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物資財產管理規定
一、范圍:
凡購入、調撥等不同來源取得的財產設備,均屬于資產的范圍。
二、分類:
第一類:專用設備;
第二類:交通工具;
第三類:一般設備,包括辦公和公務用的家具設備;
第四類:其它,凡不屬于以上各類資產均列入其它。
三、計價:
1、新建、購入和調入的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和調撥價入賬。
2、無償調入和舊有的資產,無法查原價的,可估價入賬。
3、調出、變賣和報廢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價注銷。
四、管理:
1、各項目區域辦公室為項目區域資產管理部門,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固定資產的驗收、登記、領發、調配、清查、維修以及處理報損、報廢等具體管理工作。
2、對在用的資產,按使用部門和存放地點登記,落實到部門、人,實行"誰用誰管,人走物不走"的原則。
3、制定"資產登記表"一式二份,辦公室和使用部門各存一份,以便定期檢查核對。各部門發生資產使用人員變動工作時,應及時辦妥調整移交手續。
篇2:醫院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醫院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一、醫院的各種財產、物資(除藥品外)由總務科、設備科和信息科分別負責實施管理。
二、總務科、設備科和信息科負責管理的財產、物資必須建立健全賬目,萬元以上貴重設備應建立檔案,規定專人采購、驗收、入庫、領發和保管,并實行定期清點實物,做到賬物相符,保證安全,防止積壓、損壞、變質、霉爛、被盜等。
三、財產、物資一律實行計劃采購、供應,各科室所需物資,由總務科、設備科和信息科按月、季、年編制采購計劃,并經院領導審批后列入財務計劃購買,按計劃供應,科室在請領物資時要辦理請領手續,無計劃的一律不予采購發放。屬于回收的物資要堅持交舊領新制度。
四、醫院的被服、工作服、勞保用品等統一由總務科計劃購置、加工、制作、發放、管理、統一編號、標記。發放到科室或個人的物資、用品,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精心愛護,妥善保管,屬人為造成的損壞要按價賠償。
五、一切財產、物資(含醫療儀器設備)等的報損,要填寫財產、物資報損單,經院領導批準上交庫房,庫房對報損財產、物資要進行妥善處理。
六、醫院的一切財產、物資,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重要財產和大批物資的報損、報廢、變價、轉讓或無償調撥等,一律由總務科、設備科或信息科提出計劃,報院領導討論決定,萬元以上需報區衛生局審批,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張,自行處理。
文章篇3:醫院財產物資報廢賠償規定
醫院財產物資報廢及賠償規定
一、報廢:
(一)凡醫療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復;因技術落后、無使用價值;損壞后無修復價值時,可按程序及規定辦理報廢手續,予以報廢。
(二)需報廢的各種器材,必須經維修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方可報廢。
(三)大型設備儀器報廢時,由使用科室寫出設備儀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報廢理由的書面報告,由設備科、總務科組織鑒定作出評價,經財務科、分管院長、院長簽字后上報上級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
(四)報廢時由科室填寫報廢單,一式二份,隨同物品一起送交設備科,總務科辦理報廢手續。如因責任事故造成器材報廢時,還應追究當事者責任。
二、賠償: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或損壞,按原價賠償。工作中不慎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價的50%賠償。
(二)由于責任心不強,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損壞機件價值千元以上,按10%賠償;千元以下按30%~50%賠償;萬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賠償;丟失者按原價賠償。儀器損壞后,非維修人員擅自修理,致使損壞加重時,均按此規定處理。
(三)凡故意損壞低值易耗品,應按原價加倍賠償,儀器設備的賠償價格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
(四)各類物品發生損壞后,對隱情不報者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