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規定
8.1 本體維修基金屬各樓宇物業業主共有資產,以每棟房屋為單位,由該棟房屋的所有業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擔和享有。
8.2 業主自該棟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按月向管理處繳交本體維修基金,業主發生變更時所交的本體維修基金不作退還。
8.3 本體維修基金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具體包括:
8.3.1 房屋的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屋蓋、梁、柱、墻體等)抗震結構部位(包括構造柱、梁、墻等),外墻面、樓梯面、樓梯間、公共通道、門廳、屋面、本體共用排煙管(道),電梯、公共水池、加壓水泵、本體上下水管道,消防設施、機電設備、公共天線、共用防盜監控設施等。
8.4 本體維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維護工程。
8.5 本體維修基金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以房屋本體每棟為單位設立專用賬號存放本物業的本體基金帳內。
8.6 房屋本體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金額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處主任簽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維修工程或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時,需業主委員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方可支付。
8.7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當小區本體維修基金不夠支出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由全體業主分攤,單棟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不夠支出時,經業委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按規定分攤。
8.8 中修以上維修工程,管理處應向業委會提交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并審議通過。業委會應在收到管理處的計劃后15日內做出答復,急修工程應在7日內做出答復,業委會逾期視為同意。若業委會或該棟房屋50%以上業主不同意使用本體維修基金,管理處認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區住宅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8.9 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由管理處每3個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業
主的監督、質詢。
8.10 經業委會或所維修養護的單棟房屋50%以上業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規定的本體基金比例。
8.11 附表
8.11.1 《房屋完好率統計表》
8.11.2 《房屋設施零星小修記錄表》
8.11.3 《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記錄表》
8.11.4 《房屋設施維修養護計劃表》
8.11.5 《房屋中(大)修工程計劃表》
8.11.6 《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使用情況匯報表》
8.11.7 《房屋本體維修基金臺帳
篇2: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維修工作,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公司效益,特制訂公司維修工作及費用支出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維修項目包括:
1、基建維修;
2、設施設備的維修(包括零配件更換等);
3、維修基金中列支的任何維修項目;
4、汽車維修根據集團相關規定;
二、公司需成立維修項目預、決算小組,由各部門相關員工組成,成員數為4-5人,其中組長1人;
三、維修項目預算金額一次性在2000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經辦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項目的名稱、內容、所用材料、相關費用的預測等。
2、經辦部門把維修項目方案交公司預、決算小組審核,由預、決算小組確認后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實施。同時,價格等必須貨比三家;
3、預、決算小組在收到提交的方案后一般情況下3天內進行答復,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經辦部門根據公司預、決算小組確認的方案組織、落實,并驗收合格后按相關程序報銷相關的維修費用支出發票。
篇3:項目接管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規定
項目接管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確保物業維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 職責
3.1出納員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財務組相關人員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催繳工作。
3.3財務部會計負責維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財務部經理負責維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3.5公司總經理及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的審批。
4.0 程序要點
4.1物業維修基金的分類:
4.1.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用于購買管理用房、墊支購買部分商業用房和住宅共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
4.1.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于房屋本體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
4.2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4.2.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小區內的道路;
b)小區內的路燈;
c)小區內園林綠化地;
d)小區內的地下排水;
e)小區內的文化體育場所;
f)小區內的停車場;
g)其他公用設施。
4.2.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房屋的承重墻的結構部位;
b)抗震結構部位;
c)外墻面;
d)樓梯間;
e)公共通道;
f)門廳;
g)公共屋面;
h)電梯;
i)機電設備;
j)本體消防設施;
k)公共天線;
l)本體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離盜監控設施;
n)其他房屋本體共用部分。
4.3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
4.3.1配備電梯的住宅:
a)發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
b)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4.3.2不配備電梯的住宅
a)發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b)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4.4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4.4.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機初始登記前按本規定3.1. a)和4.3.2. a)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4.2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本規定4.3.1. b)和4.3.2. b)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4.3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規定4.3.2.a)的規定交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4.5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時,應向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總經理簽字并加蓋管理公司或項目處章的使用申請;
b)相關項目的有關圖紙、預算資料;
c)施工承接單位或人員資質資料。
4.5.2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后14日內召集業主大會審議:
a)同意使用的,向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公司總經理或項目處經理共同簽字的《物業維修基金命名用申請表》,區住宅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后的14日內完成審批,并將款項劃撥到公司帳戶。
b)不同意使用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應將不同意見書通知管理公司。
4.5.3業主大會不同意使用維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認為有充足理由的,應向區住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經復議同意管理公司申請,業主管理委員會必須執行;
4.5.4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對使用維修基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及材料消耗等進行監督,并按工程要求進行驗收;
4.5.5維修基金帳目,應由下列單位每3個月張榜公布一次:
a)業主管理委員會;
b)管理公司或項目處。
4.6維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維修基金由小區住宅管理部門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小區管理部門不得干涉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應嚴格按使用審批程序審查無誤后支出。
4.6.2小區財務根據維修基金的收支單據編制記賬憑證、登記帳簿,按相關規定進行獨立的帳務處理;
4.6.3小區業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及單位,如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有疑問,可向下列單位提出質詢:
a)業主管理委員會;
b)管理公司或項目處。
4.6.4管理公司或項目處接到質詢后:
a)原則上應在7日內予以答復;
b)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7維修基金資料的保管:
4.7.1財務部會計應在每月31日將本月維修基金的發生憑據匯總、記帳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4.7.2財務部經理對維修基金的財務資料審核無誤后,加密在財務部長期保存。
4.8維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況,作為財務部相關人員的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5.0 記錄
5.1《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MPS-A2-06
5.2《物業維修基金使用情況公布表》MPS-A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