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企業管理章程》的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企業管理章程》是企業管理的根本準則,由于國家和企業管理情況的不斷調整和變化,原有的部分章節及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現將《企業管理章程》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完善。
為此,我代表總公司提出如下意見,請予審議。
《企業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條修改為:職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會小組負責辦理,退休人員和中層干部由總公司工會負責辦理。職工死亡,一律實行火葬,其喪葬、撫恤費標準如下:
1、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因工死亡的,按國家規定:由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市醫保局核發)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總公司不再另行補貼。
2、正式職工與合同制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自然死亡的,由總公司發放給直系親屬喪葬補助金200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標準補償5年。
3、職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國家規定,由直系親屬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市社保局核發)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總公司不再補貼。
4、總公司備案的臨時工:自然死亡的,由總公司發給喪葬補助金2000元;一次性撫恤金:子女按60元/月結清至16周歲,配偶一次性領取死者6個月的工資。
5、承包部門自行聘請的臨時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門負責辦理。
6、職工(含臨時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總公司發給職工100元喪葬補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注:供養直系親屬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并在企業登記了勞動保險關系或事實上存在供養關系的下列人員: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滿50歲,沒有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殘疾經過勞動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二0**年**月四日
篇2:物協會章程修改報告
章程修改報告
(20**年9月24日經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 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由2000年物協第一次會員大會制定的章程在當時協會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飛速發展的歷程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它為協會的創立,為明確協會的工作方向,規范協會的運作,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基礎。四年后的今天,物業管理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外部看,建設一個法制文明社會的步伐正在加快,“***”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各行各業都在大力提倡“以人為本”精神,省內外物業協會如雨后春筍紛紛成立,可供借鑒的經驗越來越多。隨著《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城市管理關系將重新調整,由此引發了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在客觀上要求協會站在維護行業利益的高度團結業內企業去協調,去解決。從內部看,協會會員已經從發起成立時的15家到今天的180家,協會的運作需要更規范、更透明,更能體現全體會員的意志,所以會員單位對協會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條款較籠統,不夠明晰,有的條款缺失,諸如機構的設置,決定事項的程序等等,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經協會理事會討論,決定對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 章程修改的依據
章程修改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門的《社會團體換屆事宜》的有關規定;其次是根據本行業的實際狀況和協會四年來實際運作經驗,相關協會的章程以及所征求的業務主管部門及部分會員單位的意見。
三、 章程修改的內容
原章程共有七章二十六條,修改后的章程為八章三十八條,本次修改共增加一章十二條,這十二條中,有八條是新增加的,另外四條是由于分設增加的。還對章程中某些條款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
(一) 增加的條款
本次章程共有七章新增十條,它們分別是:
在第四章組織機構中增加第十四條、十五條,主要是規范會員大會的屆期及特殊情況下換屆和決定事項的程序;
增加的第十八條主要是明確理事會決定事項的程序;
增加的第二十四條目的是用于規定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個人條件,以保證協會領導理論聯系班子的年輕化、專業化和工作效率。保持協會的蓬勃朝氣以適應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發展的需要;
增加的第二七條目的是以章程的形式規定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明確會長的職權。有利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召開,決議的貫徹落實和協會其它工作的正常開展;
由于修改后的章程中增加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即增加了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條,其規定了協會修改章程時必須的程序;
最后在第八章附則內增加了第三十六條是為了明確履行會員大會的職權,嚴肅章程的修改程序,維護章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 分設的條款
原章程中由于常務理事會的設立,職權和秘書處的工作,僅一條給予闡述,較為簡單和籠統,且缺少決定事項的程序和規定。協會是全體會員單位的協會,他必須服務于全體會員,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充分體現大多數會員的意志,而常務理事會恰恰又是協會的一個重要決策機構,所以將常務理事會的設立、職權、決定事項的程序等從原章程第十九條中分離出來,在新章程中以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加以明確規定。同時將協會秘書處的設立,性質等以獨立的第二十三條給予明確。
(三) 個別條款內容修改說明
在第一章總則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明確寫入了以“***”的思想為指導。因為物業行業是一個服務性行業,物業企業在服務群眾、宣傳群眾、創造優美、整潔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和城市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規范服務是物業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物業企業應該自覺地把人民滿意、以人為本作為企業永遠追求的目標,所以物業行業在日常工作中更應貫徹和落實“***”的思想。
在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十三條增加了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負責人擔任。主要是考慮這樣做才能起到有利于協會研究、決定事項,提高貫徹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效率,更有效地發揮協會的作用而制定。
將原章程第二十二條經費管理中的四款加以刪改,寫成: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經費支出及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監督。刪除了原章程第四款中的本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因為事業單位的用工待遇正在大幅度改制中,而物協由于經費問題也從來沒有執行過,在章程中再保留該條款已沒有意義,故予以刪除。
以上是物業管理協會章程修改的有關情況報告,請各會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