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局建設工程管理制度
為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與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建設工程要嚴格執行《建筑法》、《規劃法》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在城市建設有關法規指導下,做好工程項目的立項、規劃、勘察、設計、預結算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二建設工程要做到產權清晰、產籍資料清楚齊全,立卷歸檔及時不漏。
三公房改造工程,原則上要保持面積和租金收入不減少,力求維修資金投入和產出總體平衡的最佳效益。
二、前期管理
一擬建工程首先必須進行經濟估算,提交可行性報告和相關技術資料,經有關科室核實加具意見,并經工程科審核提出意見后,送分管局長查核。經局長會議研究批準同意的工程,方可列入計劃實施。
二經局批準列入計劃的建設項目,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拆遷、報建、監理等前期工作,并核定工程類別。
三住宅單位工程3000平方米和綜合樓2000平方米以上及公共建筑物的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由局領導主持,其余的由工程科及主辦單位組織落實。
三、招標投標
一凡新建、改造工程10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都必須進行招標投標,具體做法按《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潮州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二應招標投標的工程,必須提交報建書證及設計圖紙等資料,擬出有技術要求、規定、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中標者。
四、施工合同簽訂
一工程開工前,應依照招標投標和中標文件,簽訂施工合同書。
1、主體工程、地基基礎(樁基礎單項工程)合同書簽訂,由主辦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科代表局管理,財務科予以監督,并分別在施工合同書上簽字,最后由局長簽名認可,加蓋局的印章。
施工合同書簽章后,須到市建設局等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或監證。主辦單位執合同書正本,工程科、財務科各執一份合同書副本。
2、附屬工程(包括水、電、鋁合金窗、綠化、市政工程等),應在施工前依照各自預算造價簽訂施工合同書。適應一次性大包干的,應按一次性大包干形式發包。
3、其他工程或附屬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由工程包辦單位會同工程科、財務科進行簽訂認可。
五、現場管理
一施工現場分兩級管理,即主辦單位負全面管理責任;工程科給予協調,監督和指導,重要工序和單項工程驗收派員現場查驗。
二要嚴格按圖施工。如需變更設計,必須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并由設計單位出圖或修改通知,沒有修改圖紙或通知不得施工。
三定期檢查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規范執行情況。工程科每月組織一次常規檢查,對特殊分項工程和工序不定期檢查。
四現場管理人員應認真做好施工日志記錄。
五工程管理人員相關職責,按潮房(1999)15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六、簽證管理
工程施工中,如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導致圖紙修改的,應按下列規定做好簽證工作。凡屬現場簽證內容,須填具工程量、工料款或注明獨立費等,并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方能作為結算依據。
一單項工程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主辦單位的工程員簽證,其所在科(所)長、經理簽字認可。
二單項工程款在1000元~3000元的,由工程員提出,主辦單位科(所)長、經理批準簽字。
三單項工程款在3000元~6000元的,須報工程科,由工程科派員到現場核準,并由工程科會同主辦單位的科(所)長,經理簽字認可。
四單位工程款在6000元~10000元的,須按本條款的第(3)項程序,報分管局長審核批準。
五單項工程款在1萬元以上的,需簽訂單項工程合同書。
七、質量、安全管理
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潮房[1999]15號《關于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規定》,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各自的基本職責,杜絕和減少工程的質量、安全事故。
二主辦單位在接到工程承建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通知消防部門、規劃部門預先對工程消防和規劃進行驗收,合格后方組織設計、勘察、施工、監理、質監等單位進行工程驗收。驗收時,應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主辦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合格率必須達到100%、優良率達到30%以上。
八、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現場簽證和一切需結算定案付款的項目,須經工程科初審,報市有關部門復審定案。
九、工程建檔歸檔
工程驗收交付使用后,主辦單位應將工程的一切產權產籍資料,立項、規劃、報建、質監等書證,以及設計圖紙等檔案材料認真整理建檔,并存入局檔案室立檔存考。
篇2: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二)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三)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四)臨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五)臨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項所述的各級中心綠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四)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二)單株種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采取種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一)陽臺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二)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篇3: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并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造價成果文件備案;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規定;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四)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采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采用單價合同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自行采購的材料或設備;
(五)工程量計算失誤、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七)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
(八)工程款撥付的方式、時間、數額;
(九)結算的程序及時限;
(十)開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一)工程排污費;
(二)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社會保障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件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文件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期限審核竣工結算報告,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委托相應機構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包含若干單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竣工總結算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沒有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5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結算或對結算成果文件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將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范,為工程造價信息的采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統一的電子數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并在注冊的單位和資格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崗位應當配備注冊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造價員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查成果文件、業務考核、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的工作成果、專業水平、職業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考評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印章、執業手冊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活動;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
(三)以個人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四)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泄露標底,或在工程造價糾紛鑒定時明顯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禮金或其他財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解決工程造價活動中的爭議或疑問;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10%;編制招標標底、控制價、竣工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3%。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一)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的;
(二)在工程變更和簽證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注銷其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超過規定誤差率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三個月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并對編制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編制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標底、控制價、施工合同、結算的造價文件備案,適用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