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依據《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下列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
(二)各類房屋裝修工程;
(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者負傷者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七條 發生重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發生三級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上報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二級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發生重傷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單位可進行口頭報告,同時應將經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建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等書面報告,傳真至上級部門。
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報告單位應持續報告搶險進展情況和人員傷亡的變動情況,直到事故搶險工作結束。
第九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企業應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有關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序,及時啟動相應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 實行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制度。
(一)發生重傷事故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的主管領導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部門負責人,應當在2日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二)發生四級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機構主管領導和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向省建設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第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匯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企業及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事故的初步處理意見;
(六)事故現場圖片、音像資料。
第十二條 重傷以下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四級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二級重大事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確定事故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發生重傷或四級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由事故發生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做出處理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三級以上重大事故或連續兩起以上四級以上重大事故、影響惡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做出處理決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事故后,發生事故的企業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事故發生后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組成事故調查組部門的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負責處理事故的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置、獎勵、答復、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公布舉報受理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控告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舉報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依法查處和消除。舉報人要求對舉報事項的查處情況進行答復的,受理舉報或直接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查處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 對舉報有功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申報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第一醫院基建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第一醫院基建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基建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規范合同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對所轄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存檔,制定本規范。
一、 合同的簽訂程序
(一)勘探、監理等項目前期合同及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基建科草擬,經基建科、審計科及相關部門會審后由項目法人簽訂;
(二)施工合同由基建科草擬,基建科、審計科、紀檢、監察室及相關部門會審報主管項目法人審定后簽訂。
二、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審計、財務、監察室等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
三、合同的管理責任
(一)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二)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施工管理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三)必須嚴格按合同條款辦理有關決算和財務結算事宜。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篇3:醫院基建建設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度
醫院基建建設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度
一、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醫院建設項目法人的行為,保障其責、權、利的有機統一,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一)負責籌措建設資金,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劃并落實年度資金;
(二)負責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擬訂、上報項目設計、施工和設備、物資采購招標方案;
(三)擬定、上報項目開工報告;
(四)負責項目的竣工預驗收,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五)審定項目年度財務預、決算;
(六)審定項目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
(七)決定醫院內設機構,聘任和解聘項目現場負責人,并根據負責人的提名聘任和解聘項目其他法人籌備組成員;
(八)研究解決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九)其他應由院務會負責的事宜。
三、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宜在院務會上討論,對資金支出進行嚴格管理,并以決議形式予以確認;
四、項目法人不準向乙方和相關單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劵、貴重物品和好處費、感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