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養犬管理辦法
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市容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限制養犬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總量控制,禁限結合,嚴格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畜牧、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和歷城區的洪家樓鎮、華山鎮、王舍人鎮、大橋鎮和十六里河鎮為限制養犬地區。本市其他地區的城鎮,可以參照限制養犬地區的規定管理。
限制養犬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公安局會同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條 限制養犬地區實行養犬許可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在單位集體宿舍內不得養犬。
限制養犬地區內除科研、警衛等特殊工作需要養犬的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養大型犬、烈性犬。
許可養的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本市長期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獨戶居住。
第八條 限制養犬地區個人養犬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民(家屬)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報區公安分局審核,市公安局審批;單位養犬的,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由市公安局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在限制養犬地區已經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個人經批準養犬的,每戶只準養一只。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養犬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以書面答復。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一日內,攜犬到市畜牧部門指定的地點對犬進行檢查,注射狂犬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并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許可證》,領取犬牌。
《養犬許可證》每年注冊一次。注冊時,養犬人應當出具《犬類免疫證》。
第十一條 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養犬的每只犬應當繳納登記費四千五百元,
篇2:鄂爾多斯市東勝區養犬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限管結合、免疫登記、分類管理、注重服務的原則。城市建成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鎮為一般養犬管理區。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四條 養犬管理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相結合。
第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獸醫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養犬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維護社會治安。
區工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監管,查處無照售犬行為。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并負責對違法、違規攜犬、遛犬出戶等行為以及流浪犬進行查處。(房地產E網:www.dewk.cn)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七條 區獸醫部門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流浪犬、無主犬、被沒收的犬。
犬類留檢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3日內可以被認領、領養,逾期后對無人認領、領養的無主犬進行處理,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處理。
第八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養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飼養軍犬、警犬、護衛犬、科研醫療實驗用犬、表演犬,須經區公安部門批準;重點養犬管理區,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犬類養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區公安部門會同區獸醫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有效身份證件;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的獨戶房屋。
第十條 養犬管理實行檢疫、防疫、登記、年檢制度,未經登記、年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單位養犬登記,應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先到區公安部門辦理批準、備案;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單位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個人養犬登記,應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最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同意在轄區內養犬證明、區獸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在區獸醫部門申領、辦理個人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申請單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區獸醫部門予以辦理,發予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一犬一證。
養犬登記每年年檢一次。年檢時,養犬單位和個人持有效的養犬登記證,攜犬到區獸醫部門對該犬重新進行健康檢查、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在領取動物健康證明和注射疫苗證明后,區獸醫部門辦理年檢。
養犬登記證、犬牌,由區獸醫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養犬登記證或犬牌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丟失之日起15日內到區獸醫部門申請補辦。
以上出證、檢查、免疫、年檢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養犬人居住地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先到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現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備案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自犬轉讓15日內,先到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符合養犬條件證明和轄區同意養犬證明;然后持原養犬登記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證明、轄區同意養犬證明,到區獸醫部門辦理養犬變更登記。
對準養犬繁殖的幼犬,必須在出生后兩個月內對其進行免疫、轉讓。
犬轉讓、死亡、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等犬類經營活動,應選址于區規劃部門允許的范圍內,并經區獸醫部門審核同意后(獲動物防疫合格證),到區工商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獲營業執照),方可進行。對舉辦犬展覽等大型活動,應事先到區公安部門批準、備案。
第十三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市場、商店、飯店、展覽館、影劇院、博物館、體育場館、歌舞廳、浴池、游樂場、候車(機)室、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的,出租車司機可以拒載;
(三)攜犬出戶時,為犬束犬鏈、掛犬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重點養犬管理區內遛犬出戶要避開人群聚集地和人流高峰期,每天8點至18點禁止遛犬出戶;
(四)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確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必須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為犬戴嘴套、束犬鏈,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五)所攜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立即予以清除;
(六)養犬不得噪聲擾民,不得驚嚇他人,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不得斗犬、棄犬。
第十四條 對傷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養犬單位或養犬人應及時將其送到區獸醫部門進行檢疫;單位和個人發現狂犬病等疫病時,應及時向區獸醫部門報告。
區獸醫部門對狂犬病等疫情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控,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應依法采取撲殺等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犬傷害他人,養犬人應立即將傷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責任,并及時將傷人犬送到區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規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改正、吊銷養犬證件、沒收犬只、罰款、拘留等。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來自:www.dewk.cn)
第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
(三)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獸醫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