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頒布日期:1999年02月09日
實施日期:1999年02月09日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管理辦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監督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是指國家標準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易燃易爆部分。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公安廳負責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證照,分級監督,屬地管理。
第五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消防許可證制度,對在崗人員實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倉庫和裝 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渡口、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已建成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
第七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來自:www.dewk.cn)。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
篇2: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實驗室藥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實驗室藥品由專人負責,藥品按規定擺放整齊,每個藥品柜有標簽,標明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藥品領用須經負責人同意,填寫領用單。一般情況下只允許實驗教師領取,其他人員領用需經教務處批準方可填單領用。
三、每年藥品購買由藥品負責人報計劃,教務處審批,總務處購買,再由藥品負責人驗收入庫。
四、藥品管理每年盤點一次,購進藥品與耗用明確,報教務處備案。
五、藥品室需設立危毒藥品專柜,須上兩把鎖,由兩位實驗教師分別管理其中一把鑰匙。取用藥品,需兩位老師同時在場。
篇3:實驗中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實驗中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管理制度
一、校園內嚴禁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二、學校建立危險品倉庫,專門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并設專人進行管理,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地點要遠離教學、生活區200米。
三、因教學、科研、生產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學校消防管理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