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榕政綜〔20**〕180號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五城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住房狀況符合本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福州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福州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國房中心)負責廉租住房的房源籌集、調配安排和經營管理工作。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市總工會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實施本辦法。
各區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審、復核和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多種形式,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解決居住問題。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政府按規定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租金核減。
第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具體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確定為:一代型(A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和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市國房中心、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等部門按規定進行核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并舉,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遷補償款中安排的資金;
(五)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收購、改建廉租住房及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原則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廉租住房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按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國房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市國房中心應及時向市房管局通報房源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
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來自:www.dewk.cn),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應配備基本生活配套設施,使之具備入住使用條件。
第十三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應依托一個小區實行物業統一管理,廉租住房租戶須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屬于低保家庭的,其物業管理費由財政予以全額補助,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城鎮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區落戶時間滿3年;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必須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們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申請人雖無住房,但與申請人在同一戶口本的家庭直系親屬之一有住房的,該申請人不屬無房戶。
申請人與家庭直系親屬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戶口分戶或者遷出的,該家庭直系親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仍應與申請人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區戶籍的;
(二)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請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請人與配偶已離異,但離異時間不足2年的;
(五)申請人與配偶離異時間雖滿2年,但在離異前一方已享受過政府優惠價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請人雖已建立住戶公積金帳戶,但該帳戶未建立于市本級的。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辦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與合并計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積的家庭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證明;未婚或喪偶的提交具結書。
2、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具的非村民或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
3、申請人和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開具的現住房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開具的有無分配住房的證明。
4、申請人和直系親屬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單位提供);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無工作單位的,提供失業證或由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開具的無業和實際收入情況證明。
5、申請人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由工作單位開具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帳戶的相關證明。
6、城市低保
、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家庭,提供相關證件。
(二)初審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家庭收入、落戶年限、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后應就申請人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落戶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簽署意見并將申請資料提交所在地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
(三)復核: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應當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及其家庭直系親屬在所轄區內的家庭住房狀況進行查檔核實(含租住直管公房情況),開具書面查檔證明,提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核意見,并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送還區房管局。區房管局將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房管局。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區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訴。
(四)批準和公示:市房管局在接件后將相關申請人及其家庭直系親屬的身份信息轉房地產檔案管理機構對申請人及其家庭直系親屬的住房狀況進行查檔核實,經查檔并經審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在《福州日報》和市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應當在接到異議后轉各區房管局(馬尾區房管所),由各區房管部門會同有關街道在10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上報市房管局。通過審核確實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市房管局批準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五)配租:市房管局將批準登記的結果轉送市國房中心,并抄報市財政局。對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由市國房中心根據房源情況統籌安排具體配租方式。市國房中心應在每季度的最后10天內將當季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名單和保障方式報送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 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國房中心結合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困難狀況進行輪候配租,采取公開抽簽選房的方式,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城市低保家庭、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和70周歲以上的孤老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戶只能承租一處與家庭成員結構相應的廉租住房房型,其中一代家庭承租A型;二代家庭承租B型;三代家庭承租C型。實行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申請人應與市國房中心簽訂《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租賃手續。原已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入住廉租住房10日內須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條 實行租賃補貼保障的家庭,在與房屋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并將租賃意向書報市國房中心把關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市國房中心按規定標準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市國房中心應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內向市財政局申報下一季度租賃補貼發放金額(包括租賃補貼、租金核減資金),并報送市房管局備案。經市財政局核實后,按資金列支渠道予以撥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國房中心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進行經租管業;區房管局和基層房管所應加強廉租住房的住用情況跟蹤管理。
第二十條 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從資格批準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國房中心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國房中心要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公示,并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管局。
市國房中心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檔案,組織各區房管部門及有關街(鎮)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續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國房中心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實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撥付租賃補貼,并由市房管局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
(二)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
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累計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將承租的廉租住房進行改、擴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對于租賃合同解除后拒不退還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國房中心依法起訴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并由市國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并責令其退還已發放的租賃補貼或補足已減免租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榕政綜[20**]255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www.dewk.cn),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www.dewk.cn)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