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負擔的監督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負擔,是指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人民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單位及個人),要求企業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企業負擔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企業的綜合部門為本條例實施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監察、審計、財政、物價、計劃等部門積極配合。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必須履行。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超出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范圍,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七條 凡涉及企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范圍之外,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和改變計費、收費方式。
第八條 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依據的收費,收費單位應當向企業說明項目性質、標準及出示收費依據,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印制(監制)的專用收據,否則,企業有權拒絕交納。
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標準等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收費單位予以說明,也可以向收費單位的同級或上一級財政、物價部門查詢。財政、物價部門應當自收到查詢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 罰款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印制(監制)的專用罰款憑據。禁止任何單位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之外,增設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
圍。
罰款按執法機關行政隸屬關系全部上交同級財政,(來自:www.dewk.cn)執法機關所需辦案經費由財政部門核定撥付。
第十條 嚴格控制向企業集資。確需向企業集資的行政機關、公用行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及群眾團體,向企業集資應當堅持自愿、有償、適度、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集資項目必須由市、地、州主管機關、計劃、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同意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集資單位必須發給出資企業集資憑證,維護出資企業對所出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出資企業所出資金應有的收益。未經批準的,不得集資。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企業出資建立的各種基金,必須由設立機關逐級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或者報經省、市、地、州主管機關批準。實施檢查的單位必須出示依據。在檢查活動中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另有規定外,禁止收取費用或提取樣品。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一)強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捐獻財物用于辦會辦節等各種活動;
(二)強制企業訂購各類報刊、雜志、書籍、資料、音像制品;
(三)強求企業出資編寫名錄、年鑒、大全、畫冊等圖書資料;
(四)強求企業參加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并提供活動經費;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強制企業參加保險。
(六)向企業索要或強買強賣產品、物資;
(七)要求企業承擔不該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餐飲費、會議修車費、購置費等;
(八)要求企業承擔不該由企業承擔的旅游費、餐飲費、購物費等私人費用;
(九)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之外,強制企業參加有償培訓、有償咨詢或行政機關職能延伸的有償服務,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
(十)金融、郵電、鐵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和單位利用壟斷經營地位,額外增加企業的費用;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向企業征用人力、物力,財力不視為攤派,但事后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法律責任
; 第十五條 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主管機關檢舉、控告,并由下列有關部門配合查處:
(一)對收費不服的,由物價、財政部門配合查處;
(二)對集資不服的,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的財政、計劃部門配合查處;
(三)對征收基金不服的,由省財政部門配合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對主管機關、財政、物價、審計、計劃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向監察、法制部門控告。
企業對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者對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應當自收到控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企業。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制發增加企業負擔的規定、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部門制發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上級查處機關撤銷;
(二)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機構制發的,由派出該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撤銷;
(三)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制發的,(來自:www.dewk.cn)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澈銷;
(四)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撤銷;
(五)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發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撤銷;
(六)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發的,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發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限期將企業所承擔的財物支出退還企業,并給予通報批評;無法退還原企業的,責令上交同級財政。
當事人對查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查處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愈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查處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控告者打擊報復,妨礙
查處機關執行公務,貪污、挪用、私分向企業收取財物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過去制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篇2:四川省企業負擔監督管理條例(1993年)
發布時間:1993年12月25日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負擔的監督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負擔,是指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人民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居民(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單位及個人),要求企業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三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加強對企業負擔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主管企業的綜合部門為本條例實施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監察、審計、財政、物價、計劃等部門積極配合。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企業必須履行。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超出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范圍,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
第七條 凡涉及企業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任何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范圍之外,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和改變計費、收費方式。
第八條 有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依據的收費,收費單位應當向企業說明項目性質、標準及出示收費依據,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印制(監制)的專用收據,否則,企業有權拒絕交納。
企業對收取費用的項目性質、標準等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收費單位予以說明,也可以向收費單位的同級或上一級財政、物價部門查詢。財政、物價部門應當自收到查詢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 罰款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并使用由省財政部門印制(監制)的專用罰款憑據。禁止任何單位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之外,增設罰款項目、提高罰款標準,擴大罰款范
圍。
罰款按執法機關行政隸屬關系全部上交同級財政,(來自:www.dewk.cn)執法機關所需辦案經費由財政部門核定撥付。
第十條 嚴格控制向企業集資。確需向企業集資的行政機關、公用行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及群眾團體,向企業集資應當堅持自愿、有償、適度、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集資項目必須由市、地、州主管機關、計劃、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經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同意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集資單位必須發給出資企業集資憑證,維護出資企業對所出資金的所有權,保證出資企業所出資金應有的收益。未經批準的,不得集資。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企業出資建立的各種基金,必須由設立機關逐級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 對企業進行檢查,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為依據,或者報經省、市、地、州主管機關批準。實施檢查的單位必須出示依據。在檢查活動中除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另有規定外,禁止收取費用或提取樣品。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一)強制企業提供贊助、資助、捐獻財物用于辦會辦節等各種活動;
(二)強制企業訂購各類報刊、雜志、書籍、資料、音像制品;
(三)強求企業出資編寫名錄、年鑒、大全、畫冊等圖書資料;
(四)強求企業參加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并提供活動經費;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強制企業參加保險。
(六)向企業索要或強買強賣產品、物資;
(七)要求企業承擔不該由企業開支的差旅費、餐飲費、會議修車費、購置費等;
(八)要求企業承擔不該由企業承擔的旅游費、餐飲費、購物費等私人費用;
(九)在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之外,強制企業參加有償培訓、有償咨詢或行政機關職能延伸的有償服務,要求企業無償提供勞務:
(十)金融、郵電、鐵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和單位利用壟斷經營地位,額外增加企業的費用;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向企業征用人力、物力,財力不視為攤派,但事后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法律責任
; 第十五條 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其提供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主管機關檢舉、控告,并由下列有關部門配合查處:
(一)對收費不服的,由物價、財政部門配合查處;
(二)對集資不服的,由省或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的財政、計劃部門配合查處;
(三)對征收基金不服的,由省財政部門配合查處,
第十六條 企業對主管機關、財政、物價、審計、計劃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向監察、法制部門控告。
企業對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或者對罰款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查處機關應當自收到控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企業。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制發增加企業負擔的規定、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部門制發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上級查處機關撤銷;
(二)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機構制發的,由派出該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撤銷;
(三)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制發的,(來自:www.dewk.cn)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澈銷;
(四)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撤銷;
(五)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發的,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撤銷;
(六)省以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發的,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發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由查處機關責令停止、限期將企業所承擔的財物支出退還企業,并給予通報批評;無法退還原企業的,責令上交同級財政。
當事人對查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查處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愈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查處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增加企業負擔的單位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控告者打擊報復,妨礙
查處機關執行公務,貪污、挪用、私分向企業收取財物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
第二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各級國家機關過去制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篇3:酒店保安部監督員工打卡制度
酒店保安部監督員工打卡制度
1、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定崗于打卡處,臨時離開要獲得領班批準,并派人替崗。
2、員工打卡時,保安員要認真核對工牌,無工牌或工牌不符者不予打卡,必要時收回工牌交值班經理處理,不允許代人打卡。
3、檢查打卡機運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報告。
4、真執行物品出門查驗制度,檢查出門物品有無違規現象,必要時需開據放行條。
5、認真執行出入來訪制度,進行來訪驗證和登記。
6、嚴格控制辭職員工和辭退除名員工進入酒店,阻攔酒店員工穿制服出酒店。
7、對外來施工人員每天進行來訪登記,如發現有外來施工人員在規定施工時間以外還沒有離開酒店,立即報值班領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