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房產析產糾紛民事起訴狀樣本
原告:
王盛,男,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市**區**巷
周欽,女,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市**區**里
……
被告一:王福,男,漢族,身份證號:,王基次子
住所:聯系電話: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市公安局無戶籍信息
住所:現下落不明
訴訟請求:
1、依法分割位于**市**區**巷v號、w號的兩幢共計444平方米的房產;
2、判令以拍賣、變賣上述房產的方式進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998年7月19日,**市**區公證處在查證的基礎上出具了(98)廈思證民字第號、號兩份《繼承權公證書》,兩份公證書認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市**區**巷v號、w號兩幢房產;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蓮,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無遺囑,上述房產由王琛之妻崔蓮,子女王欽、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繼承。20**年4月29日,公證書所指八位共同繼承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訴爭兩幢房產登記在該八人名下,所有權形式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離開大陸前往臺灣,從此杳無音信。
20**年1月19日,王源死亡。在查證的基礎上,20**年4月14日,**市公證處出具(20**)廈證內字第號《繼承權公證書》,認定由王源女兒王娟一人繼承王源在訴爭房產中的產權份額。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在查證的基礎上,20**年4月24日,**市公證處出具(20**)廈證內字第號《繼承權公證書》,認定:登記于王基名下的訴爭房產產權份額為王基與陳蓮共有,其中一半為王基的遺產,應由王基的繼承人本案原告陳蓮、王霞、王義、王壽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繼承。
20**年7月14日,崔蓮死亡。其生育的子女為王盛、王盈、王端。經向**市公安局查證,公安局戶籍資料中能夠體現的崔蓮所生子女為王盛一人。崔蓮子女尚未就被繼承人崔蓮的遺產辦理公證。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權人按照以下份額比例分割兩套訴爭房產: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欽占1/8,王娟占1/8,陳蓮占6/80,王霞、王義、王壽、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訴爭房產共有權人很多,關系復雜,各權利人份額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盡快分割析產方可明確各方權益份額,也避免以后發生更多爭議、隔閡親情。而且,即便各共有權人份額清楚,也很難實現對訴爭房產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隨著時間延續只會更加困難。各共有權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繼續保持共有關系的基礎也已經不存在。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長期以來獨占訴爭房產,出租收益,全體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無法插手管理,也從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與其交涉均無果,也曾將此事訴諸于公安機關、信訪部門。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認為應當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訴爭房產,并將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權人份額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共同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
日期:20年月日
篇2:民事起訴狀樣本
民事起訴狀樣本
--民間借貸訴訟法律文書之一
原告:
住所:
被告一:甲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方式:
被告二:
地址:
聯系方式: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償還本金萬元及利息,利息金額以1.7%的月利率從年月日起算暫計至年月日為萬元,應計至實際還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給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從年 月 日起算暫計至 年 月 日為萬元,以后按逾期額每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款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師發生的律師費元。
4、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之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了編號:的《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規定:1、原告將萬元人民幣款項借給被告一用于流動周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為1.7%;2、被告一逾期歸還借款本金的,應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并根據逾期天數按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3、原告因收回借款本息發生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所有相關費用由被告一承擔。
原告已將萬元人民幣的借款支付給被告一指定的收款人,充分履行了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義務。被告二亦均于該日明確表示同意轉賬憑證所載資金流向,并同意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被告一至今未履行償還本息的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二作為被告一上述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應就被告一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基于上述事由,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篇3: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案索賠民事起訴狀樣本
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案索賠民事起訴狀樣本
原告:DD,男,漢族,身份證號:
住址:**市**市
被告一:**國際物流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總
聯系電話:
被告二:司機,身份證號:
住址:**市**鎮**村
聯系電話:
被告三: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址:**火炬高新區軟件園創新大廈*座**、**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三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就以下款項賠償原告(以下兩項總計95020.38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按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1.醫療費17525.66元,誤工費3070.32元,營養費7920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
2.殘疾賠償金62714.4元,鑒定費及電動車施救費 850 元。
二、被告二對被告一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年4月2日21時許,原告駕駛電動車至天安工業區**工廠樓下時,因被告二將被告一名下的閩D5307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停放在路邊,且車前部無反光標示,車頭正面與閩D5307汽車左前側發生正面碰撞,造成電動車損壞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傷殘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頜面部軟組織錯裂傷,上下頜骨骨折,牙外傷;牙齒缺失八枚以上,上下頜骨骨折致張開輕度受限;頜面軟組織錯裂傷后面部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厘米,影響面容。評定傷殘等級為第10級,附加兩處10級。
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在**市中醫院進行治療,并于當夜即20**年4月3日凌晨住院,至20**年4月24日出院,期間均由原告之父親進行看護。出院后,原告遵醫囑進行繼續治療和靜養。
因事故的發生,累計發生醫療費17525.66元;依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原告累計誤工天數不少于132天,按事故發生前原告月平均工資1447.8元計算,扣除誤工期間原告收到的每月750元的基本工資,則原告誤工損失為3070.32元,營養費按誤工天數以及每天60元的標準計算為7920元;原告累計住院21天,護理費按每天80元計算為1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60元計算為1260元。原告進行傷殘鑒定及肇事車輛鑒定發生的費用以及電動車施救費合計為 850 元。同時,原告年僅25歲,尚未結婚,上述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身心損害無疑是十分嚴重的。
基于以上事實,被告一、被告二侵權事實明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被告一作為被告二的工作單位,應對上述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二有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三作為肇事汽車的交通強制險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DD
(簽名)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