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壞帳及存貨報損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壞帳損失和存貨損失報損的核算行為,特指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壞帳損失,是指企業因無法收回應收款而產生的損失。包括:
(一)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
(二)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其償債義務,且具有明顯的特征表明無法收回(如帳齡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應收帳款。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存貨損失,是指公司在清倉盤點時,庫存物資的實存數比帳面記錄數少及發生毀損等的損失。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損失在報損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確實具備應收款無法收回的三個條件中任何一個,可提請報損,并需附經辦人報告說明。
(二)存貨在缺少或毀損時,應由經辦人填制物資報損清單,并寫明損失原因,屬于人為因素的還需按一定比例承擔損失,報相關領導審核同意。
(三)須報稅務機關批準同意的損失則報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第五條 對于按規定批準后的壞帳損失的帳務處理,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公司采用備抵法核算,在確認壞帳損失時,直接沖減壞帳準備金,超過的部分應在年末時按規定予以補足。
第六條 對于存貨損失的帳務處理,首先應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然后根據其起因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定額內損耗的盤虧,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待處理財產損益"轉入"管理費用"。
(二)屬人為因素的,應由過失人賠償損失。掛"其他應收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發生的損失,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收入作"營業外收入",超出賠償所得部分的損失,按第四條執行,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第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財務部。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物業公司壞帳及存貨報損處理規定
物業公司壞帳及存貨報損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壞帳損失和存貨損失報損的核算行為,特指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壞帳損失,是指企業因無法收回應收款而產生的損失。包括:
(一)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
(二)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其償債義務,且具有明顯的特征表明無法收回(如帳齡在3年或3年以上的)的應收帳款。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存貨損失,是指公司在清倉盤點時,庫存物資的實存數比帳面記錄數少及發生毀損等的損失。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損失在報損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確實具備應收款無法收回的三個條件中任何一個,可提請報損,并需附經辦人報告說明。
(二)存貨在缺少或毀損時,應由經辦人填制物資報損清單,并寫明損失原因,屬于人為因素的還需按一定比例承擔損失,報相關領導審核同意。
(三)須報稅務機關批準同意的損失則報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
第五條 對于按規定批準后的壞帳損失的帳務處理,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公司采用備抵法核算,在確認壞帳損失時,直接沖減壞帳準備金,超過的部分應在年末時按規定予以補足。
第六條 對于存貨損失的帳務處理,首先應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然后根據其起因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屬于定額內損耗的盤虧,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待處理財產損益"轉入"管理費用"。
(二)屬人為因素的,應由過失人賠償損失。掛"其他應收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發生的損失,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收入作"營業外收入",超出賠償所得部分的損失,按第四條執行,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第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財務部。
第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3:華聯超市生鮮商品報損管理規定
華聯超市生鮮商品報損管理規定
一、報損情形:
(一)已經過保質期或保質期內變質的未銷售成品;
(二)已經過保質期或保質期內變質的未加工的半成品和原料;
(三)營業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無法銷售的商品。
二、由生鮮各部根據需報損商品情況填寫報損商品表一式三聯(單品號、單品名稱、數量、單價),一聯部門,二聯綜合管理部,三聯防損部。
三、每周一上午,由生鮮管理員(質檢員)將上周各部門報損商品匯總并填寫生鮮商品報損匯總表,由簽字后報電腦部。
四、電腦部對照生鮮商品報損匯總表和防損部損耗日報表進行核對,無誤后進行庫存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