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于對物業處維修不及時進行處罰的決定
公司各科室、各物業站(處):
前進物業處未能嚴格遵守公司關于日常維修的有關規定,未能及時維修所管轄團結小區損壞的路燈,造成公共配套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在業戶中造成不良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日常維修工作,不斷提升公司物業服務質量。經公司行政會研究,決定對前進物業處通報批評,并對**物業處主任zz處罰300元,予以警示。
特此決定。
**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
二〇*年*月*日
篇2:行政處罰決定書模版
某市衛生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揚衛醫罰[20**]001號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年1月4日,我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F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并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F場并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年1月4日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年1月4日制作的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年1月4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6、20**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年1月5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復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說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并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說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說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并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P>
以上證據材料7、8,說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確認了復印件3份,說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游醫要區別對待;2、從今以后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后,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采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衛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集團企業ZZ等人違規違紀處罰決定
集團公司關于ZZ等人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項目部、機關各部室、裝備部、塑鋼廠:
20**年12月24日13:26分,建安分公司接到短信匿名舉報,稱**廠副廠長ZZ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給家人加工塑鋼門窗、由于下錯料浪費公司材料以及上班時間打游戲、看電視等現象;裝備部、塑鋼廠司機CC、DD存在公車私用及私闖收費站等現象;塑鋼廠FF不上班但獎金和正常上班人員一樣及私自占有公司被褥等現象。接到舉報后,建安分公司迅速成立調查組,展開對此事件的調查,經調查,匿名舉報現象全部屬實,事實成立。
ZZ等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操守和職業道德,無視法規和公司制度,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和聲譽。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書》及建安分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經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并報分公司經理審批,決定對史凱南等人作如下處罰:
1、免去ZZ南塑鋼廠副廠長職務,將私自給家人加工的塑鋼門窗按市場價進行賠償(門窗量由塑鋼廠予以確認)。
2、CC、DD調離司機崗位,并各處500元罰款。
3、FF處500元罰款并歸還公司被褥,20**年1月1日后若還不上班,勞資部只做技能工資,和出勤相關的獎金、津貼全部扣除。
4、塑鋼廠廠長SS管理不到位,處1000元罰款。
5、裝備部部長EE管理不善,處500元罰款。
6、裝備部黨支部書記WW沒有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給穩定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處500元罰款。
7、塑鋼廠專職政工員GG沒有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給穩定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處1000元罰款。
8、以上所處罰款及賠償金于12月30日之前交回建安分公司財務部,逾期不交者,按雙倍予以處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