書;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刊登、播發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投標單位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向各投標單位通報審查結果;
(七)向審查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
(八)組織踏勘現場,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九)建立評標組織,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十)投標單位報送投標書;
(十一)召開開標會議,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
第十條 招標文件由商務部分和技術部分組成。
商務部分:
(一)招標工程的施工承發包合同樣本;
(二)招標、投標須知(招標文件說明、工程概述、資金來源、投標費用、現場情況);
(三)投標書使用的語種、投標期限、投標書一般要求及貨幣的支付形式;
(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數額;
(五)投標資格審查表。
技術部分:
(一)工程綜合說明書(工程項目名稱、計劃批準文號、地址、工程內容、結構類型、技術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氣象資料、現場情況等);
(二)必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對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合同圖紙和施工圖紙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單及允許采用的定額;
(五)材料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價格變動的調整方法;
(六)標價匯總表及工程結算方式;
(七)工期及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10日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會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以書面形式發給投標單位,并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一般不得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標單位,同時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發出至開標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過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過30日。
第三章 標 底
第十三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
第十四條 編制標底的依據:
(一)編制標底必須以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為依據;
(二)標底價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應當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額度內;
(三)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額確定,標底工期短于定額工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增加施工費用;
(四)一個招標項目只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五條 標底必須報經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定。
負責審定標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加標底的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審定后的標底必須密封,開標前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標
第十七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標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三)企業概況;
(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五)近兩年承建的工程一覽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等級證明。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投標書,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鑒,密封后按照規定時間送達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應當在報送投標書的同時,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條 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批準的投標申請;
(二)綜合說明;
(三)工程總報價和價格組成的分析報告;
(四)計劃開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質量標準;
(六)施工組織和工程進度計劃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證質量的措施;
(八)組織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負責人曾經組織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簡介;
(九)臨時設施占地數量;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對招標文件的部分內容不能確認的,必須在投標書中說明,中標后,不得附加條件。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投標單位參加,并由招標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評標小組。可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進行公證。
第二十三條 開標時要當眾啟封投標書,公開宣布投標價、工期及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或者未加蓋密封章;
(二)投標書未按照規定填寫,內容不全,字跡模糊不清;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鑒;
(四)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五)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價,且未標明何者有效;
(六)投標書逾期送達;
(七)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五條 評標條件:
(一)投標價;
(二)施工工期;
(三)社會信譽;
(四)保證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措施;
(五)保修期內進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有施工組織設計,并且先進合理,切實可行。
第二十六條 具體評標、定標辦法,應該當眾宣布。評定中標單位,必須由評標小組按照評標、定標辦法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開標、評標、定標全過程必須接受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不按照規定評選中標單位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有權否決。
第二十八條 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限:從開標之日起,大中型和特殊工程項目不應當超過15天;其他工程項目不應當超過5天。
第二十九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持中標通知書到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復核蓋章。
第三十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可以適當收取招標投標管理費。具體收取標準和支付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當互換各自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履約保證金存款證明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滿后退回。
第三十四條 中標價應當一次包死。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費用:
(一)國家或者地方政策性調整價格的;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
(三)發生未預料的地基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須經建設單位同意,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承包合同當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發生糾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省、市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定標后,逾期簽訂合同的,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0.5%以下的罰款。開工后仍未簽訂合同的,對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處以中標價1%以下的罰款,并責令補簽合同;
(二)對定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中標單位,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對拒絕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除承擔中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并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招標單位,處以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
(四)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處以標底價2%以下的罰款,并取消中標資格,賠償招標單位的經濟損失;
(五)對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秩序的投標單位,處以標底價2%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1年投標資格;
(六)對轉包工程的,責令停止轉包,并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被處罰的單位,罰款從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投標單位投標書送達后,由于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建設)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九條 招標單位、投標單位、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和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按照國際慣例并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政府1987年12月26日批轉的《遼寧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2012)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屆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連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護施工現場作業環境,保持市容環境和保障施工人員身心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簡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總承包的,由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分別負責,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為文明施工責任人。
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建筑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簡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別負責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督促指導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施工目標管理工作方案,并將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予以實施。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立工程概況、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等施工標牌和現場總平面圖、工程鳥瞰效果圖,并將作業區、辦公區與生活區分開設置,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在各區間設立導向標識牌。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側設立門樓和采用可封閉門扇的大門,門樓上方橫向標明施工單位名稱,并對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
(二)按照規定設立連續、封閉的圍擋,并保證其穩固、安全、美觀、整潔;
(三)在施工現場入口設立門衛,公示門衛制度,施工現場人員佩戴胸卡;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安排保潔人員,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沖洗;
(五)施工現場設有排水溝和沉淀池,確保排水暢通和排放的泥漿水經過沉淀,不得使廢水、泥漿流到施工現場外;
(六)綠化美化環境,對地面及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七)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藍色或者藍黃色相間的密目式安全網對在建建筑物實行全封閉,并定期清洗、更換安全網,保持其清潔完整;
(八)各種機械設備或者建筑材料和構、配件等按照現場總平面圖劃定的位置或者種類、規格有序放置,并掛設標識牌;
(九)施工中產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排放,外運時按照規定苫蓋;
(十)使用清潔能源,不得焚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塵、降塵措施,風力五級以上時停止作業;
(十二)易產生噪聲的設備放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的位置,并設有隔音的臨時操作房(棚);夜間不得進行捶打、敲擊、鋸割和混凝土振搗等作業;
(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險品保管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在施工現場設置職工生活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職工暫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產品合格證的輕型鋼活動板房,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衛生、等要求;
(二)設立職工暫舍不得超過二層,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于二點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鋪、地鋪;
(三)不得任意拉接電線,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額定功率超過二百瓦以上的電器,室內照明燈具低于二點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電壓;
(四)職工食堂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
(五)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設施;
(六)設立獨立的吸煙室、淋浴室和面積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職工學習娛樂室(職工學校);
(七)按照規定設立水沖或者移動式廁所,并有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八)配置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照明等產生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和病媒生物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不得留有渣土、剩料;對設置的臨時設施應當及時拆除,不得改作它用;對在施工中損壞的道路等公共設施,應當按規定修復。
建筑工程停工或者緩建的,其工程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現場環境整潔,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單位應當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
(一)十八層以上或者五十米以上高層建筑物、構筑物;
(二)單體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群體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業廠房;
(三)隧道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文明施工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施工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納入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及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設排水溝和沉淀池、未使用清潔能源、風力五級以上組織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安裝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參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地的評比。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文明施工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二)未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未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以及未及時答復、處理投訴、舉報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期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文明施工行為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其他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權限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