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小區停車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小區交通和停車秩序,保障消防通道暢通,規范機動車(以下簡稱:車輛)進出和收費管理,維護小區環境和全體產權人權益,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及其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二章 車輛進出及停泊
第三條 車輛進出
(一)901弄和999弄業主及其相關人員車輛從901弄出入口進出。
(二)1089弄業主及其相關人員車輛從1089弄丁香路口進,從芳甸路東門出。
(三)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按國家規定要求執行。
(四)各類大中型商用車(黃牌照)進入小區需經物業確認同意,并按臨停車輛收費。
(五)各類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禁止進入本小區。
(六)各類車輛進入小區后,應減速慢行,主動避讓行人,并按道路標記的方向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禁止逆向行駛;不得鳴笛和使用遠光燈。
第四條 車輛停泊
本小區地面劃線停車位實行先到先停的停放原則。
(一)901弄和999弄區域地面車位,僅供901弄和999弄業主及其相關人員車輛停泊。
(二)1089弄地面臨時停車位,僅供1089弄業主及其相關人員車輛臨時停泊。
(三)因小區地面劃線車位數量有限,不能滿足已登記車輛的停放需求,如當日地面車位已趨飽和,后續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服從門崗安保管理,不得亂停,主動駛出小區。
(四)地庫車位僅限于車位產權人和承租人停放,地庫登記車輛在地面臨時停放超過30分鐘,按標準收費。
(五)車輛使用人應自覺服從安保指揮,維護停車秩序,禁止下列行為:
(1)在地面未劃線位置停車;
(2)停車不入位或一車占兩位;
(3)堵塞小區出入口或在道口、人行道、綠化帶、消防通道和其它禁停區域停車;
(4)非地庫車輛駛入地庫。
(六)巡邏崗保安應做好車輛停放指揮、交通擁堵疏導,發現違規情況須立即勸阻、制止和糾正。
(七)對于占用車位的物品,予以拆除或搬離;處置過程中如發生損壞或遺失,由放置者負責;如有異議,則由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八)對于影響他人車輛通行或車輛碾壓綠化的,保安應立即查詢車輛使用人登記信息并上門或電話聯系,要求其立即糾正。如車輛使用人無法取得聯系或拒不糾正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采取必要措施,并由物業公示違規車輛等信息。
第三章 車輛登記及停車收費標準
第五條 車輛登記
(一)以一本房屋產權證為單位登記一輛A類或B類車,對應下述表格要求進行登記,不在表格內列明的不予登記。
(二)擁有地庫產權車位的產權人每個車位可登記兩輛車,辦理地庫產權車位共享車輛登記,交替在產權車位停放;當地庫產權車位共享車輛在地面停放時,按標準收費。
(三)小區地面及地庫停泊均不登記8人座以上的車輛及黃牌大型車。
第六條 停車收費標準
第七條 車輛登記攜帶材料
(一)地面車輛
(1)A類車輛:房產證、產權人身份證、行駛證(產權人配偶車輛需提供結婚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車輛需提供營業執照)。
(2)B類車輛(每本房屋產證僅有唯一車輛):產權人父母或子女車輛需提供房產證、產權人身份證、行駛證、與產權人父母或子女證明(包括但不僅限于戶口薄、出生證明等);公司產權車輛但業主非公司法人需提供業主公司勞動合同等。
(二)地庫產權車位車輛
(1)地庫產權車位產權人車輛:產權車位房產證、產權人身份證、行駛證,如行駛證持有人與產權人不為同一人,需提供與產權人關系證明(包括但不僅限于結婚證、戶口薄等)。
(2)地庫產權車位承租人車輛:產權車位房產證、車位租賃合同、承租人身份證、承租人車輛行駛證。
(三)車輛登記人需攜帶符合上述要求的相關材料原件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物業服務中心歸檔相關材料復印件;不攜帶原件或不同意服務中心復印歸檔的不予辦理。未上牌的新車需提供購車發票和臨時牌照代替行駛證,上牌后及時更改信息。未登記的地庫產權車位車輛不能駛入地庫。
第八條 停車信息變更
車輛使用人更換地面和地庫車位車輛信息的,須及時到物業服務中心變更登記信息,變更時需攜帶資料同上。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九條 執行監督
所有物業使用人和車輛使用人應相互監督、執行本規定,并自覺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
第十條 違規處理
(一)已登記車輛如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由物業服務中心張貼溫馨提示并拍照留存,通知車輛使用人立即改正;如限期內未有糾正或拒不糾正,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可以采用鎖車或移車方式處理。
(二)如登記車輛違反停車管理規定累計2次(含)以上,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取消該車輛登記資格三個月,期間對該車輛按第五條C類車輛標準收費。
(三)如其他臨停車輛違反停車管理規定1次,業主大會授權物業將該臨停車輛半年之內禁止進入本小區。
(四)停放在小區內長期不使用的機動車(俗稱“僵尸車”),業委會、居委會、物業服務中心可以通過小區公告、電話等方式告知車主主動移走,業主拒不移走或無法聯系車主的,報請街道綜治、公安、城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五)碾壓綠化帶的車輛被鎖車后,需繳納500元/平方米的綠地破壞賠償費(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該賠償費用于恢復被破壞的綠化。因違規停車而損壞小區公共設施的,需照價賠償或恢復相應設施。
(六)因維護小區停車秩序而發生的費用,由違規車輛使用人承擔。如有異議,由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騙取停車資格的處理
凡偽造材料騙取地面停車資格,一經查實,業主大會授權物業鎖車并按第五條C類車輛收費標準追繳全額停車費;如有小區業主配合騙取地面停車資格,取消該業主產權登記下所有停車資格1年;如有物業員工違規操作,物業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相關法律糾紛的處理
因本停車管理規定的頒布、執行,導致小區業主或其他車主與小區發生法律、費用糾紛,業主大會同意授權業委會聘請律師進行法律訴訟等活動,所需費用從小區公共收益支出。
第十三條 適用范圍及生效時間
本規定適用于上海市浦東新區聯洋花園小區,自2021年3月起執行。
篇2:地產公司辦公樓停車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辦公樓停車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辦公樓車輛的管理,最大限度滿足公司員工和來訪車輛的停放,制定本規定如下:
第一條 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車輛由總經理辦公室安排固定停車位,其它車輛不得占用。
第二條 公司員工可以使用地下車庫未懸掛車牌號的車位及路面指定員工停車位,其余車位供來訪人員臨時停車使用,員工不得占用。
第三條 辦公樓員工停車位按先到先停的原則。員工車位停滿后,由安護員在大門口外放置提示牌,其他員工的車輛可以停放附近小區并服從其管理。
第四條 員工及業務單位車輛原則上不得在公司車位上過夜,如遇出差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總經理辦公室備案且車輛需停放在員工停車位上。
第五條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非員工使用的固定停車位。在售樓處等外派現場辦公的員工如開車到公司辦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辦公樓一層非機動車停車點,停放自行車和摩托車;辦公樓負一層非機動車停車點,停放電動自行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遵循安全用電的原則,如有異常,立即報修。
第七條 所有進入辦公樓的人員及車輛需聽從安護員的安排,相互尊重。
篇3: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暫行規定(2004)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條(停車設施管理規定)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設施按以下規定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閑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業主不能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但在本暫行規定實施前已銷售的,或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停車位與住宅房屋套數比例超過1:1的,超過部分的停車位不受此限。
(三)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對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
(四)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二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上設置停車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停車管理服務單位)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做出約定的,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決定停車管理辦法。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基本要求)
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合稱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地面、墻面設立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六條(車輛停放收費)
車輛停放收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停車設施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二)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停放收費的::,參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收費,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三)停車收費應當出具專用憑證。
對臨時進出車輛停放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
車輛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條(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的規定)
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八條(停車管理服務合同)
車輛停放人可以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停車管理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車輛停放人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九條(違規停車的處理)
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