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各有關單位:現將《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8月14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和規范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信訪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是新建、改建、擴建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范圍。
第三條 術語解釋
本辦法中所稱工程質量投訴(以下簡稱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合同的約定,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本辦法中所稱投訴處理是指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按投訴處理監督程序調查核實,責成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限期整改的行為。
本辦法中所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是指受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受理、協調、處理所轄行政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的機構。
第二章 質量投訴與處理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政府及相關部門交由的信訪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范圍可委托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部門,具體負責所轄行政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的或上級交辦的質量投訴,應及時交由相應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交辦部門回復辦理結果對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自行受理的質量投訴,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指派專人做好投訴受理工作。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地址、聯系電話應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質量問題調解途徑
自行協商:投訴人在建設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中認為工程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時,應先行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物業單位協商。
機構調解:對于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訴人可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
法律途徑:當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的調解意見,或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建議投訴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質量投訴
(一)投訴人應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如實告知相關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并按要求填寫《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登記表》。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和其他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二)反映同一內容的群體投訴應推選投訴代表人,依據我國《信訪條例》規定,代表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人。
(三)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受理人員須根據本辦法第八條明確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對不屬于投訴處理范疇的問題應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八條 質量投訴處理
(一)投訴受理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確定兩名投訴承辦人,承辦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詢問相關情況及征求意見,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是否進行現場勘察及調查。
(二)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質量問題(適用于質量問題事實清楚易于判斷原因且不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非結構性安全的質量問題),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向投訴當事人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并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單位限期整改完畢。
(三)對于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應召集投訴人及相關責任單位核實調查,分析原因,并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問題嚴重的要進行專家論證,提出論證意
見需要進行檢測的,應委托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需要進行驗算的,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驗算。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四)需加固設計的,應委托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經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五)在上述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如參建各方仍認為需專家論證、檢測和驗算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活動。
(六)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組織投訴人和相關責任單位共同驗收,驗收通過后,相關單位及投訴人應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簽名蓋章,并將資料整理歸檔報送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
(七)責任單位已承諾按規定履行維修責任,但投訴人對其維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訴處理機構應進行調解。經調解無效時,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
(八)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與投訴事項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不受理范疇
(一)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
(二)超過保修期規定期限或不屬于保修范圍的;
(三)采用匿名或不具實名投訴的投訴材料不真實的;
(四)已進入司法訴訟或仲裁程序;
(五)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經濟賠償、糾紛或提出退房、換房要求等;
(六)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已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的重復投訴或已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的;
(七)其他不屬于工程質量問題投訴監督范疇以及依法不屬于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范圍的。
第十條 首次調解意見
工程質量責任單位應當認真執行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經建設、監理單位確認(如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須設計單位確認)后簽字蓋章并按期反饋至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終止調解意見
若投訴人對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首次調解不滿意且仍存在異議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安排再次調解。調解無效,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并明確終止調解理由。
第三章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辦結
第十二條 辦結時限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在受理投訴后6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項(論證、檢測、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內)。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部門批準,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訴處理視為辦結:
(一)投訴人撤回申請
(二)投訴在處理過程中進入訴訟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投訴人在責任方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落實整改期間虛構事實,人為設置障礙導致處理無法進行的
(四)投訴人確認質量問題已處理完畢的
(五)質量問題經原設計單位或雙方認可的有資質設計單位驗算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或檢測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可以僅對外觀進行處理,投訴人不同意的
(六)已由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出具《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監督終止調解書》的。
第四章 有關責任和行為監督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組織做好質量投訴的協調處理工作。建設單位應配合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趕赴現場并督促施工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按照約定的整改期限進行有效整改,過程中實施監督,整改完成后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責任
施工單位在接到建設單位發出的質量投訴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檢查,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督意見書》處理意見,編制《施工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職責
監理、設計單位應按照職責參與相關工程質量問題的研究、處置、監督等并提出處理建議及方案,不得推諉、拖延,不到場等,并對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情況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
在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處理過程中,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對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建設、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的整改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存在下列行為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給予批評、通報。情節嚴重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將按規定予以不良行為記錄并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對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協調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不履行房屋保修義務的
(三)在工程質量問題整改中態度消極、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整改不到位、出現重復質量問題的
(四)質量投訴受理機構發現現場整改情況與經建設責任主體簽字、蓋章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
(五)不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問題整改完成報告》的
(六)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八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職責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管理監督制度以及投訴檔案管理制度,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每年目標任務考核管理。
第十九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承辦人員職責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承辦人員在接到投訴案件后,應認真記錄,及時處理。嚴禁言語粗暴,作風簡單,激化矛盾。
第二十條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人員責任追究
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處理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無理纏訪、鬧訪,擾亂社會治安和機關辦公秩序的,根據《信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8日起實施。
篇2: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凡在**市規劃區內新建、臨建、擴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各類建筑工程,都必須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持土地使用證和建筑項目申請報告向建委規劃科提出建設申請。
二、規劃科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對工程的性質、規模等進行實地踏勘,確定是否準予立項。
三、準予立項后,建設單位持批準立項報告到計委立項,同時下達規劃設計委托書,建設單位持委托書到規劃院進行規劃設計,規劃院在接到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交設計成果。
四、建設單位持計委投資批文、規劃設計圖、建筑方案(透視圖)到規劃科填寫“建設工程方案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方案、::填寫申報意見,經分管規劃副主任初審,再經主管副市長或建委主任審定后即獲通過。
五、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方案圖、規劃圖委托持證單位進行建筑施工圖設計。
六、建設單位持完整的施工圖交送圖紙審核部門進行圖紙審核,辦理消防、抗震手續,審核部門在規劃科常設聯絡員,負責接收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紙審核意見,自接到施工圖紙之日起七日 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圖 紙審核 意見,如果在七日內不能出具意見者,視為圖紙已經審核通過,規劃科為建設單位辦理下步手續。
七、建設單位持施工圖和圖紙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一并交送規劃科,并填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經規劃管理人員審核、確定手續齊全后,經規劃科負責人初審,經建委分管規劃副主任審定后,即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八、建設單位持規劃許可證辦理有關施工手續,領取施工證后,申請建筑定位放線,規劃科填發放線委托單,予約放線。
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個月。施工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未施工,許可證自行作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各地規定為準.
篇3:房產建筑工程結構圖設計檢查要點
精品源自 物業管理條例
房產開發公司建筑工程結構圖設計檢查要點
1.目的
確保結構設計安全、經濟、合理,對結構施工圖的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2.范圍
適用于***有限公司開發的建筑工程結構設計圖審查。
3.職責
結構施工圖設計的審查主要由工程部歸口管理,相關部門協助工作;施工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由工程部組織,其它相關部門人員參與。
4.內容
4.1.檢查依據
4.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
4.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及1993年局部修訂GBJ10-89
4.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J3-88
4.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程》JGJ/T13-94
4.1.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及1999年局部修訂條文JGJ3-91
4.1.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4.2.檢查要點
4.2.1總則
4.2.1.1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是否安全可靠。單位工程最終沉降量計算值是否滿足有關規定。
4.2.1.2檢查工程設計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定。
4.2.1.3檢查地震設防是否明確: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基本烈度、設防烈度、近震與遠震、場地土類型、結構抗震等級。
4.2.1.4施工中可操作性如何,有無設計上的功能隱患,設計是否經濟。
4.2.2地基、基礎及地下室
4.2.2.1根據地質勘察報告,在需做地基處理時,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地質特點,參考周邊同類建筑的地基處理模式,參考專家意見選擇經濟可靠的地基處理方案,對于軟土地基需作地基沉降、變形計算及提出變形控制措施、建議。
4.2.2.2樁基選型
4.2.2.2.1可根據詳勘報告并結合各類樁基的工程特性、經濟性,確定可選用的樁基類型,提出意見;
4.2.2.2.2組織技術討論會或研討會,對各類可以使用的樁基類型進行技術交流,充分吸收專家和其他技術單位的意見(公司各有關部門均可參加);
4.2.2.2.3根據建筑物四周環境條件、建筑物層高、基坑支護等條件綜合考慮,最終審核樁基形式;
4.2.2.2.4樁基的承載力取值是否合理,對預制樁可通過提前試樁來確定,對人工挖孔樁、沖磚孔樁可通過現場施工取樣和地質報告相互對應來確定,持力層的確定應經濟合理,施工參數的取值應合理,且施工時可操作性強。
4.2.2.3地下室部分。
4.2.2.3.1地下室的留洞。
4.2.2.3.1.1管道穿越地下室的外墻必須預留防水套管;
4.2.2.3.1.2管道穿越地下室的頂板,如位置在室外時必須預留防水套管;
4.2.2.3.1.3地下室防排煙洞口、柴油發電機排煙洞口應特別注意,這些洞口較大且在結構圖上容易遺漏。
4.2.2.3.1.4地下室的留洞在施工前,各專業應匯總校對,檢查是否有會簽,以防遺漏;
4.2.2.3.1.5干管穿越地下室梁的留洞在水平方向應考慮留有較大的富裕,以避免施工誤差,使管道安裝困難。管道穿梁的位置是否對梁的受力不利,是否有加強處理措施。
4.2.2.3.2地下室設備房
4.2.2.3.2.1變配電房、水泵房、柴油發電機房不宜放在較低的位置,以免被水淹;
4.2.2.3.2.2變配電房如在地下室應考慮局部的抬高。
4.2.2.3.2.3發電機房應考慮給排水,一般應設置排水地漏,設置環保除塵的給排水,洗手池,排水應首先考慮能自然排到地下室的排水集坑內,但不能排到電梯集坑內。
4.2.2.3.2.4配電房的電纜溝由于多種原因容易進水,應考慮增設排水集坑采用水泵進行排水。
4.2.2.3.3人防
4.2.2.3.3.1人防的洗消間應設置防暴地漏,施工時應特別注意,應委托專業公司預埋或指導;
4.2.2.3.3.2人防的洗消間等通道應設置放暴門鈴,施工時應注意;
4.2.2.3.3.3穿越人防外墻的管道,在人防一側必須安裝放暴閥門,穿越人防分區墻的管道應在兩側增加防暴閥門;
4.2.2.3.3.4穿越人防分區的電纜橋架應進行封堵處理,電纜周遍應用防火棉封堵,穿越人防外墻的電纜應案規范進行處理;
4.2.2.3.3.5人防工程的防暴電井不應遺漏。
4.2.2.3.3.6DN100以上的管道不應穿越人防頂板,如必須穿越時,應在穿越處做變徑處理;
4.2.2.3.3.7排水PVC管道不得穿越人防頂板和外墻;應注意人防門與結構水電的關系,避免相碰,使人防門打不開。
4.2.3鋼筋混凝土結構
4.2.3.1合理確定建筑物抗震設防烈度、場地類別、抗震等級。
4.2.3
.2結構高度應滿足規范要求。
4.2.3.3結構體系布置正確合理。
4.2.3.4合理設置結構變形縫。
4.2.3.5后澆帶的設置應避開水池、凸窗、衛生間等防水要求高的部位。后澆帶是否有防砼開裂措施;
4.2.3.6設計說明與規范規定、施工圖與計算結構應相符。
4.2.3.7結構構造應滿足規范要求。
4.2.3.8正確選用現行標準圖。
4.2.3.8.1突出墻體外側的懸挑構件如窗臺板、窗式空調機盒及其他裝飾挑檐應現澆;
4.2.3.8.2樓層梁布置要考慮到客廳的方正,梁的突出部位應盡量在廚房、衛生間或小臥室內;
4.2.3.8.3框架梁應滿足梁底距本層建筑標高不小于2300;樓梯間的凈高尺寸不應小于2200,如有可能則盡量設采光窗;
4.2.3.8.4現澆板跨度超過規范的相應要求時應有其他構造或施工措施;
4.2.3.8.5在溫度影響較大的部位是否提高了配筋率;
4.2.3.8.6內隔墻盡可能采用合適的輕質材料,內隔墻選用的材料應減少后期收縮變形較大而引起墻面裂縫的可能;
4.2.3.8.7上部結構有大體積砼時,應有對水泥品種的選用,如轉換大梁(可見地下室及外墻防水部分)
4.2.3.8.8地面荷載應滿足裝飾要求;
4.2.3.8.9樓板厚度的確定應考慮,板中預留的穿線管是否有大量集中的地方及相互交差超過2層的情況;
4.2.3.8.10樓層轉角是否設置了加強鋼筋的配置;
4.2.3.8.11部分裝飾構件如玻璃幕墻、大面積通長窗等與主體結構的連接一般要在主體結構中留預埋件來連接。
4.2.3.9.房屋的開間、進深、層高、平面布局等是否滿足《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4.2.3.10.校對上電梯機房和上屋面的標高尺寸;上屋面處的平臺標高要略高于屋面最上層面層標高,防止雨水倒泛;標準層以上電梯機房或屋面注意橫梁是否碰頭,標高要核準。
4.2.3.11.樓梯踏步的高寬、平臺寬度不宜小于梯段寬度;封閉式剪刀樓梯兩面開門;如利用剪刀樓梯間作為排煙時,必須有對外的窗戶等。
4.2.3.12.面工程防水、隔熱、泛水等設計是否符合規范或《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4.2.3.13.電梯井內埋件、牛腿、緩沖器及機房的設計是否符合制造廠提供的電梯資料。
4.2.3.13.構件尺寸、鋼筋用料、混凝土強度等級比計算需要值超過太多時,要提出合理化建議;反之用料不足的要提出增補。
4.2.4砌體結構
4.2.4.1房屋的總高度和層數、層高、長度、最大高寬比應滿足規范要求。
4.2.4.2結構體系正確合理。
4.2.4.3抗震橫墻的間距應滿足規范要求。
4.2.4.4按兩個主軸方向分別進行抗震驗算。
4.2.4.5正確進行砌體承載力驗算及構件設計。
4.2.4.6構造柱設置應符合要求。
4.2.4.7荷載傳遞計算準確,加強上部結構整體性,提高剛度。
4.2.5底層框架磚房
4.2.5.1底層框架磚房總高度、總層數應滿足規范要求。
4.2.5.2底層框架磚房抗震墻設置應滿足規范要求。
4.2.5.3框架柱的軸力應考慮地震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