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獎懲管理規定
E-20**
興澄特鋼一熱電分廠安全獎懲管理規定
山東電建二公司興澄維護項目部
1總則
1.1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不僅要做到可控,而且要做到在控”的要求,促進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實現公司黨委提出的“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重大機械、交通、火災事故“零”目標”,創建國家一流火電企業,本著從嚴治企、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按照“以責論處、重獎重罰”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好成績的項目部、專業工程處、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重獎,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責任者從重處罰。
1.3安全管理必須認真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MSOP-00-47《安全施工責任制》中各級人員、部門的職責規定,在強調安全工作齊抓共管的同時,嚴格履行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1.4對工程分包方的管理是電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分包工程必須嚴格執行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實行按施工專業劃分對工程分包方管理的原則,決不能以包代管,一旦出了事故將追究管理單位責任。
1.5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人身事故考核。
1.6對于機械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處罰,將按上級及各分管部門制訂的規定執行
2獎勵
2.1獎勵資金來源及使用
2.1.1公司每年年初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核定的獎勵指標,由公司安監部掌握分配。
2.1.2各項目部根據本項目的情況核定獎勵指標,由項目部安監部掌握分配。
2.1.3各種安全處罰金??顚S?由財務部負責收繳和保管,各項目部安監部掌握分配。
2.1.4上級有關部門給予的安全嘉獎,專款專用,由公司安監部掌握分配。
2.2獎勵辦法
2.2.1安全考核獎
2.2.1.1公司安監部對完成安全難度大、施工風險大的生產項目,安全風險分析和過程控制較好、安全管理有特色的,給予該項目0.1—1萬元的獎勵,對項目施工、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分別給予200—1000元獎勵;對在安全檢查或季度考評中發現的安全管理較好的單位、班組和個人,給予集體500—5000元的獎勵,個人100—1000元的獎勵,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2.2.1.2項目部、實業各單位可結合本項目和本單位的實際,參照2.2.1.1條款進行安全考核獎勵。
2.2.2專項獎
在正常的施工計劃之外,受上級有關部門或公司的指派進行搶險的項目,安全、優質、按時完成后,由施工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安監部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給予獎勵。專項獎限額0.1-2萬元。
2.2.3目標獎
2.2.3.1在建項目,全年無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單位),無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輕傷負傷頻率不超過2‰,文明施工,公司給予該項目部黨政主要領導一次獎勵1000-3000元,副職800-1600元。
2.2.3.2全年無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含分包單位),無其它重大考核事故,輕傷負傷頻率不超過3‰,公司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一次獎勵1000-2000元,副職500--1000元。
2.2.3.3留守項目、基地全年不發生任何人身傷害事故,無其它重大考核事故,公司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一次獎勵500-1000元。
2.2.4安全先進個人獎。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違章治理活動中表現突出、效果顯著的先進個人,由公司安監部組織評選,給予200-1000元獎勵。
2.2.5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職責的人員年度獎勵由公司確定。
2.2.6對于機械管理、消防、交通等考核獎勵,將按上級及各分管部門制訂的規定執行。
3處罰
3.1對事故單位的處罰。
3.1.1發生重大事故不論是人員責任事故,還是其它責任事故均扣罰25萬元。
3.1.2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扣罰所在項目部20萬元,人均扣發獎金100元??哿P所在專業工程處(專業公司)10萬元,取消當月獎金。
3.1.3發生一次重傷事故,扣罰所在項目部10萬元,人均扣發獎金50元。扣罰所在專業工程處(專業公司)5萬元,扣發當月獎金50%(不少于200元)。
3.1.4發生一次輕傷事故扣罰所在項目部2萬元,扣罰所在專業工程處(專業公司)1萬元。
3.2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3.2.1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
3.2.1.1直接及主要責任者:開除廠籍。
3.2.1.2次要責任者:開除廠籍或留用察看1至2年。
3.2.1.3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使用或撤職處分,經濟處罰1000-2000元。
3.2.1.4次要領導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濟處罰500-1000元。
3.2.2發生重傷事故。
3.2.2.1直接及主要責任者:留用察看1至2年。
3.2.2.2次要責任者:行政記大過處分,經濟處罰500-1000元,下崗培訓6個月。
3.2.2.3主要領導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經濟處罰500-1000元。
3.2.2.4次要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經濟處罰500-1000元。
3.2.3發生嚴重未遂事故或蓄意違章造成輕傷事故。
3.2.3.1直接及主要責任者:經濟處罰300-600元,下崗培訓3個月。
3.2.3.2次要責任者:經濟處罰200-500元。
3.2.3.3領導責任者:寫出書面檢查,經濟處罰500-800元。
3.3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性質的責任事故,對事故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降級使用或撤職處分,經濟處罰500-1000元。
3.4對在處罰中未提到的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參照相應條款作出處罰。
3.5對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處罰,執行上級有關獎懲規定。
3.6發生事故后,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
3.7事故責任者觸犯國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3.8在規定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除撤消獎勵、加重處罰外,還要對有關領導人員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9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單位主管領導,要在事故調查分析清楚后到公司進行專題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4違章處罰
4.1對違章的處罰執行MSOP-00-49《反違章管理條例》。
5其他說明
5.1公司各項目部、魯能光大公司可按照本規定精神和分級管理原則,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5.2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公司原《安全獎懲規定》(99版)同時廢止。
5.3本規定由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6相關文件
MSP-00-14《工程分包方控制程序》
MSOP-00-47《安全施工責任制》
MSOP-00-49《反違章管理條例》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編制:
審核:
批準: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