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年7月26日
麗水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麗水市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建筑物內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建筑區劃內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麗水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市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蓮都區建設分局、開發區建設分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各自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第六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交存的標準為:普通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5%;別墅、排屋、小高層以上房屋及有電梯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7%。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可以按規定標準適時調整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調整方案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七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竣工驗收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于房價中已經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賬,按幢建賬,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賬,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
第九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浙江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未成立的、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的或者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部門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備案手續,并接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物業管理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并審核通過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在30日內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涉及整個物業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二)涉及單幢或部分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或該部分物業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在其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
第十六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實施單位等內容;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使用方案》由相關業主提出;
(二)《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
(三)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將《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申請列支。未實施物業管理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相關資料向所在地物業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申請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維修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對工程決算和工程項目進行驗收,并將審核后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和工程量清單或決算書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物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量清單或決算書;
2.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及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反饋意見;
3.維修費用分攤明細;
4.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5.其他相關材料。
(八)物業管理部門核實所有材料后,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九)專項維修資金實際使用與申報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征得相關業主同意。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參照前款代管的使用程序,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并報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添置,視同共用設施設備的改造,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總建筑物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相關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可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申請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經專有部分面積占相關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專有部分人數占相關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可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額度內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請使用物業維修資金,具體額度和情形由業主大會表決,表決的結果應載入管理規約,報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應當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設立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更新。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直接撥付維修資金。維修和更新項目內容的合理性需經特種設備監督管理、消防等相關部門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物業管理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委托維修單位實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采取招標的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10萬元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等工程相關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申請人需在申請時提供相應合同或協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相關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六)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二十四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實行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物業管理部門或者業主委員會核對后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并接受業主監督: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實行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物業管理部門或者實行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二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它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七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憑證,申請退回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返還:
(一)物業分戶賬中個人名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經濟適用房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作為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三十條 違反相關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財政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用于銷售的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實施。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