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NO:SC12264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日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
(20**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的資金,具體包括:(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政府性基金;(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五)罰沒收入;(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七)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預算,堅持依法征收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并按照政府預算管理的規定解繳、存儲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推進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級非稅收入征收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和解繳非稅收入。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非稅收入按項目分類管理。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和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依據國務院決定、命令及部門規章、省人民政府規章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收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罰沒收入的收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不得違法改變非稅收入項目征收標準或者擅自調整非稅收入項目征收范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開展非稅收入情況的評估和項目、標準的清理,適時規范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明確的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未明確執收單位的,由財政部門征收。
跨行政區域征收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由涉及的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委托征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又確需委托征收的,執收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實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行為負責,并實施監督。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非稅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
不得委托個人征收非稅收入。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具備非稅收入代收資格的商業銀行中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本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財政部門與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簽訂代收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及時收納、清算、劃解非稅收入,提供代收協議約定的服務。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履行下列職責:(一)向社會公示屬于本單位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以及征收的依據、范圍、標準、對象、期限、程序和財政票據樣式等有關事項;
(二)按照規定征收和解繳非稅收入;(三)記錄、匯總、核對征收情況,并定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宣傳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五)執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款項除外。
非稅收入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收繳;(二)通過就地繳庫方式收繳;
(三)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收繳。
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提高征收效率,為繳款義務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金額、方式繳納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違法征收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有關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條件的,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由執收
單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漏征、少征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追征、補征。
執收單位多征、誤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或者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由執收單位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二十六條 非稅收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統籌平衡、成本補償和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確定分成比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
第二十七條 實行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劃解、結算。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滯壓、截留應當上解、下劃的非稅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職責,負責財政票據的計劃、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監督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政策,統一設計、印制全省財政票據,指導全省財政部門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財政票據。定點印制企業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三十條 執收單位按照政府預算管理和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結報、核銷財政票據,并定期報告票據管理、使用、結存等情況。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申領、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確定專人負責,加強內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執收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財政票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收單位不出具法定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十二條 執收單位發現財政票據遺失、損毀、失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非稅收入的收入情況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報告,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監督機制。
第三十六條 涉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監督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報表、票據、文件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檢舉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投訴、檢舉并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期限的;(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非稅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的;(四)違反規定多征、緩征、減征、免征、漏征、少征非稅收入的;
(五)違反規定委托征收非稅收入的;
(六)違反規定確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的;(七)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稅收入的;
(八)擅自在執收單位之間上解和下撥非稅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的;
(九)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收繳并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的;
(二)轉借、代開、串用財政票據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印)制章的;
(五)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繳款義務人拒繳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收繳應當上繳的非稅收入,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的費用。(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有償出讓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海域、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空間和風景名勝區等國有有形、無形資源的使用權、開發權、勘查權、開采權、特許經營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或對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出租、出售、轉讓
等取得的收入。(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國家以出資人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益,國有企業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五)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取得的罰款、罰金、沒收款以及沒收財物的變價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七)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包括政府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等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2015年)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NO:SC12264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日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條例
(20**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取得的資金,具體包括:(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政府性基金;(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五)罰沒收入;(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七)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預算,堅持依法征收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并按照政府預算管理的規定解繳、存儲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體系,推進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強和規范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本級非稅收入征收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和解繳非稅收入。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非稅收入按項目分類管理。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和管理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執行。
本條例實施前,依據國務院決定、命令及部門規章、省人民政府規章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繼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設立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收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罰沒收入的收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不得違法改變非稅收入項目征收標準或者擅自調整非稅收入項目征收范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開展非稅收入情況的評估和項目、標準的清理,適時規范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收費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明確的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未明確執收單位的,由財政部門征收。
跨行政區域征收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由涉及的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委托征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又確需委托征收的,執收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實行委托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單位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行為負責,并實施監督。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征收非稅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征收。
不得委托個人征收非稅收入。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具備非稅收入代收資格的商業銀行中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本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財政部門與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簽訂代收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及時收納、清算、劃解非稅收入,提供代收協議約定的服務。
第十九條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納入政府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履行下列職責:(一)向社會公示屬于本單位征收的非稅收入項目以及征收的依據、范圍、標準、對象、期限、程序和財政票據樣式等有關事項;
(二)按照規定征收和解繳非稅收入;(三)記錄、匯總、核對征收情況,并定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宣傳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五)執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款項除外。
非稅收入征收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收繳;(二)通過就地繳庫方式收繳;
(三)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收繳。
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非稅收入代收銀行應當提高征收效率,為繳款義務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稅收入。
第二十三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金額、方式繳納非稅收入。
執收單位違法征收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四條 繳款義務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有關緩征、減征、免征非稅收入條件的,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由執收
單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漏征、少征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追征、補征。
執收單位多征、誤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或者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由執收單位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二十六條 非稅收入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按照統籌平衡、成本補償和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確定分成比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非稅收入實行分成。
第二十七條 實行分成的非稅收入,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由財政部門通過非稅收入賬戶體系劃解、結算。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滯壓、截留應當上解、下劃的非稅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職責,負責財政票據的計劃、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監督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政策,統一設計、印制全省財政票據,指導全省財政部門的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財政票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定點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財政票據。定點印制企業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財政票據。
第三十條 執收單位按照政府預算管理和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結報、核銷財政票據,并定期報告票據管理、使用、結存等情況。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申領、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確定專人負責,加強內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執收單位征收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財政票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收單位不出具法定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十二條 執收單位發現財政票據遺失、損毀、失竊,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非稅收入的收入情況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報告,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監督機制。
第三十六條 涉及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監督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報表、票據、文件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檢舉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投訴、檢舉并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的;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期限的;(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非稅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的;(四)違反規定多征、緩征、減征、免征、漏征、少征非稅收入的;
(五)違反規定委托征收非稅收入的;
(六)違反規定確定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的;(七)擅自開設非稅收入過渡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非稅收入的;
(八)擅自在執收單位之間上解和下撥非稅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非稅收入的;
(九)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收繳并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的;
(二)轉借、代開、串用財政票據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印)制章的;
(五)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繳款義務人拒繳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收繳應當上繳的非稅收入,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的費用。(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有償出讓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海域、無線電頻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空間和風景名勝區等國有有形、無形資源的使用權、開發權、勘查權、開采權、特許經營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或對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出租、出售、轉讓
等取得的收入。(四)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國家以出資人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益,國有企業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五)罰沒收入,是指執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取得的罰款、罰金、沒收款以及沒收財物的變價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
(七)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包括政府非稅收入產生的利息收入等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四川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交通規費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動總結年終總結
交通規費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動總結年終總結
以人為本優質服務
交通規費征收稽查所精神文明活動總結
漾濞交通規費征收稽查所現有職工4人,其中有3人具有大專學歷,是一支作風扎實、業務技術精湛的高素質職工隊伍,擔負著全縣11個鄉鎮所有機動車交通規費的征收和稽查任務。多年來,全所職工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為本縣交通事業的發展和“兩個文明”建設作出了無私的奉獻。經過多年的扎實努力和創建,**年,稽查所以突出的工作業績和良好的社會形象,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在漾濞彝族自治縣這片美麗神奇的土地上,以“創新、奉獻”為座右銘的交通規費征稽所宛若一顆流光四溢的璀璨明珠,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精神文明建設贊歌。
一、塑品牌,優服務,是稽查所創建文明窗口的宗旨
由于天天跟人、車、錢打交道,交通規費征稽所便成為了常人心目中的“實權單位”。也正因為如此,稽查所的全體工作人員明白,稍不留心就可能會犯錯誤,進而破壞單位形象。首先,我們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行動指南,在文明窗口創建上大做*,以“優服務”作為基本立足點。在創建中,干部職工轉變思想觀念,端正行業作風,培養高尚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上級指示和要求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提出了“管理上層次、服務上檔次”,推行“五公開一監督”制度,以“車戶至上、服務第一”為標準,盡力為車戶提供方便,做到熟人生人一個樣,一張笑臉,一聲問候迎車戶已成風氣。其次,我們將征收政策、標準、法律法規及辦事流程、權限、時限等內容全部公開。強化自律和他律兩道防線。增強行政執法、處理審批、行業管理的透明度,維護了征稽市場的公正、公平,把住了“人情關”、“金錢關”、“權力關”。同時,我們還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加單位主辦的各項貼近社會的“語言文明、形象文明、行為文明”等活動,加強交流協作,加強自身建設,認真接受社會監督,并按照“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要求,爭創一流工作業績。
有創新就有成果,有投入就有回報。從1997年全面開展“全心全意為車戶服務”活動以來,干部職工緊緊擰成一股繩,全身心地投入當前工作之中。年年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征收任務。我所先后獲得局、處規費征收工作“先進征稽所”等榮譽。
二、通信息,網絡化,是稽查所創建文明窗口的重要措施
當前是信息化的時代,傳統的信息處理方式越來越不能適應部門業務擴增的需求。怎樣將車輛登記、票據發放、養路費征收等操作化繁為簡,集中管理,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征稽所多次召開會議,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并學習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大膽改革。實行電腦化辦公,于**年實現了全省聯網,將征收業務數據全部輸入電腦,進行微機管理。從1996年開始,征稽所克服一切困難,在上級部門的支持下先后投入60多萬元,維修辦公場地,添置電腦等現代化辦公設備,設立政務公開欄,建立對外自動化服務窗口,開展全新的業務管理方式。
有高效率的投入,就有高效率的回報。過去辦理一臺車輛的規費征收要經過很多手續。低效率的辦公方式常常引起車主的不滿。他們認為這是征稽部門故意設卡,是想敲“竹杠”,因而不積極配合規費征稽工作。而現在,車主從繳費到領票,只要幾分鐘,極大地方便了車主。過去一位經常欠費的車主在繳費大廳意見簿上寫道:“高效率的辦公方式,讓我感到交通規費征稽部門為我們提供了方便。以后,我再也沒有理由拖欠應繳的費用了!”
三、多談心,常溝通,是征稽所創建文明窗口的“法寶”
人的關鍵在思想。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多談心、常溝通是必不可少的。從1994年建所以來,征稽所堅持談心和談心登記制度,即職工到新崗位時必談,有叮囑有期望;職工不順心時必談,有關懷有鼓勵;遇到難題時必談,熱情幫助,克服困難;受獎得榮譽時必談,珍惜榮譽,快馬加鞭;職工出現過失時必談,耐心教育,不再犯錯;職工接受處罰時必談,放下包袱,輕裝上陣;議論熱點問題時必談,闡明道理,消除疑難;重大決策時必談,政務公開,民主協商;改變決策時必談,前因后果,一目了然;開展批評時必談,克服怕字,解剖問題。
通過多年的交心談心活動,征稽所談出了心得,談出了成果。1996年以來,我所在工作和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杜絕一切社會丑惡現象,沒有發生一起嚴重的違規執法行為,自推出文明示范“窗口”服務、公開向社會作出承諾以來,從未有職工被投訴或輿論暴光的情況發生。并年年通過縣級和州級文明單位驗收。
四、抓黨建,講帶頭,是稽查所創建文明窗口的傳統
俗話說:“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稽查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思想建設方面,狠抓干部、職工的理論學習和與交通征稽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學習。在組織建設方面,狠抓股室建設,實行所領導包股室、股室包職工、職工包到事的“三包”責任制。在廉政建設方面,領導干部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帶頭開展挑重擔、改作風、廉潔自律、遵守規章制度、增強團結的“五帶頭”活動,爭做勤政廉政的表率。黨員干部帶頭開展“學雷鋒獻愛心”活動,將困難職工和社會貧困戶的冷暖掛在心上,積極地為他們排憂解難。每年,全所人員捐款、捐物,資助重點受災戶和特殊困難戶。特別是把廣大車戶當作親人,想方設法為困難車主排憂解難。
由于領導干部的帶頭作用,全所形成了團結干事、你爭我趕、爭當先進的喜人局面。1999年以來,稽查所連續三年被省交通廳評為全省交通規費征收“先進集體”,并連年被省州征稽局及團縣委授予“青年文明號”的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