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合同宗旨及原則:
本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公正平等、互惠互利、等價有償服務的原則,就乙方對甲方管轄的物業區域? 提供物業日常裝修建筑垃圾從樓道搬運至物業指定建筑垃圾堆放點的清潔運輸服務,甲乙雙方自愿協商如下:
第二條:合同的范圍:
本合同規定的建筑垃圾搬運清潔服務范圍、作業內容及周期以《建筑垃圾搬運清潔服務標準作業指導書》及建筑垃圾堆放點由甲方指定和提供,乙方則需認真執行。
第三條: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務期限為 年。
第四條:合同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督促業主/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須將裝璜建筑垃圾袋裝化,堆放在將該業主單元號門前指定的位置,并向甲方交納建筑垃圾搬運費(甲方代收代付,便于監督管理)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清運人員將該單元號門前的袋裝建筑垃圾清運至物業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點(業主/使用人及裝修施工單位自愿承擔清運建筑垃圾義務的除外)。
2.甲方在物業管轄區域內提供合適的建筑垃圾堆放點,并保證物業區域內運輸路線的暢通。
3.可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用房(注:只作為工具集中放置地,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改變用房性質,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www.dewk.cn并視乙方違約整改情況及業戶投訴有權收回工作用房。
4.指派專人負責對乙方工作質量及時進行跟著、監督、檢查和管理,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及時要求乙方進行整改,直至達到符合服務質量標準。
5.教育乙方工作人員遵守甲方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各項服務管理制度,愛護甲方所管轄物業區域內所有公共設施設備。
6.根據乙方人員的工作表現及服務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不稱職服務人員,乙方應跟據甲方管理要求及時更換和配置合格的服務人員。
7.甲方有權對乙方在工作中發生的質量問題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并視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8.積極采納乙方在工作方面的合理化建議,協助乙方處理相關事宜。
9.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服務工作享有監督權和檢查權及管理權。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向甲方派出的服務作業人員應屬合法聘用的員工,勞動關系隸屬于乙方。
2.乙方在向甲方設立的作業場所工作時,乙方服務人員在作業現場管理上受乙方指導,在業務上接受乙方和甲方雙重管理和指導。
3.乙方必須認真執行甲方提供的《建筑垃圾搬運清潔服務標準作業指導書》內容規定的作業項目標準和要求,確保建筑垃圾能及時搬運出場,運輸至甲方指定的合法建筑垃圾堆放點,作業時要求文明、規范、有序、盡職,符合甲方所提出的搬運要求及達到衛生清掃質量要求,使業主與用戶滿意。
4.乙方在 物業搬運作業現場服務人員,每天崗位上總人數不得少于 人。及清運車輛部。
5.乙方派住的員工必須按要求統一著裝、衣帽整潔,配戴乙方公司標識銘牌,遵守甲方各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6..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合法用工手續,如因用工不當,產生勞動糾紛由乙方自行處理解決,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有關信譽損失將由乙方全部負責承擔賠償。乙方應加強管理,如日常作業中發生工傷事故引起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乙方在承包的清運工作范圍內,甲方如因清運工作未達到清運質量標準,被相關地區職能主管部門(如環衛、城管、市容、房管辦等)查處并處罰,該罰款由乙方承擔。
8.乙方在清運工作中未達到清運的質量標準(經過限期整改可以達到清運質量標準的),經甲方兩次警告,仍未達到標準,甲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每發出一次書面整改通知,甲方將扣除乙方清運服務費的150元-300元。發生清運不及時或質量事故情節嚴重,造成業主投訴的,每發生一次扣除清運服務費的300元。
9.乙方服務人員在進行清運作業時必須要愛護甲方物業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公共區域的各種設施設備。
10.由于乙方在日常清運工作中不慎將甲方所管轄區域的建筑物及設施設備、業主物品及材料造成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作業時間、作業要求,盡職盡責地工作,如需變更,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經由雙方協商確認后,方可實施變更。
12.乙方在作業中做好對物業各項防護措施,不得擅自挪用甲方的物品。要加強服務規范管理及成品保護工作,注意安全作業。
13. 乙方服務人員應按作業規定及時搬運、并做好清運范圍內的清掃保潔工作。
14. 乙方如單方對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提供有償特約服務,須事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報,在得到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實施,但不得影響正常的清運工作,人員需從乙方公司另行調入,在向業主提供有償特約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及工傷事故全部費用或因在用工期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致使甲方在名譽和經濟上蒙受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給業戶造成的損失也應由乙方全部承擔。乙方保證有償特約服務的各項工作質量達到有償特約服務質量要求。
15. 如遇突發事件及域內工作的需要,乙方人員應聽從甲方的統一指揮和工作安排并予以積極配合完成。
16. 乙方服務人員不得在物業區域內從事與本合同無關的活動,如收撿廢棄物及可售垃圾(廢報紙、舊書刊雜志、廢紙板箱、飲料瓶、酒瓶、雜物、舊家具) 等有損甲方企業形象和與甲方利益相悖的行為,一經發現乙方服務人員有上述行為,甲方將追究乙方責任,并可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直至終止本合同。
17. 乙方服務人員如有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交由國家司法部門處理,與甲方無關。
18. 乙方現場負責人必須每天書面報告
清運范圍內的情況,如需甲方配合、協調的相關事項,應及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甲方。
第五條:費用結算方式:
??? 甲方按實際房型向業主代收建筑垃圾搬運費,并向業主開具有效憑證(憑證由乙方提供),甲方按照物業區域內業主裝修完工實際情況及根據乙方實際作業完工進度,按合同相關約定向乙方代付建筑垃圾搬運費。
1.?建筑垃圾搬運費代收代付收取標準:
1.1. 一房一廳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200元。
1.2. 二房一廳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250元。
1.3. 二房二廳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250元。
1.4. 三房二廳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300元。
1.5. 四房二廳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300元。
1.6. 復式戶建筑垃圾搬運費為:¥350元。
1.7. 費用結算方式: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發票,甲方以支票或現金方式付款。
乙方戶名:
乙方開戶行:
銀行賬號:
2.代付方式:
2.1.第一次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 %費用,共計:¥ 元。
2.2.第二次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 %費用,共計:¥ 元。
2.3.第三次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 %費用,共計:¥ 元。
2.4.第四次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 %費用,共計:¥ 元。
2.5.清運作業直至 年 月 日留 %¥ 元作保證履約金計給甲方。
第六條:合同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自動終止。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3.合同內容變更、提前終止,一方須提前一書面通知對方。
4.因家法律、法規的變更導致本合同自動終止或解除,雙方按本合同實際服務費進行清退。
第七條:合同變更、解除:
1.乙方嚴重失職造成甲方物業管理的重大損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
2.乙方發生嚴重質量事故后,除按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扣除相應服務費用外,在收到甲方書面整改通知一個月內仍不能采取補救措施及行動,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破產或明顯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或喪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以及其他原因要求中途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說明告知。
第八條: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派出物業服務人員每天崗位上人數不得少于 人,被甲方發現并確認累計三次違約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務(按合同標準)作業,給甲方造成惡劣影響和損失時,甲方有權扣除5%的費用作為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自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其他:
1.合同內容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或另加附頁。
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3.本合同及建筑垃圾清潔運輸服務標準作業指導書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建筑垃圾搬運清潔服務標準作業指導書
1、乙方必須具有專業建筑垃圾清運合法資質的企業。
2、乙方作業前必須到甲方進行登記備案,提供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法人代表等有效證明。
3、乙方建筑垃圾清運作業人員必須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合法身份證明,如有提供虛假信息的,乙方將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4、在得到甲方確認函后方可開展建筑垃圾清運作業工作。
5、乙方派出的清運人員作業是必須按要求統一著裝、衣帽整潔,配戴乙方公司標識銘牌,以便甲方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已付建筑垃圾搬運費的單元,進行門前袋裝建筑垃圾搬運及衛生清掃工作,并將袋裝建筑垃圾運輸至甲方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點。
7、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設置的建筑垃圾堆放點整潔及有序堆放,必須做到每天及時清運,不得推委。
8、乙方作業人員不得撿揀建筑垃圾堆放點的廢棄物品。
9、乙方在對建筑垃圾清運作業時要求做到文明、規范、有序、盡責。
10、為了加強建筑垃圾清運過程的有效規范管理,甲方對清運過程會指派專門負責人進行跟蹤監管,協助乙方及時處理在清運過程中所產生的投訴及有關問題。
11、乙方現場負責人必須每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告每日清運情況,如需甲方配合的有關事項也應及時通知甲方。
12、乙方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甲方對建筑垃圾清運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上海**物業有限公司
年 月
篇2:城市花園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的暫行管理程序
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的暫行管理程序
隨著城市花園14區、11區、5區的延伸開發,將會出現大量的建筑垃圾及土方工程,由于前期工程中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在管理上一直沒有明確的依據,在量的控制上難度大,價格上定額又沒有明確的依據,曾引起管理上的一些漏洞,為使該類工程在嚴格的管理下規范操作,特制定此管理辦法,要求各部門結合目前ISO標準嚴格執行。
一、工程施工前控制及資料檔案制定
1、工程立項后,工程部主辦人員要求設計部門對該項目從設計角度提出處理意見(場內短駁平衡、外運等),同時征得預算部對處理方式的意見,兩者相結合確定處理方案。
2、處理方案確定后,設計部在清理方案上給予明確的指導,用書面形式表明土方垃圾應清理至什么標高。土方造型應做成如何形狀等。
3、預算部在價格上應給予明確指導,對駁運、翻土等有定額的嚴格按定額執行。無定額的,由工程部、預算部共同操作,先進行市場調查,后確立價格、并對價格確定做文字說明。
4、工程部對所屬清運的土方活建筑土方垃圾用圖紙的方式正確體現原貌,由預算部計算出工程量,由非受益方兩人(監理、工程部主辦人員活工程部主辦人員、預算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5、預算部對以上資料必須進行復核、復查。
6、以上資料齊全才可施工,此類合同原則上實行閉口價。
二、工程施工中間控制管理
1、工程施工中間如由于甲方原因要反復施工或更改施工內容,必
須按第一條的規定備齊資料。
三、工程結算
1、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部將完工后地貌用圖紙表示作為竣 工圖,
由設計部和工程部主辦人員簽字生效。
2、工程結算單必須有施工全過程有效的圖紙簽證資料,報 送計
劃預算部,計劃預算部對所有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實際況與資
料相符才能辦理結算。
四、建筑垃圾清運及土方工程超過五萬元同樣按“招投標管理辦法”
操作執行。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編制: 校對: 審批: 發放號: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第七條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計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排放手續。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派員現場核實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消納場地,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后方可按規定排放。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不滿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具體以拆遷挖掘、修繕施工預算和圖紙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九條 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受納前持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計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受納手續。
第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來自:www.dewk.cn);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二條 居民房屋裝飾裝修、修繕爐灶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應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地排放,或者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溝渠、道路、綠化帶、內街空曠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應按臨時占道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后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需變更已批準的處置計劃或延長處置時間的,應將調整的處置計劃報經原審批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驗并取得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后方可營運。
無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到指定的場地排卸。
第十八條 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納、運輸任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排放、消納、運輸任務再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運輸車輛車輪帶土、不封蓋、超載、車廂破損等引起揚撒遺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并自覺接受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準運證,不得轉借、出讓、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場地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報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同意后,有計劃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場地,應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受納建筑垃圾,定期進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自有消納建筑垃圾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自行消納而需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紅線內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臨時受納許可證方可進行,并搞好場地環境衛生和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地點排卸。
第二十六條 施工場地與車輛出入口,應鋪設長20米~30米,寬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設有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有專人沖洗干凈。禁止場地車輛帶土行駛,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
第二十七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水塘、灘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應向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并組織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或對違反本辦法行為進行檢舉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是指經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定點,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場。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是指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選用和審定或監督可進行回填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三十二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惠府〔1997〕5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