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20**年9月18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9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按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
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市的公民或者在本市居住的公民。
中央、自治區及其他駐銀單位(以下簡稱駐銀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應加強思想教育和技術服務,同時采取經濟和行政的措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必須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監督檢查各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計劃生育管理人員的工作。
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行政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不少于二名計劃生育專職人員。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配備專職或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千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要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
篇2: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辦法(5)
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五)
第一條 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條 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 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發布、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 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
第七條 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對象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 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 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不得開口子批準早婚、早育。
第十一條 對合法懷孕者,搞好優育優生服務,組織有關的體檢、復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識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 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的優惠、鼓勵措施和待遇:
(1) 婚前醫學檢查和遺傳咨詢;
(2) 發放獨生子女費;
(3) 報銷獨生子女入托、入幼兒園費;
(4) 幫助聯系職工子女入學;
(5) 報銷職工計劃生育費用;
(6) 職工計劃生育營養補助;
(7) 計劃生育假期;
(8) 節育的例行檢查、復查;
(9) 組織探望做節育手術員工及產婦;
(10) 獨生子女在招工中優先錄用。
第十三條 公司建立育齡員工計劃生育檔案,并由計生部門負責具體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規定制作統計報表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公司對無計劃生育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令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包括:
(1) 生育費用自理;
(2) 不享受產假期間照發的工資;
(3) 子女托費自理;
(4) 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待遇;
(5) 收回計劃生育獎勵金;
(6) 按超胎數,加收若干倍的計劃外生育費;
(7) 行政處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數;
(9) 不實行計劃生育的部門或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應扣除獎金給予罰款;
(10) 違反計劃生育情況嚴重的,免除公司職務或予以開除、解聘。
對破壞計劃生育的典型,予以公開處理,引以為戒。
第十五條 計生部門協助公司安保部或當地公安治安部門(流動人口管理站),對公司流動人口及其計劃生育狀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計生部門及時與當地計生主管機關、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系,全方位地了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十七條 主持或協助辦理職工計劃生育的保險和獨生子女的儲蓄保險。
篇3:公司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管理辦法(5)
公司計劃生育及晚婚晚育管理辦法(五)
各部、室:
為了更好地貫徹*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徐州市(關于加強城市社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切實保護女工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女工的合法權益,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各部門要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切實把計劃生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造工程部要有一名部門領導分管這項工作。
二、對公司男女青年員工進行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工作。黨團骨干要積極響應晚婚晚育的號召,對不夠晚婚年齡(男25歲,女23歲)的青年要反復做工作,勸其晚婚。
三、根據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對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婚假為十三天,獎金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凡不響應晚婚號召者,婚假為三天,影響一個月的效益工資及獎金。
四、女工的產假為三個月,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報獨生子女獎勵產假一個月;如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增加女方產假一個月,生育當月工資及獎金均不受影響;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獎金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
五、對產假期滿的育齡婦女,要求上班前一律采取節育措施,帶環假期為三天,當月工資及獎金均不受影響。
六、凡未采取節育措施流產者一律按病假處理。若節育措施失敗者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懷孕三個月以內的,自術后第二天起休產假三十天;四至六個月的休產假四十天;七個月以上的休產假九十天,發營養補助費100元。
七、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八、女工生育、流產、采取計劃生育措施的費用按照徐社險管[20**]第14號文《關于加強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管理的通知》執行。
九、行業內員工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十六周歲止,每年領取五十元獎勵金;按規定標準報銷入托、入園、學前班的管理費和學雜費;入學的學費報銷至初中畢業;男職工子女上半年報銷,女職工子女下半年報銷;醫療費每年720元。
十、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應追還已領取的獎金。
十一、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有關政策,除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罰外,公司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要予以從重處分。
十二、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