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處區域物品管理規定
1、水吧物品、飲品管理:
檢查售樓處水吧飲料登記單,核實帳物是否相符。
飲品器皿及各類飲料按類入庫管理。
檢查水吧服務用品、設施、保證其完好、清潔,監督、檢查器皿的消毒工作。
水吧內飲品專供客戶及公司領導享用,其余任何人不得飲用(桶裝水除外)。
登記飲品每天都輸出量,客戶喝的任何飲品(水除外),待客戶走后,置業顧問必須簽字確認。
監督、掌控售樓處及樣板間物品出入工作,并按規定流程做好各部門簽字工作。
2、售樓處、樣板間各類用品、設施的管理:
燈具管理:不得擅自挪動位置,改變設計造型。
家私管理:不得擅自挪動位置,不得擅自調換配套物品,不得隨意坐、臥。
餐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擺放位置。
寢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擺放造型。
飾品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擺放位置。
窗戶管理:根據天氣變化,合理開窗換氣,下班前將所有門窗關閉,打開報警系統。
樣板間所有物品除燈具外不得使用。
3、物品出入管理:
樣板間物品出入情形有:新增、拿出維修、拿出更換、調離、退回原單位、撤銷不在擺設、借調等。
凡物業公司正式接管之日起,所有的物品出入必須遵守該制度。
當值人員按照《樣板間物品出入申請表》批準結果,核對進出物品,未經批準嚴禁任何物品出入。
樣板間開放期間必須做到人不離崗,人離鎖門的要求,禁止出現門開人離的現象。
樣板間出入申請人必須是地產公司負責人,非地產公司負責人無權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樣板間物品出入申請表》后,經物業現場負責人審核給予意見后,遞交安保部處理,第一聯由物業負責人存檔,第二聯由申請人遞交樣板間值班人員。
值班人員在接到《樣板間物品出入申請表》的第二聯后,與申請人逐一核對出入物品,確定無誤后才給予放行。
在物品搬運期間,值班人員負責檢查是否有刮花、損壞樣板間內設施和物品情況,搬入的物品必須按申請表擺放到位,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特殊情況下,由物業現場負責人電話通知可出入的物品,值班人員必須在《值班日志》上對經手人的公司證件、出入物品進行詳細登記,并請地產公司經手人在登記表上簽名確認,事后3個工作日內,物業現場負責人督促經手人補辦好《樣板間物品出入申請表》,否則追究物業現場負責人責任。
文章篇2:某公司物品管理規定
公司物品管理規定
一、目的
規范公司物品統一管理,防止公司出現財產損失,合理利用;有效控制物品的流轉,規范報廢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物品范圍
公司除商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外的物品屬于本物品管理規定之中。機器設備及與機器設備配套的物品(印刷廠生產設備),由印刷廠負責,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由印刷廠另行規定。
三、職責
1.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本規定,并對違規情況進行處罰;
2.各部門:負責保管好本部門所管轄物品,并登記造冊在《物品登記表》【附表1】,
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
3.分管領導:負責監督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工作,并對部門負責人負責的物品負責,
隨時掌控公司財產的流轉、數據變化,分析和判斷,制止浪費,達到本規定目的。
四、物品內容
1.電器設備:電視、洗衣機、冰箱、空調、風扇、飲水機等;
2.辦公設備(辦公用品)
一類: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掃描槍、監控設備、打卡鐘、電話、
計算器等
二類:攝像機、照相機、手機、手機號等
三類:辦公臺、收銀臺、桌、椅、檔案柜、貨柜、貨架、保險柜、屏風等
3.其他設備:汽車、叉車、拖車、自行車、滅火器等
五、登記注意事項:
1.物品的輔助物品請在備注欄中注明(說明書、保修卡等);
2.做物品清單,清單上寫的內容必須要填寫,特別是在填寫物品名稱,品牌、型號規格是要認識仔細;
3.有些物品在登記時出現疑問時,請詢問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4.對于屬于本部門內的物品,存放在其他部門的(辦公室或印刷廠),未進行移交的必須納入到本部門物品之列,對于屬于本部門的物品,由于歷史問題及其他原因現不知道存放何處,必須在查清存放地點并追回的基礎上再進行登記。
六、管理方式
1.以各部門為單位,各部門負責人或主管為部門物品負責人,對本部門物品進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人員負責,部門負責人必須對部門的物品負責,部門內人員在申請、領用、使用、存放、轉移、移交等方法由部門負責人掌握、負責;
2.印刷廠機器設備及與機器設備配套的物品(生產設備)以外的物品由印刷廠各部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物品負責人,對本部門物品進行管理;
3.物品實行部門負責人制、登記備案制,增減申請變更登記制。
七、管理程序
(一)物品移轉
移交部門填寫《物品移交表》【附表2】,接收部門接收,移交后《物品移交表》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案件必須由雙方部門負責人簽字)。對于長期不用的,閑置物品建議移交給行政人力資源部保管。此表同時可適用于工作交接(調職、辭職、其他),物品移交附表所用;
(二)物品采購
由所需部門負責人提出采購申請,按采購流程操作,采購回的物品可先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后,再發放給使用部門,或將簽字的采購回單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登記。
(三)物品領用
各部門將商品變為物品(用品),必須要打印清單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便于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與各部門核對物品。
(四)物品維修
物品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首先報告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請示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再由行政人力資源部安排公司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檢修;
需要購買配件的,由維修人員負責,請款及費用報銷必須有物品負責人簽字作為證明,必要時維修人員可申請采購部門購置。公司安排外部人員進行維修時,公司內專業維修人員必須陪同跟進;
維修程序:以物品價值5000元為界限,5000元以下適用《信息聯絡單》與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聯系,5000元以上適用《物品維修申請表》【附表3】與相關部門聯系。
由直接使用www.dewk.cn人填寫《信息聯絡單》或《物品維修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后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或相關人員,再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或相關人員安排人員進行維修。維修完畢后,由報修人簽名確認,由維修人將《信息聯絡單》交回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或相關部門歸檔。
(五)報廢處理
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登記造冊在《物品登記表》的物品發現有需要報廢的,先開具《物品移交單》移交給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處理,不得擅自作報廢處理.
提出報廢處理前,必須填寫《物品報廢申請表》【附表4】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專業維修人員檢修,提出無法維修意見后再報辦公室負責人批注意見,最后報副總經理審批;
同意作報廢處理指示后,再利用物品由專業維修人員保管,變賣或丟棄物品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處理,如果是變賣,變賣后的價款交
財務作資產處理。
八、處罰方式
1.本規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登記造冊,半個月內將物品登記表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同時發電子表格一份到行政部郵箱中),發現未送交(包括發郵件)及送交的登記表與實際不實,以及欠缺所必須填寫的信息、部門負責人的簽字,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有權對部門負責人給予罰款50-100元的處罰;
2.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每個季度最后一星期對各部門物品管理進行普查,發現未及時造冊的登記表(申請采購的物品和領用的物品)及送交的登記表與實際不實時,部門負責人負全責,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有權對部門負責人給予罰款10-50元的處罰;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未進行普查及超過普查時間普查的,公司辦公室負責人有權對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罰款50-100元的處罰。
3.嚴禁非專業或未經授權的人員,去拆卸機器設備、電器設備、辦公設備等,若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負全責;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有權對部門負責人給予罰款50-100元的處罰,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本規定自20**年7月11日施行,解釋權屬公司辦公室。
篇3:某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教學、科研、生產和醫療所用危險品的管理,保障學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采購和押運
第二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由保衛科按規定手續領取采購證。
第三條 全校負責危險品管理工作的校領導為分管副院長(要登記在冊并在公安機關備案,領導人變更時,需及時到保衛科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 危險品設專人采購。采購人員要由單位提名,經保衛科審查,院領導審批,報公安局批準。
第五條 需要購買危險品(劇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壓氣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單位,要作出年計劃并提出申請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安保的領導批準,由保衛科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再經公安機關核準后,由器材及實驗室管理負責購買。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者不予辦理。
第六條 認真做好危險品的驗收工作。購回危險品后,采購人員要立即和保衛科以及使用單位(或庫房)按單據說明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現場驗收,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七條 采購運輸危險品,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保衛科審核,報公安機關批準并辦理有關證件,持證專車按指定路線提運,由使用單位派人或由采購員(至少二人)押運。
第二章 儲存和保管
第八條 危險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劇毒品雙人保管)。對采購、保管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要認真審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危險品的有關知識、懂得技術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采購、保管和使用。使用、儲存危險品的人員,由單位填表,領導審查,保衛科復審,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公安機關備案。未經院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各單位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條 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能和特點分別包裝并采用專柜、專庫在規定地點存放。存放地點要報保衛科備案。變更存放地點時,要保衛科核準。存放地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和防護設備。劇毒品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并嚴格實行雙人雙鎖。
第十條 凡庫(含實驗室、車間等)存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及存放單位)。禁止存放無標簽的危險品。
第十一條 爆炸品倉庫只允許存放國家制造的產品,嚴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觸、禁忌同存的產品和自制未定型的產品,各單位小庫(如實驗室)必須按公安部門的規定數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條 嚴禁將危險品帶出工作場所。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存有危險品(尤其是劇毒品)的實驗室、庫房(車間)必須嚴格人員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進入的人員,必須經過批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四條 不準私自轉讓、調撥和贈送危險品。
第十五條 使用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經保衛科批準不得私自出售危險品。
第三章 領取和使用
第十六條 領取劇毒等危險品,必須遵守領發制度和領發手續。要認真填寫《危險品使用登記冊》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領取時需持有此登記冊,否則保衛科不予核準。
第十七條 劇毒品的使用、領取,必須雙人負責,要認真寫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人員在作業后,必須將剩余危險品立即退回原處,不得私自存放危險品。
第十九條 任何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必須確保安全。對有毒物品的處理,必須報告保衛科及技安人員按有關規定妥善進行。嚴禁亂排亂放,防止污染環境、水源和傷害人畜。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品的人員(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指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銷毀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過期變質和必須銷毀的危險品,要經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保衛科審核,經領導批準后,由銷毀單位負責妥善處理。要指定專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衛科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加強檢查,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加強安保教育,堅持安保制度。各單位領導每學期都要親自檢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進行人員考核;保衛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進行檢查;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爆炸、丟失或被盜。不管什么時候發現問題都要及時上報并解決。
第二十三條 發現危險品丟失、被盜,要注意保護現場,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保衛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