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為了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實現公司與員工的合作共贏,制定本員工獎懲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物業公司員工,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獎懲機制,激勵員工不斷進取,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獎勵
第一節 獎勵的對象
優秀員工:表現突出,工作出色,以及對公司做出重要貢獻的員工。
第二節 獎勵的類型
一、經濟獎勵:
1. 個人獎金:根據員工的表現和貢獻程度,額外發放獎金,具體金額根據員工的績效評定來確定,不超過員工月薪的20%。
2. 團隊獎金:根據團隊的協作表現和成果,額外發放獎金,個人獲得的獎金金額根據貢獻程度來確定,總金額不超過團隊工作總成本的10%。
二、榮譽獎勵:
1. 最佳員工獎:每月或每季度評選出業績突出、工作優秀的員工,授予最佳員工稱號,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公示。
2. 優秀團隊獎:每季度或每年評選出表現出色、協作高效的團隊,授予優秀團隊稱號,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公示。
三、工作調整:
1. 晉升:對業績優秀、具有潛力和能力的員工進行晉升,提供更高層次的職位和薪資待遇。
2. 職位調整:根據員工的能力和興趣,將其調整至更適合的工作崗位,提供更大發展空間和挑戰。
四、專項獎勵:
1. 創新獎勵:對員工提出的創新方案、改進措施或優化建議予以獎勵,獎金金額根據方案的實際效益和重要性來決定。
2. 學習進修獎勵:對員工參加培訓、學習課程,提升個人能力和職業素質予以獎勵,報銷學費或提供額外津貼。
第三節 獎勵的評定標準
一、工作績效評定標準:
1. 任務完成質量:評估員工在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的精確度、準確性和符合要求的程度。
2. 工作效率:評估員工在完成工作任務時所花費的時間和所使用的資源,并與預期目標進行比較。
3. 個人貢獻:評估員工對團隊和公司工作目標的貢獻程度,包括提供創意、解決問題、協作能力等方面。
二、創新能力評定標準:
1. 獨特見解:評估員工對工作問題的獨特看法和見解,體現出的創造性思維和創新能力。
2. 提出創新方案:評估員工能否提出具體的創新方案,并且這些方案是否能夠在實踐中得到應用和認可。
3. 創新成果:評估員工的創新方案是否取得了明顯的成果,包括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業務結果等方面。
三、職業操守評定標準:
1.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評估員工是否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包括考勤紀律、服從上級指揮、遵守保密規定等方面。
2. 團隊合作:評估員工在團隊合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包括與同事和領導的合作態度和協作能力。
3. 積極參與公司活動:評估員工是否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各類活動,包括員工培訓、志愿活動等。
第四節 獎勵的程序
一、提名推薦程序:
1. 員工可以通過自薦或團隊推薦的方式申請獎勵。
2. 員工在申請中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事實依據,例如工作成績報告、客戶好評等。
3. 提名推薦需要向獎勵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
二、部門評審程序:
1. 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公司相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負責初步評審申請。
2. 評審委員會根據員工的工作績效、創新能力和職業操守等評定標準對申請進行評審。
3. 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提出終審建議,并將評審報告提交給公司高層領導。
三、終審決定程序:
1. 公司高層領導對評審委員會的終審建議進行審查和決定。
2. 高層領導將終審決定結果通知評審委員會,確保決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四、公示通報程序:
1. 對獲得獎勵的員工進行公示,例如在公司內部發文、公告欄展示等方式。
2. 公司可選擇在公司會議、活動中宣布獲獎名單,對優秀員工進行表彰。
第三章 懲罰
第一節 懲罰的對象
1. 違紀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或負面影響的員工。
2. 工作不合格員工:在工作中出現多次差錯,嚴重影響公司工作質量和效率的員工。
第二節 懲罰的類型
1. 警告:對違紀員工進行書面警告,并記錄在員工檔案中。
2. 罰款:對工作不合格員工按照相應標準進行罰款,不超過月薪的10%。
3. 崗位調整:將工作不合格員工調整至適合的工作崗位。
4. 解聘:對違規嚴重的員工進行解聘。
第三節 懲罰的評定標準
一、違紀員工的評定標準:
1.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
(1)違反公司的禁止性規定,如盜竊、貪污、受賄、泄密等。
(2)違反公司的紀律性規定,如遲到早退、曠工、擅自離崗等。
(3)違反公司的安全規定,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事故隱瞞等。
2. 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或負面影響程度:
(1)損失金額的大小。
(2)損害公司聲譽和形象的程度。
(3)影響公司核心業務運行的程度。
3. 是否以嚴重違紀行為導致公司聲譽受損:
(1)是否導致公司蒙受處罰、罰款或訴訟。
(2)是否導致公司失去客戶信任或遭受負面媒體報道。
二、工作不合格員工的評定標準:
1. 出現多次差錯的次數和嚴重程度:
(1)工作中的錯誤頻率和重要程度。
(2)是否重復犯同一類錯誤或不聽指導。
2. 影響公司工作質量和效率的程度:
(1)錯誤導致的任務滯后、其他員工工作受阻等。
(2)是否導致公司客戶投訴、損失或流失。
3. 是否經過過程改善和指導后仍無法達到工作要求:
(1)公司是否經過一定時間和資源的投入來改善員工工作表現。
(2)員工是否接受過必要的培訓和輔導。
第四節 懲罰的程序
1. 舉報投訴:員工可以匿名或實名進行舉報投訴。
2. 調查核實:公司將對舉報投訴進行調查核實,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性。
3. 懲罰決定:由公司高層領導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懲罰決定。
4. 通知告知:對受到懲罰的員工進行書面通知,并解釋相應的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其他事項
1. 獎勵和懲罰可以同時進行,根據員工的具體表現綜合考慮。
2. 員工可以提出申訴,公司將對申訴進行審查,并給予及時反饋。
3. 員工獎懲制度的具體操作細則由公司管理部門制定和修訂,并及時向全體員工公布。
第五章 附則
本員工獎懲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并成為員工工作的有關依據。如有需要,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制度進行修訂,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員工。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員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