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的管理工作,明確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職責和工作程序,根據《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所有級次單位。
第三條適用事項
集團公司向所屬控、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的管理業務。
第四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是指由集團公司向投資單位推薦(法人獨資公司為委派,下同),并經被投資單位(以下簡稱“任職公司”)股東(大)會依法選舉擔任董事/監事職務的人員。
第五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對集團公司和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負責。
第六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按照任職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團公司意見、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要求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監事領導體制
第七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領導體制:
(一)集團公司董事會:決定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人選的推薦、更換、報酬和獎懲等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經理:負責向集團公司董事會提出推薦或更換的外派董事/監事人選名單;行使對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的管理權;組織實施集團公司董事會關于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的相關決議等。
第八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管理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責:
(一)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
1、負責擬訂外派董事/監事工作管理的規章制度;
2、負責外派董事/監事的業務歸口管理并提供相關公務服務;
3、對人力資源部建議提名的外派董事/監事人選進行業務能力審查;組織外派董事/監事培訓;
4、對外派董事/監事在任職公司的決策議題進行研究,提供有關表決依據、材料和信息,下達集團公司相關指示;
5、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議題擬訂集團公司的表決意見;
6、對外派董事/監事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材料實施備案管理;
7、匯總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報告、述職報告,負責外派董事/監事的日常業務考核,并對其報酬、獎懲提出建議;
8、承辦集團公司交辦的有關外派董事/監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項。
(二)人力資源部
1、負責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侯選人的資格審查、考察與選拔;
2、擬訂外派董事/監事侯選人名單或外派董事/監事擬調整方案報集團公司總經理;
3、考核年度期滿,組織外派董事/監事述職與盡職評議;匯總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的業務考核和企業管理部經濟責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結果并擬訂嘉獎或責任追究意見;
4、擬定外派董事/監事的報酬和獎懲方案并根據集團公司決策意見對外派董事/監事實施獎懲。
(三)集團公司其他職能部門
根據部室職能分工做好與外派董事/監事工作有關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外派董事/監事任職條件、程序與任期
第九條外派董事/監事基本任職資格: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任職資格;
(二)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國有產權代表意識,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能夠忠實地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熟悉生產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企業管理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誠實勤勉,依法履行職責;
(五)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夠獨立工作并履行職責;
第十條外派董事/監事的派出實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擬任職公司擔任外派董事/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2年內曾在擬任職公司或其子公司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
(二)本人2年內曾與擬任職公司有直接商業交往;
(三)本人持有擬任職公司所投資企業股權;
(四)本人在與擬任職公司有競爭或潛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兼職;
(五)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限制擔任董事/監事的情形。
第十一條外派董事/監事的推薦與任職
外派董事/監事推薦人選由組織部/人力資源部對其資格進行審查與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意見后,擬訂外派董事/監事建議提名人選;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提名,集團公司董事會作出決定。
集團公司推薦的外派董事/監事按照擬任職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二條外派董事/監事實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監事任期與任職公司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每個任期不超過3年,可以連任,但在同一任職公司連續任職不得超過6年。
在任期內,外派董事/監事可以根據規定依法更換。
第十三條外派董事/監事應該保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來切實履行其職責,外派董事/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同時在不超出3家被投資企業擔任外派董事/監事。
第四章外派董事/監事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外派董事/監事行使以下職責:
(一)代表集團公司對任職公司進行科學有效管理,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任職公司的經營管理現狀,并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善建議;
(二)參與制定任職公司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決議;
(三)指導和監督任職公司經營層實施戰略規劃、年度經營目標、投資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決議;
(四)參與制定任職公司組織結構方案;
(五)代表集團公司提出任職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候選人;
(六)對任職公司經營班子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議和表決;
(七)參與制定任職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八)檢查任職公司財務,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任職公司的財務現狀;
(九)監督任職公司董事、經營層成員在經營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規,當任職公司董事、經營層成員的行為損害集團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匯報;
(十)集團公司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外派董事/監事的權利包括:
(一)獲知任職公司各類經營管理信息的權利;
(二)獲知集團公司有關其任職公司經營管理信息的權利;
(三)列席集團公司有關其任職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會議的權利;
(四)出席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
(五)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上對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六)提議召開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權利;
(七)提出任職公司各項經營和管理議案的權利;
(八)集團公司及任職公司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職責時,應該體現相應的義務。外派董事/監事的基本義務包括:
(一)遵守集團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集團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監事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監事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團公司的財產;
(三)不得泄露集團公司秘密;
(四)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時,要慎審行使表決權,不得損害集團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職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不得影響任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六)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書面履行董事/監事職責的工作報告;
(七)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專題報告;
(八)督促任職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報送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
(九)集團公司及任職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外派董事/監事參加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會會議,應當就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本人意見及其理由;棄權,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第五章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外派董事/監事應該按照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通知準時出席董事會/監事會,如果由于客觀因素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應該以書面形式委托集團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監事代為投票,并及時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匯報。
第十九條外派董事/監事在出席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包括:
(一)主動向任職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經營層和相關部門了解和獲取董事會/監事會議題的相關信息;
(二)對董事會/監事會擬審議的議題,外派董事/監事之間要及時進行內部溝通,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提出初步的決策意見;
(三)外派董事/監事根據所獲得的信息以及初步決策意見填寫任職公司決策議案審核表,并及時地上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
(四)外派董事/監事應該大力配合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相關領導對擬審議的議題進行審議和決策,必要時列席集團公司相關會議。
第二十條外派董事/監事根據集團公司的決議,代表集團公司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上進行表決,并及時把表決結果向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相關領導進行匯報。
第二十一條外派董事/監事在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時,必須遵循集團公司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二條外派董事/監事應當對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監事會的決議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等情況,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外派董事/監事根據其表決意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曾明確表示反對并記載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具體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結束前10日內,外派董事/監事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監事職責的工作報告,由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匯總后統一提報集團公司。
工作報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1、匯報期內個人主要的工作內容及其取得的工作業績;
2、匯報期內任職公司的重要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3、匯報期內任職公司經營管理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4、集團公司要求被投資企業執行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
5、本人對任職公司改進經營管理的各項建議;
6、集團公司所要求的其他匯報內容。
(二)對重大事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匯報,外派董事/監事發現任職公司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報告:
1、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經營、財務風險、法律訴訟;
2、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嚴重損害股東、職工權益的行為;
3、出現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職公司資產或危及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的行為;
4、任職公司出現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惡性事件。
(三)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外派董事/監事就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提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事項的基本情況介紹、可行性分析與論證等;
2、擬表決意見。
任職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重大緊急事項,可以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外派董事/監事工作報告、專題報告由外派董事/監事獨立提出。
第二十四條外派董事/監事的述職管理
外派董事/監事在任期內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滿或提前離任,應當就其履行職責情況向集團公司進行書面述職,對任期內履行董事/監事職責情況進行回顧,提出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存在問題與改進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見或建議,接受集團公司的盡職評價。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將述職報告分別報送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與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結合外派董事/監事日常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組織述職與盡職評價。
第二十五條外派董事/監事的盡職評價
外派董事/監事盡職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任職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資本保值增值情況、投資收益情況;參加任職公司董事/監事會情況、對重要事項發表意見和表決情況;重要事項的跟蹤和反饋情況;維護集團公司權益、落實集團公司指示意見、執行實施集團公司有關管理制度情況;其他事項的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外派董事/監事述職報告是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外派董事/監事開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體方式:
(一)聽取任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生產經營建設管理情況的專題匯報,聽取職工或工會反映情況和意見;
(二)列席任職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會議;
(三)收集、查閱任職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企業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四)向高級管理人員調查了解、核實任職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生產經營管理情況;
(五)根據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安排,對任職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專題研究、實地調研、項目考察,必要時可聘請集團公司規劃、資本運營、財務、審計等部門或外部專家進行論證。專題研究、實地調研、項目考察與論證發生的合理費用由任職公司承擔。
第二十八條會議材料備案
在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后,集團公司產權代表、外派董事/監事應要求任職公司在10日內將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的決議及其表決意見等材料報送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薪酬與獎懲
第二十九條外派董事/監事的薪酬(或津貼)由集團公司負責發放,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外派董事/監事不得領取任職公司的任何報酬(或津貼)。
外派董事/監事因執行任職公司公務發生的費用,按照任職公司公務費用標準,由任職公司承擔。
集團公司統一對外派董事/監事進行經濟責任制管理,將外派董事/監事薪酬(或津貼)與其履行董事/監事職責情況及任職公司經營績效、投資收益等指標進行掛鉤考核,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外派董事/監事述職和盡職評議,形成綜合考核評價意見,兌現其薪酬。
第三十條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工作中,為維護股東、任職公司以及職工權益做出了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向集團公司申請給予專項獎勵:
(一)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理,避免惡性事故、事件的發生,或為集團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做出突出成績,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充分肯定的;
(三)對任職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意見,被采納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安排的事項,進行深入研究論證得出重要結論,對任職公司的發展產生良好的實質性影響,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一條外派董事/監事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任職公司章程的規定,給任職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外派董事/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任職公司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對任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議事項失察,嚴重失職的;
(三)與任職公司串通,編造虛假工作報告、專項報告的;
(四)干預任職公司具體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工作中,報銷非公務費用、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影響惡劣的;
(六)泄露任職公司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擅自公開工作報告、專題報告的;
(七)損害或侵犯了股東、任職公司及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三條任職公司發現外派董事/監事在履行董事/監事職責過程中違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報告,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視情節報請集團公司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監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企業外派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企業外派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為了使本企業的員工了解并學習先進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員工素質,滿足本企業現實業務和未來發展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因為工作性質需要或晉升后任職新工作的需要,個人或部門推薦人員提出申請報送人力資源部審議,呈總經理審批后可參加外派培訓,并依人力資源部及財務部管理制度辦理外派培訓手續。
第2章 外派培訓管理規定
第3條 外派培訓人員的資格
(1)參加外派學習的人員應首先滿足外派項目對人員學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如無特殊批準,滿足參加外派學習資格的人員應為已在本企業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有意愿在本企業長期工作的員工。
第4條 外派培訓的內容
外派培訓的內容包括由政府法令規定或由政府單位主辦及核定的技術職業資格評定方面的培訓本企業必需的特殊專業知識或技能培訓、海內外參觀和交流考察、MBA(EMBA)進修培訓、中高層經理的碩士或博士的學歷培訓等。
第5條 本企業人力資源部和各部門于上一年度末提出外派培訓計劃并報總經理批準,下一年度的外派培訓原則上按此計劃嚴格執行。
第6條 參加外派培訓的員工應填寫《員工培訓申請表》,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資格審查和核準;臨時決定的外派項目,申請人須首先填寫《外派培訓申請表》,并經部門經理、人力資源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7條 企業統一支付每人平均外派培訓費用5000元以上的培訓,受訓員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協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執行。《培訓協議》一式兩份,受訓員工和企業各執一份。工資待遇按協議規定執行。
第8條 對無需簽訂培訓合同的外派培訓人員,培訓期間應視其正常上班,薪金發放標準按本企業相關薪金制度執行。
第9條 取得學歷的培訓,培訓費用由員工先行支付。受訓員工取得學位后,憑學位證書、畢業論文、學費發票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學費報銷,并為企業服務滿一定期限(具體如下表所示)。未滿服務期限約定的,需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是:未滿期限的比例×報銷金額×3。
學歷培訓報銷一覽表
取得學歷學位報銷學費比例服務期限
學士60%2年
碩士80%3年
博士100%約定
第10條 參加外派培訓的人員返回后,應于上班后五日內將培訓教材、書籍、學習筆記、培訓記錄和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部分材料由人力資源部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也應當登記到《員工培訓記錄表》。如培訓項目為海內外參觀和考察,須提交《參觀考察報告書》給人力資源部,供考核之用。
第11條 參加外派培訓的人員返回后,應提交參訓報告,并將所學知識整理成冊,有選擇的列為培訓教材,并擔任相關講座的講師,將培訓所學的知識、技能傳授給相關人員。
第12條 外派培訓人員的費用須在返回后七個工作日內經本部門經理和主管副總批準、人力資源部和相關主管報銷的部門審核后,辦理報銷手續。
第13條 差旅費報銷時,應先送人力資源部確定受訓資料是否全部送回。人力資源部經過核查后,要在報銷單據上注明,如未經人力資源部確認,財務部不予報銷辦理。
第14條 取得學歷的培訓,一般于業務時間去學習,培訓費用由員工先行支付。受訓員工取得學位后,憑學位證書、畢業論文、學費發票可獲得一定比例的學費報銷,并為企業服務滿一定期限。
第3章 附則
第15條 本制度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16條 本制度中未盡事宜,可隨時進行修改和增補,并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生效。
篇3:物業作業指導文件:職員外派培訓管理制度
物業作業指導文件:職員外派培訓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外派培訓管理,合理使用費用并保障培訓效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屬全體職員外派培訓的管理。
3. 外派培訓原則
3.1在公司培訓計劃內的培訓項目將不予安排外派培訓(公司級講師、課程開發人員除外)。
3.2優先保障公司級講師、課程開發人員及培訓專員、管理人員、特崗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外派培訓。
3.3公司未轉正的新員工原則上不參加外派培訓。
3.4辦公室培訓專員負責外部培訓信息的收集,鼓勵公司員工提供有關信息。
4.培訓內容范圍
企業經營發展戰略、運作與管理
業界新信息新動態
行業崗位資格證
其它急需的業務技能、技術等
5.參加外派培訓人員責任
5.1參加外派培訓的人員代表著zz的整體形象,在培訓中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和儀表,不得出現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并自覺維護公司聲譽;注意保守商業機密。
5.2須按時、全程、積極參加培訓,中途不得遲到、早退和更換人員。
5.3參加培訓人員應了解培訓公司的講師授課水平及整體實力,并將培訓公司情況反饋給辦公室培訓專員。
5.4參加培訓人員,須與工作臨時接替者做好交接工作,保證公司的正常運作不受到影響;
5.5培訓結束后須對本部門相關人員進行傳授(傳授形式不限,可根據培訓內容采取口頭報告、交流、討論、講授等方式)。
5.6培訓結束后須將培訓資料(教材、錄音帶、錄像帶等)交辦公室存檔以供內部員工共享,辦公室培訓專員負責培訓資料的保管及借閱手續的辦理。
5.7外派培訓監控及效果考核
5.7.1培訓結束后,參訓員工需要寫培訓總結,其中培訓時間8小時以內培訓總結內容不少于1000字,培訓8小時以上不少于3000字;其直屬上級簽署意見,并需要得到辦公室培訓專員認可。之后在全公司范圍進行宣傳與共享。
5.7.2 參加外派培訓及交流兩天以上(含)的員工,需要在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公司內部同內容培訓的授課,該培訓由辦公室提供組織和后勤工作。
5.7.3需進行考試取證的必須通過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
5.7.4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全程參加培訓的(缺課超過兩小時),須提前或在培訓后一天內提交由直屬上級簽字的情況說明,報辦公室培訓專員備案。
5.7.5員工參加外派培訓的效果考核由其直屬上級和人力資源部培訓負責人共同進行。
5.7.6對于考核不合格或缺課超過兩小時但未按規定時間說明、被批準的人員,將不給予報銷培訓費用及停止其當年參加外派培訓資格的處罰。
5.8外派培訓機構資質確認
5.8.1使用萬科總部提供的培訓機構。
5.8.3公司自行選擇的培訓機構和課程由辦公室負責資格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課程內容適合程度、師資水平、組織水平、硬件設施等。
5.9外派培訓申請
5.9.1申請參加外派培訓的人員填寫《職員外派培訓審批表》,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連同培訓介紹材料、課程安排至少在培訓開始前5天提交辦公室審批。政府部門緊急培訓至少提前2天申報到辦公室,未事先申報的不予批準。
5.9.2審批部門對《職員外派培訓審批表》及相應資料進行審核,之后交由分管負責人及總經理復核批準,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相關人員答復并將審批結果及培訓介紹材料留存一份備案。
5.10外派培訓服務協議
5.10.1參加外派培訓者須與公司簽定《外派培訓服務協議》,公司與本人各持一份:
5.10.2按費用:培訓費用在2000元以下者,無須簽協議;
培訓費用在2000-3000元間者,應簽訂至少一年的服務協議;
培訓費用在3000元以上者(包括外送考察交流 ),應簽訂至少二年的服務協議;
按萬科系統:萬科系統內部培訓、交流、會議等15天內,無須簽協議;
15-30天者,應簽訂至少一年的服務協議;
30天以上者,應簽訂至少二年的服務協議;
5.10.3簽定《外派培訓服務協議》時,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小于服務期限的,應先到辦公室續簽勞動合同。
5.10.4按相應培訓時間情況和培訓積分管理制度給出外派學員培訓積分。
5.11培訓費用審核和報銷
5.11.1外派培訓人員的住宿和交通,由學員根據有關通知和具體課程安排自行解決,也可由辦公室幫助聯系,費用和手續自行處理。
5.11.2培訓組織方統一安排食宿,費用包含在培訓費中的,公司派出
人員服從統一安排。5.11.3培訓組織方沒有統一安排或費用不包含在培訓費中的,公司派出人員根據公司有關出差制度執行,費用劃歸差旅費。
5.11.4外派培訓人員將取得證書的原件、經審批的《職員外派培訓審批表》及報銷單據,經部門/管理處經理簽字后,交由辦公室登記費用,并經辦公室經理復核簽字后,交由相關人員審核簽字后報銷。
5.12不出席外派培訓課程人員處罰辦法
5.12.1對有正當理由,并且在付出培訓費前通知辦公室的學員免于處罰。
5.12.2對在公司付出培訓費后通知辦公室的學員,由辦公室負責調換人選。
5.12.3對公司已付出培訓費,但無正當理由缺席的學員,公司辦公室將從其工資中扣除等額費用。
6.支持性文件
無
7.質量記錄表格
TJzzWY6.2-Z02-F2《職員外派培訓審批表》
TJzzWY6.2-Z02-01-F1 《外派培訓服務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