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加強部門銜接,解決不動產登記“中梗阻”問題,切實做到便民利民,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4號)、《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與房屋交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90號)等法規規章政策,現就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銜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料移交共享
(一)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前已經形成的房屋登記紙質資料要移交至不動產登記機構,確實難以拆分移交的,應復制移交,復制移交的資料應與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復制移交到位。
(二)為避免重復建設,保證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使用電子數據的一致性,房屋登記的電子數據應完整地拷貝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關于交易登記業務銜接
對于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機構分設的地方,要按照“進一個門、跑一次路”的原則,實現房屋交易與不動產登記的有效銜接,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個窗口受理。兩部門進駐同一個服務大廳,設置同一個受理窗口,將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所需的法定材料編制形成統一的申請材料目錄向社會公布。
(二)部門并行辦理。收件后,相關資料分送兩部門并行業務辦理,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涉及交易需辦理事項,一般交易業務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較為復雜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交易的結果通過內部網絡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反饋。
(三)方便群眾辦事。凡是能夠通過網上辦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事項,不得要求當事人到現場辦理。
三、關于歷史遺留問題
(一)針對目前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后出現的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共同協商推動地方政府依法合規分類妥善處理,及時解決問題。
(二)防止小產權房通過不動產登記合法化。
四、切實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和監測分析工作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將二手房與新建商品房納入統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監測、監管和調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信息要通過網絡實時共享。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年9月11日
篇2: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6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2559號
國土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現就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一)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行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體登記。原有住房及其建設用地分別辦理各類登記時收取的登記費,統一整合調整為不動產登記收費,即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收取一次登記費。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下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1、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3、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等,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4、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5、當事人按照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為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減輕登記申請人負擔,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辦理下列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
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地役權;
6、抵押權。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證書工本費標準。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三、收費優惠減免。對下列情形,執行優惠收費標準。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單獨發放權屬證書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四、不動產登記計費單位。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的為一件。申請人以同一
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五、登記費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六、做好政策銜接。已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上述規定收費標準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原分部門制定的有關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收費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工本費標準,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關土地、房屋登記資料查詢、復制、證明的收費標準一律廢止。
尚未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區,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林權證工本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供并收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本通知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年12月6日
篇3: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通知
國土資源部
關于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建設難度大,社會需求強。為深入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四統一”要求,統籌做好信息平臺建設,保障不動產登記工作順利推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信息平臺建設
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明確要求,是落實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技術支撐,是保障交易安全和實現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對于規范開展不動產登記業務,促進職責機構整合和工作流程再造,提升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強化產權保護和便民利民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高度重視信息平臺建設,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信息平臺建設“反彈琵琶”的總體要求,超前謀劃,統籌部署,將信息平臺建設作為推進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的重要抓手,貫穿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全過程。各地要按照《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附后,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的統一部署,全面落實各項工作要求,確保信息平臺建設有序推進。
二、準確把握目標任務
各地要緊緊圍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關于信息平臺建設的要求,依據《總體方案》,對各級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信息平臺、軟件系統及網絡資源進行整合集成,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實現與相關部門審批、交易信息的實時互通共享,加強與公安、民政、財政、稅務等部門間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的互通共享,提供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依法查詢。各地要按照20**年下半年信息平臺上線試運行,20**年基本完成各級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20**年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總體部署,上下聯動,協調配合,加快推進信息平臺建設。要充分運用云計算技術,把信息平臺搭建在國土資源部統一建設的“國土資源云”上。
在信息平臺建設上,國土資源部負責信息平臺頂層設計,統一組織信息平臺開發、集成和部署,統籌國土資源主干網建設,制定相關標準;省級重點負責組織督導省內各級數據整合建庫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統籌推進省、市、縣三級網絡建設并納入國土資源主干網;市縣級負責對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整合建庫,對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進行融合、對接,實現登記業務、數據庫本地運行,保證登記業務的順利開展,做好與相應審批、交易部門間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對外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省、市、縣三級已有的國土資源信息化平臺,通過升級改造并與國家級信息平臺對接,保護已有的信息化建設投入。
三、加快推進重點工作
(一)編制省級信息平臺建設實施方案。
省級應按照《總體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編制全國信息平臺的本省(區、市)建設實施方案,確定建設的總體思路和實現路徑,包括已有平臺的升級改造、部署模式、運行環境建設、信息安全解決方案等,制定省市縣三級網絡建設方案或改造方案,編制本省(區、市)信息平臺建設的路線圖、時間表,對市縣級信息平臺建設工作提出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于20**年10月31日前將省級信息平臺建設實施方案報部。
(二)做好平臺、系統改造開發。
各地在開展不動產登記業務梳理、流程再造的同時,要立足已有基礎,升級改造已有信息平臺及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擴展功能,保障不動產登記業務的順利實施。要明確與同級不動產審批、交易部門之間的共享數據內容和共享方式,實現同級部門間登記信息的實時互通共享。各地要按照信息平臺20**年下半年上線試運行的總體要求,做好不動產登記信息接入全國信息平臺的相關工作,各省(區、市)應選擇基礎條件較好的市縣開展信息平臺示范建設,確保20**年年底前各省(區、市)均有不少于2個市縣登記信息接入國家級信息平臺,有條件的省(區、市)要力爭全覆蓋。
(三)開展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
數據整合是信息平臺建設的基礎。各地要按照《總體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堅持“完整、一致、規范”的原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核心,以宗地(宗海)為基礎,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開展數據整合及數據庫建設,最終形成空間參考一致、數據關聯關系正確、歷史信息完整的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力爭20**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整合建庫工作。
(四)健全網絡系統環境。
省級要統籌推進本省(區、市)國土資源主干網建設,按照部制定的網絡建設方案,做好國土資源主干網建設或升級改造,確保省、市、縣三級網絡互聯互通。同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借助各級政府專網等網絡資源,開展與同級不動產審批、交易等部門之間的網絡建設,滿足信息共享的需要。各地網絡系統環境建設要符合網絡安全保密技術的相關規定,滿足不動產登記對網絡安全保密的要求。2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各級國土資源主干網改造及與同級部門間的網絡改造建設。
四、切實落實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充分借助和依托已建立的不動產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研究落實平臺建設的任務和要求,合理確定時間安排,切實落實建設責任,加快推進信息平臺建設。各級不動產登記業務部門要加強和信息化建設業務部門之間的工作對接,立足已有基礎,共同組織實施。省級要將信息平臺建設進展情況作為不動產登記信息動態聯系機制的重要內容定期報部,同時確定一名信息平臺建設工作的聯系人報部。部將進一步加強業務指導,推動信息平臺建設有序開展。
(二)統一建設標準。
統一建設標準是建成全國統一信息平臺的前提和關鍵。在《總體方案》所附技術標準基礎上,部將逐步制定發布一系列相關技術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統一、規范地開展數據庫建設和信息系統升級改造,保證全國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順利接入平臺,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共享。
(三)統籌同步推進。
信息平臺建設不是一項單純
的技術工作,各地要把信息平臺作為不動產登記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統籌謀劃,同步推進。通過信息平臺建設,推動促進職責機構整合,促進資料業務劃轉與工作流程再造,保障登記業務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
(四)落實資金保障。
信息平臺建設,資金是保障。各地要提前謀劃、積極協調,多渠道籌集資金,爭取多方支持,全力保障數據整合、系統開發、平臺升級改造、系統維護、軟硬件配備、人員培訓等信息平臺建設的各項經費需求。
(五)確保信息安全。
各地要高度重視信息安全,把信息安全納入信息平臺建設的全周期。要按照國家和地方信息系統安全要求,經相關部門測評認定。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明確崗位、落實責任,在授權審批、審核審查、數據編輯等環節嚴格規范;在數據存儲、備份、移交、整合等方面要加強信息保密防范;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上線運行等關鍵環節嚴防數據流失、外泄。
附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
20**年8月3日
附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