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年檢費與城市房屋物業費
農村將實施房屋“年檢”,每平每年2.7元?拒不檢測將罰款!城市房屋每月交物業費,拒不交將被起訴!這年頭,你能往哪里退?
在快速發展的現代社會中,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農村改革的深化,我們似乎陷入了一個雙重的經濟負擔之中——城市里要繳納物業費,而農村也即將迎來房屋年檢費用。這一現實情況不禁讓人思考:在這個日益復雜的社會結構中,我們是否已經無處可逃?
一、物業費:便捷生活的隱性成本
在城市中,物業費作為居住成本的一部分,幾乎成為了每個城市居民無法回避的現實。這筆費用雖然用于維護公共區域、提供物業服務、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質量,但對于許多家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以武漢為例:
隨著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業服務標準的提升,物業費也在逐年攀升。對于那些渴望在城市中追求更高生活品質的人來說,物業費幾乎成為了他們享受便捷生活的隱性成本。
二、農村房屋年檢費:安全居住的必要投入
與此同時,農村房屋即將實行的“年檢”制度,也預示著農村居民將需要為住房安全投入一定的費用。這一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村自建房安全事故頻發問題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回應。《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建立農村房屋安全定期檢測機制,通過專業技術團隊對房屋進行周期性、規范化的安全評估,確保房屋結構穩固、功能完善。雖然旨在提升農村住房的安全性和居住質量,但對于經濟條件相對薄弱的農村居民來說,無疑增加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從現在已經公開的房屋年檢收費標準來看,農村房屋檢測費用主要分為三類:一類房屋(磚混結構)每平方米每次收費2.7元;二類房屋(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25元;三類房屋(土木結構)每平方米1.8元。
三、我們是否已無處可逃?
面對城市和農村的雙重經濟負擔,我們或許會感到一種無處可逃的無奈。原來只有城市有物業費,很多人喃喃回農村,現在是不是有種回不去的感覺?其實,這種感受更多地來源于對現狀的焦慮和對未來的不確定感。事實上,無論是城市物業費還是農村房屋年檢費,都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產物。它們各自承載著不同的功能和價值,共同構成了我們現代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面對這些費用,我們不應該選擇逃避或抱怨,而應該積極應對、合理規劃。通過提高自身的經濟能力和財務管理水平,我們可以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找到適合自己的居住方式和生活節奏。同時,政府和社會也應該加大對這些費用的監管和支持力度,確保它們能夠真正惠及廣大居民群眾。
總之,當城市與農村均設“費”時,我們或許會感到一定的壓力和挑戰。但只要我們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合理規劃自己的生活、積極應對各種變化和挑戰,就一定能夠在這個復雜多變的社會中找到屬于自己的位置和價值。
篇2:新買房屋漏水而拒交物業費
新買房屋漏水而拒交物業費
案例介紹:
胡女士看中了某處商品房的頂層,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順利入住,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當年的物業管理費。入住后兩個月雨季來臨,幾場大雨之后,胡女士發現天花板有水洇濕的現象,后來竟然發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業管理公司報修。物業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重新在樓頂進行了防水處理。胡女士此時已經對現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經過和開發商協商后準備換房,但是雙方對漏雨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產生了爭議。
胡女士認為自己購買房屋就為了居住,現在因為漏雨無法居住,并且自己進行的裝修也遭到破壞,她認為這是開發商造成的,所以準備不再交納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和供暖費。
開發商認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質量問題是事實,也愿意賠償胡女士部分經濟損失,但是他們認為自己已經同意為胡女士調換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間沒有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認為自己及時聯系維修房屋,并且現在看來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也不是物業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他們無法接受,并且,因為這個小區是采用小區外的供熱廠的熱力供熱,統一供暖時間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納供暖暖氣費,他們就要受到經濟損失。
由于三方對于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異議,胡女士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法律所允許的抵消行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師咨詢,最終在律師主持下達成書面協議,三方協商解決,由開發商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業管理費,胡女士不再向開發商要求賠償,同時胡女士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費。
律師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業管理公司主張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所講的抵消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
開發商、胡女士、物業公司三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開發商與胡女士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 基于賠償責任對胡女士負有債務;
胡女士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那么就是胡女士對物業公司負有債務;
關于供暖費的問題,一般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單獨簽有供暖協議,應當依照執行,如果胡女士拒絕交納供暖費,那么胡女士對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債務;
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胡女士開始主張抵消是不妥的,因為開發商對胡女士負債而胡女士卻對物業管理公司負債,這兩種債務雖然都是金錢債務,但是并不符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
判決結果:
最終的解決方案的產生也是依據法律做出的,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物業管理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胡女士可以將自己對物業管理公司所負有的交費義務轉移給開發商,開發商在替胡女士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后,開發商對胡女士的賠償義務就履行完畢。
本案中,因胡女士向開發商要求的賠償數額僅與物業管理費相當,所以胡女士自己還要交納供暖費。
點評:
經濟活動中的各方參與人之間的關系要明晰就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各方對于債務都沒有爭議,分析清楚各自的關系后履行各自的義務能夠節省時間和金錢,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一般是兩個獨立的單位,如果希望減少不必要的財務轉換環節,例如用實測面積后發生的退款沖抵物業管理費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要忘記事先協商一致,以免日后無法說明白。
篇3:按房改房出售房屋物業費由原單位負擔
案情重演
1992年至2000年,某銀行與某物業中心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將所屬的位于朝陽區華威北里31號樓的72套自有產權房委托給某物業中心管理。期間,銀行均交納了管理費用。
20**年,銀行將上述房屋部分按照商品房、部分按照房改房出售給了職工個人,并規定由單位向職工發放物業管理補貼,不再負擔職工的物業管理費用及供暖費。
銀行將上述告知物業中心,且未再與其簽訂合同,但上述房屋仍由物業中心管理。其中,部分買房職工拖欠物業管理費。后物業管理中心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物業管理費12.7萬余元。最終,朝陽法院認定銀行對按房改房規定出售的公有住宅樓房負擔物業費,支付物業公司欠款9.6萬余元。
法律解釋
物業中心與銀行簽訂的房屋委托代管合同不是長期合同,故自2000年合同期限屆滿后,權利義務即告終止,雙方不再受原合同條款約束。
20**年以后,雙方沒有再簽署物業管理合同,銀行將房屋以成本價或商品價售與職工個人。
根據《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按房改房規定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單位應負擔產權人的交費項目。所以,銀行按房改房規定出售的房屋,物業費用仍由該行負擔;以商品房價格售出的公有住房或已上市的二手商品房房屋,其在售出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用,由該行負擔。售出后的費用,由購房者個人負擔。法院最終確認欠款數額為9.6萬余元。
法官普法
商品房產權完全歸買主所有,義務應由買主承擔。而房改房,職工不享受完全產權,因此,單位仍應承擔部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