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社區禁止高空拋物宣傳方案
為了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識,杜絕高空拋物現象,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一、宣傳目標
提高居民對高空拋物危害的認識,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杜絕高空拋物現象,營造安全和諧的社區環境。
二、宣傳主題
禁止高空拋物,保障生命安全。
三、宣傳對象
小區居民、物業工作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等。
四、宣傳時間
宣傳活動可持續進行,以下時間為重點宣傳時段:
1. 節假日前
2. 風吹雨打等惡劣天氣前后
3. 居民裝修高峰期
4. 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后
五、宣傳方式
1. 線下宣傳
a. 宣傳欄、海報、橫幅
在小區出入口、樓道、電梯等顯眼處設置宣傳欄、張貼海報、懸掛橫幅,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法律法規。
b. 入戶宣傳
有針對性地對居民進行入戶宣傳,講解高空拋物的危害及法律責任,提醒居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c. 社區活動
組織社區活動,如講座、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提高居民對高空拋物問題的關注。
d. 校園宣傳
與當地學校合作,通過主題班會、演講比賽等形式,提高中小學生的防范意識。
2. 線上宣傳
a. 微信公眾號、微博等
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平臺,定期發布高空拋物相關知識、法律法規及安全提示等信息,方便居民隨時了解和學習。
b. 網絡視頻、直播
制作短視頻、開展直播活動,以更直觀、生動的方式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
3. 媒體宣傳
與當地媒體合作,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等形式,提高全社會對高空拋物問題的關注度。
六、宣傳內容
1. 高空拋物的危害
a. 危害人身安全
b. 危害公共秩序
c. 危害財產安全
2. 相關法律法規
a. 刑法相關規定
b.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c. 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3. 真實案例分析
分析典型高空拋物案例,以案說法,提高居民的警惕性。
4. 防范措施
a. 業主自覺維護小區環境,杜絕高空拋物行為
b. 物業加強管理,設置警示標志,加裝監控攝像頭
c. 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加大執法力度
七、執行與監控
1. 制定詳細的宣傳計劃,明確宣傳時間、地點、方式及責任人。
2. 定期評估宣傳效果,如通過問卷調查、居民反饋等方式,了解居民對高空拋物問題的認識和態度。
3. 根據宣傳效果和居民需求,適時調整宣傳策略和重點。
八、預算與資金籌措
1. 制定宣傳預算,包括物料制作、活動費用、人員成本等。
2. 尋求外部資金支持,如物業、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等,擴大宣傳力度。
篇2:案例:為泄私憤高空拋物,受到嚴厲刑事制裁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
楊某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為泄私憤高空拋物,受到嚴厲刑事制裁
基本案情
20**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楊某興因退還租房押金問題,與其租住的中山市民眾鎮六百六路149號“天添住宿”房東王某秋產生糾紛。隨后,楊某興為泄私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樓陽臺處,不顧他人安危,將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樓下道路,導致群眾圍觀以及交通阻斷。民警到場勸解后,楊某興繼續往樓下扔床墊、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殺、扔煤氣罐等方式與民警對峙。直至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興抓獲。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興無視國家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綜合楊某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20**年3月21日,判處楊某興有期徒刑三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作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行為會損害樓下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發泄情緒,仍不計后果將啤酒瓶、菜刀等危險物品從高空拋棄扔下,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嚴重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本案判決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于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篇3: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高空拋物墜物典型案例: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
聶某訴陳某等物件損害責任糾紛案
--建筑物件墜落致人損害,發包人和施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年1月10日,聶某途經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白沙陳溪新村南九街5號房屋南側時,頭部被涉案房屋墜落物砸中受傷。事故發生后,聶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同年3月6日出院。經鑒定,聶某顱腦損傷致左側面癱構成八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嗅覺功能喪失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房屋為陳某所有,案發時房屋正由龍某承建施工,龍某沒有建筑施工資質。聶某訴至法院,請求陳某、龍某支付傷殘賠償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47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分析,砸傷聶某的墜落物應是龍某承攬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所致。龍某作為施工人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應對聶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涉案房屋在5層以上進行加建,陳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發包人,將加建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和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龍某,在選任施工人員上存在過失,應對聶某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兩被告的過錯程度,酌定龍某、陳某承擔責任比例為70%、30%。聶某因傷致殘,精神受到損害,龍某、陳某應支付聶某精神損害賠償金。20**年8月15日,判決龍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17.2萬元;陳某支付賠償款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7.4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間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物件墜落致人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高層改建工程的發包人,因選任無資質的施工人員,也應對其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本案警醒發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規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施工過程中發生物件墜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