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學院學生食堂集體用餐衛生安全和價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教育部、衛生部關于《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及我校學生食堂運行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主要服務于學生的食堂或其他餐飲機構。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學校后勤管理處和有學生參與的督查管理、學校后勤總公司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衛生安全管理
第四條 食堂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一、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二、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墻壁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及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設施完好;
(二)地面應防水、防滑、無毒,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三)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四)制售冷葷涼菜,應有專用的符合要求的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四、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無毒的材料制造或建成的或專用的(如洗碗機等)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五、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安全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
六、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安全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七、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五條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安全要求
一、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人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和索票;食品采購的場所應相對固定,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二、食堂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嚴把供餐衛生安全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三、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制作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五、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六、加工熟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漿等食品時必須燒熟煮透。
七、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八、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 ℃的條件下存放。
九、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六條 食堂從業人員衛生安全要求
一、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必要的培訓,掌握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三、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五)食品制售過程中要有戴口罩的良好習慣。
第七條 管理與監督
一、學校成立在院長(第一責任人)領導下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主管副院長任組長,后勤總公司主管經理為副組長,后勤管理處處長、學工部部長和餐飲中心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全面領導餐飲衛生安全和食品價格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在院長領導下處置突發性衛生安全事件。食堂和集體用餐衛生安全及一般性食品價格調整的日常工作由后勤總公司主管經理和餐飲中心主任負責。
二、食堂應建立健全具體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實行承包經營的部分,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內容,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三、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否則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四、食堂應當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發生投毒事件,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五、食堂、學工系統及學校各個方面,都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安全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六、學校醫院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七、食堂在學校建立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下負起應負的責任。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向領導小組報告,并由學校向當地政府、教育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保護現場;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八、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章 餐飲價格的構成和管理
第八條 基本伙食成本構成
根據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相關規定,由學校承建的學生食堂以零租率,長期由后勤總公司使用,其折舊費用不計入伙食成本;作為內部食堂免交工商等各種稅費。故其成本構成如下:
一、原料成本
(一)加工食品所采用原料,如米、面、肉、蛋和蔬菜等;
(二)加工食品所需的調味品,如油、鹽、醬、醋等。
二、能源成本:如水、電、燃氣等。
三、維持費成本
(一)采購運輸,如用車輛消費以及采購的正常損耗;
(二)設施和設備、廚具、餐具維修保養費用(包括結賬系統軟硬件);
(三)財產折舊費用,如燃氣基礎設施建設和炊具、餐具、餐桌椅等費用及購買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四)辦公用品消耗費用,如日常所用的紙張、筆墨、賬本、憑證、票據、電腦售飯系統(含學生購飯卡)及其消耗用品等等;
(五)采暖費和物業費及餐廳、辦公場所等所用的水電等費用;
(六)餐具消毒洗滌費(含其人員費用);
(七)公益事務費,主要用于食堂內部公益事務的開支,如節日給學生發放免費食品、接濟貧困生、工作期間的工傷醫療費,工作人員的意外工傷事故保險費以及電視、宣傳畫、標語、飾物費用等;
(八)其他費用,如勞動保護費、維修工具費、蒸汽爐檢驗費、煙氣排放費、燃氣表校驗費、餐具檢驗費、污水排放費、化糞池清淤費、垃圾處置費、室內空氣檢測費、人員身體檢查及培訓費等。
四、人員成本
(一)人員組成及其比例:管理人員4.9%,一線炊事員87%,保潔等人員8.1%。
(二)一線炊事員等工資福利,包括工資、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作用餐和節假日加班補助等;
(三)管理人員費用,管理人員的工資及全部“上繳費用”、培訓費、勞保費等;
(四)保潔雜工等人員工資費用。
第九條 定價標準及成本核算
(一)進貨價格:以批發市場價格為參考依據,一般低于零售價格10%左右。
(二)成本核算:按照飲食行業通用成本核算公式:
G(售價)= (A+B)/(1-C-D-E)
A—原料成本,B—調料成本,C—水電燃料成本,D—維持費成本,E—人員成本;
依據近幾年實際運行情況為參照,各類成本比例如下:
成本分類 |
水 電 氣 |
人 員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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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人員 |
管理人員 |
保潔雜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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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
9% |
16--17% |
3—3.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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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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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類 |
維 持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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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購 運 輸 及 車 輛 折 舊 |
設 施 維 護 及 設 備 保 養 |
財產折舊攤銷 |
微機售飯系統及辦公費用 |
采 暖 費 |
物 業 費 |
餐 具 洗 消 |
公 益 事 務 |
其 他 費 用 |
|||||
燃 氣 建 設 費 |
炊 具 餐 具 及 設 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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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比例 |
0.5% |
0.7% |
0.8% |
1.0% |
1.0% |
1.9% |
0.2% |
2.5% |
0.2% |
0.5% |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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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8.8-40.3%
根據人員工資標準和能源及各類成本市場價格的變化,可在以上成本比例范圍(38.8—40.3%)內,對其分比例進行適當調整。突破以上范圍須經學校領導小組審查批準。
第十條 價格的制定、變更及其管理
一、價格制定和管理的主要原則
(一)安全衛生原則。將衛生安全作為優先原則,不以簡單低價和容易加工作為采購和各類食品制作的準則。
(二)公益性原則。學校舉辦的食堂系非盈利性質的內部集體用餐食堂,免交工商管理等費用和各種稅費;學校除將食堂建筑物等基礎設施以零租率提供使用外,盡力創造條件以適當的方式給予管理和資金上的支持;政府在特定時期給予學校食堂和學生個人的生活補貼全部用于學校食堂和有關學生個人。
(三)公開透明原則。食堂要及時向廣大學生通報市場相關價格,將飯菜價格的構成和定價過程以明了簡便的方式告知就餐者,使其知情、監督。
(四)節約原則。積極推廣應用新能源新技術,例如,太陽能熱水、分時段采暖、水源綜合利用和利用節水、節電、節氣等新技術新產品,最大限度地降低能耗;采取集中定點采購,科學利用庫存和原材料,減少一切不必要的損耗,杜絕浪費;減少二三線的管理崗位人員,提高一線人員技術和科學配餐水平,提高質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科學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五)市場調節原則。按照市場物價的變動對食堂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二、管理和監督
(一)在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后勤管理處代表領導小組具體行使監督和管理職能,由后勤總公司餐飲價格管理工作組(主管經理、餐飲中心主任和相關管理員參加,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日常工作,并吸納學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參與管理和監督。
(二)價格調整程序:由食堂提供市場信息和調整意見,餐飲中心進行核實,屬于微調由工作組決定;需要較大調整時,由工作組通過學生伙食管理委員會等學生組織廣泛征求意見,并經后勤管理處審核與充分論證后再行實施調整;遇有重大調整或在特殊時期,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須報學校領導小組審查批準。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由學校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關于加強員工食堂用餐安全衛生管理的通知
關于加強員工食堂用餐安全衛生管理的通知
公司全體員工:
為了加強公司食堂用餐安全衛生管理,規范用餐行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如下條款,請遵照執行。
1、餐前凡就餐人員必須洗手。
2、所有碗筷必須進行嚴格消毒,凡沒有進行清洗、消毒的一律不準使用。
3、食堂就餐必須使用公筷。
4、在飯堂內就餐的人員,不得把吃剩的飯菜、殘物等堆放在餐桌上,要倒入指定的潲水桶內,必須做到人走桌清。
5、若員工有感冒、腸胃不適等傳染疾病時須自覺休假,勿去食堂用餐,以免造成交叉感染。
以上規定,食堂工作人員和所有在食堂就餐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相互監督,若有員工違反規定,不聽勸阻且不改正的,將取消其食堂就餐資格。望大家提倡社會公德,本著對他人也對自己的健康負責的態度,共同營造一個干凈、整潔、衛生、有序的生活環境。
行政人事部
二零一二年六月
附:幽門螺旋桿菌預防
研究表明:超過90%的十二指腸潰瘍和80%左右的胃潰瘍,都是由幽門螺桿菌感染所導致的,但其危害卻遠不止如此。大量研究結果表明,幽門螺桿菌是感染率最高的細菌之一。既然幽門螺旋桿菌傳染力很強,可通過手、不潔食物、不潔餐具、糞便等途徑傳染。那么,預防幽門螺旋桿菌的方法有哪些?
預防幽門螺桿菌感染應注意口腔衛生、防止病從口入,是預防幽門螺桿菌感染的重要措施。做到飯前便后洗手,盡量吃經過高溫加熱的熟食,生吃瓜果蔬菜要洗凈,能有效預防幽門螺桿菌感染。
改變用餐方式,宜選擇分餐制或使用公筷,家庭做好分餐制。幽門螺桿菌感染家庭集聚情況居多,為了更好的避免再次感染,盡量同時治療,實施分餐制度,以免發生二次傳染、三次傳染的現象。幽門螺桿菌餐具器皿除了得定期消毒外,刮痕嚴重的餐具,也得定期淘汰更換。尤其體質較弱的小朋友和老人,應該盡量使用可以高溫殺菌的不銹鋼餐具,以避免病從口入影響健康。在中國都有不少嬰兒感染幽門螺桿菌,經過研究發現,嬰兒感染幽門螺桿菌都與大人口對口喂食有關系。因此如果有幽門螺桿菌存在的父母們,一定要注意這一點,以免影響自己孩子的身體健康。
科學家在一些拉美國家的飲水中發現了幽門螺桿菌,研究還發現這些細菌可在河水中存活3年。專家也證實幽門螺桿菌可在自來水中存活4-10天。因此,要做到喝開水不喝生水、吃熟食不吃生食,牛奶則要在消毒后再飲用。
當然情侶接吻也會傳染幽門螺桿菌的,大家應加警惕。有幽門螺桿菌感染的患者則更加需要注意飲食規律,盡量做到定時定量、易消化、細軟食物,忌辛辣食物等原則,養成良好的飲食原則很重要。應該避免與他人接觸,及時就醫。
專家提醒:為了家人和自己的健康,如果有幽門螺桿菌存在的人們一定要及時到正規醫院進行根除。
篇3:蘇師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蘇師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
第三條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食堂建筑、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
第四條 食堂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五條 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操作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所。
第六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
(三) 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
(四) 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制售冷葷涼菜的普通高等學校食堂必須有涼菜間,并配有專用冷藏、洗滌消毒的設施設備。
第七條 食堂應當有用耐磨損、易清洗的無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飲具專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設施設備。采用化學消毒的,必須具備2個以上的水池,并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的設施設備混用。
第八條 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飲具。
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餐飲具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飲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九條 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洗滌、消毒劑必須有固定的存放場所(櫥柜),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條 食堂用餐場所應設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來水裝置。
第三章 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條 學校分管學生集體用餐的訂購人員在訂餐時,應確認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上注有“送餐”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向未經許可的生產經營者訂餐。
學生集體用餐必須當餐加工,不得訂購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訂購冷葷涼菜食品。嚴把供餐衛生質量關,要按照訂餐要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食品貯存場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設備,必須貼有標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應分柜存放。
第十四條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五條 食堂炊事員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條 加工食品必須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塊食品,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不得向學生出售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普通高等學校食堂的涼菜間必須定時進行空氣消毒;應有專人加工操作,非涼菜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涼菜間;加工涼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必須消毒,用后必須洗凈并保持清潔。
每餐的各種涼菜應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樣品留置于冷藏設備中保存24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第十八條 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若超過2個小時存放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十九條 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繼續出售。
第四章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從業人員及集體餐分餐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
(一) 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實行承包經營時,學校必須把食品衛生安全作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不得開辦;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當建立衛生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相關的衛生管理條款應在用餐場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監督。
食堂應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嚴禁非食堂工作人員隨意進入學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及食品原料存放間,防止投毒事件的發生,確保學生用餐的衛生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進行科學引導,勸阻學生不買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食品衛生法》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所轄學校的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將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作為對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對所屬學校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所屬的衛生保健機構具有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的職責,應定期深入學校食堂進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
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四)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五) 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報告制度,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應逐級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 要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學校和責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隱瞞實情不上報的學校和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而發放衛生許可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任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是:
學生集體用餐: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牛奶、豆奶、飲料、面點等)、學校舉辦各類活動時為學生提供的集體飲食等。
食堂:學校自辦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專門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的實體。
食堂從業人員:食堂采購員、食堂炊事員、食堂分餐員、倉庫保管員等。
第三十六條 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食堂建筑、設備等暫不作為實行本規定的單位對待。但是,其他方面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十七條 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按《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