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建議書
縣信用聯社:
最近,我們對今年以來信用社起訴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別是信用社敗訴的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目的是從審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簽訂、履行合同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并向你社提出一點建議,這些建議如能被采納并能收到一點效果,我們將不勝欣慰。
一、借款人、保證人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合同主體存在缺陷是導致合同無效,甚至信用社敗訴的最常見原因。從今年以來審理的案件來看,合同主體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組織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時未提供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如鄉鎮財政所、農經站、未申領營業執照的煤礦等)無資格從事民事活動,其簽訂的合同無法律約束力。實踐中一旦出現這種合同,往往難以確定責任主體,且證明難度大。
建議:嚴格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格,除自然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外,法人、組織簽訂合同必須提供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
2、合同載明地址與實際地址不符。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自然人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寫的地址是楊莊鎮某村的,但在訴訟中卻發現該人實際是石橋鎮某村的,或者是魯山的。查明當事人身份是訴訟的前提,上例中從法律上應認為二者不是同一人,嚴格來講屬被告不明確,以民訴法第108條之規定,后果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建議:提高信貸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簽訂合同時查明對方身份。
3、合同當事人既未親自簽訂合同,亦無委托書。訴訟中借款人或擔保人不承認借款或擔保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某社訴許某、趙某一案,可能是擔保人趙某自己拿著許某的身份證辦理的借款手續,訴訟中許某不承認自己簽合同,由于趙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無法證明誰是行為人而敗訴。
建議:加強對信貸員的責任心教育,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讓借款人或擔保人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無法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的,應有有效的委托書,避免留下類似的后遺癥。
二、時效、期間方面存在的問題
超訴訟時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在立案、審理時請求“通融”的現象并不罕見。這是一個老問題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無須再談。
建議: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制約機制,加強內部監督。二是信貸員、基層社不要回避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爭取主動。三是摒棄拖拉工作作風。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個別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續不完善、還沒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常見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誤將款交付給乙;
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處分借款但無委托手續。如翟**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擔保人是牛**,合同的簽訂沒有任何問題,只是最后該社在履行合同時,認為翟**與牛**是夫妻,所以沒有把款交付翟**,而是把款交付給了牛**,訴訟中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貸款時雙方就已離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糾紛。
建議:真正樹立嚴格依法履行意識,摒棄按“理”辦事的習慣。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嚴格依法放貸,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
四、訴訟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1、個別代理人有時出庭不及時。
2、格式化訴狀的使用太機械。格式化訴狀的使用給工作人員帶來了一定的方便,減輕了勞動強度,但是個別社在使用中太機械、太死板,沒有考慮格式訴狀所未能涵蓋的內容,這樣既不嚴肅,又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篇2:深圳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報告制度(2018)
關于發布《深圳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報告制度》的通知
深物協〔20**〕005號
各物業服務企業:
我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經媒體曝光后需向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報告的做法已實施多年,效果良好。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強化物業企業的自律意識,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快速反應機制,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將這一做法形成制度,經協會第六屆第四次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通訊)會議決定,制定《深圳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報告制度》,請各物業服務企業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報告制度》
20**年1月22日
附件:
深圳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強化物業企業的自律意識,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快速反應機制,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在發生物業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時,物業企業快速應對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發生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應依據快速處置和及時報告的原則,防止事態和不良影響擴大。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深圳區域內因物業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生糾紛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被媒體曝光的,需在媒體曝光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件詳細說明報送至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協會及相關部門對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媒體曝光事件的調查、了解,及時并如實反映事態進展和事件處理情況。
四、物業服務企業如出現瞞報、謊報、甚至拒報的情況,協會根據《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和《深圳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自律懲戒,其行為將記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誠信檔案。
五、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媒體曝光事件處理機制和報告制度,做好曝光事件的證據收集,為依法、依約處理提供證明。
六、對媒體有不符合事實報道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快速做出反應,及時澄清,主動引導社會輿論,最大程度地降低不良影響。必要時物業企業可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媒體曝光事件的事前信息排查工作,建立靈敏高效的信息反饋機制,發現問題,盡早預防,及時疏導,及時處置,并對曝光事件認真梳理、徹底解決,防止類似事件的反復發生。
篇3:物協會關于妥善處理XX苑物業管理糾紛的呼吁
關于妥善處理**苑物業管理糾紛的呼吁
廣州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各業主、各相關單位:
近日由廣東康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苑發生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爭議與糾紛,甚至演變成過激行為,危害到一些人員的人身安全,為此,我會向全行業物業服務企業、各業主及各相關單位呼吁如下:
一、鑒于該物業項目業委會招標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性正在法院審理中,我會呼吁在司法機關未作出判決之前,物業項目各方主體保持克制,冷靜相處,不要采取任何過激手段和行為破壞小區和諧和廣大業主的利益。
二、廣東康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應繼續做好**苑的物業服務工作,保持小區穩定。
三、其他機構、個人不應參與、擾亂**苑的物業管理事務,我會嚴厲譴責個別機構、個人利用某些合作名目為自身謀取私利、損害我市物業管理秩序與物業小區和諧安寧的行為,希望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引以為戒。
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二〇**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