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公有住房(周轉房)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公有住房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學校公有住房管理秩序。根據**市房改政策規定及明政工文(2009)14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200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一)學校成立**學院公有住房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校有關領導、工會、人事處、計劃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以及推選的5-10名教職工代表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后勤管理處。
(二)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所有公有住房的管理和調配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受理教職工住房的申請入住和退房工作,并上報領導小組審批。
(三)領導小組每半年研究一次公有住房分配租用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每年1月和7月。
第三條 申請入住條件及使用原則
(一)根據**市房改政策規定,學校公有住房采用租用方式進行安排。
(二)公有住房只作為教職工過渡房使用,凡是在市區無住房的本校在職、在編教職工均可申請租用學校公有住房。市區無房指**市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確認其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或登記房產不在**市區,且五年內在**市區無商品房交易的。
(三)**市區無房的情況下,公有住房過渡期為三年(2015年1月之前入住的過渡期為五年),過渡期從入職第二年起計。教職工入住超過過渡期者,租金按三倍基本租金標準收取。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向領導小組申請下一年起租金按基本租金標準收取,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公示無異議后,于次月予以執行,此期間租金按三倍收取。①未婚且在**市區無房的。②已婚,夫妻雙方在**市區無房的。以上情況者,申請需每年12月份前提交一次,不符合的,或未及時提交者,次年租金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領導小組允許,不得隨意侵占、自行調整和改變公有住房結構,否則將予以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
(五)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況,經校長辦公會議或領導小組研究同意,由后勤管理處統一安排,并在后勤管理處網站予以公示。
第二章 申住及退房
第四條 申請入住
(一)入住申請:申請人填寫《**學院教職員工住房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經本人所在單位領導核實并同意,人事處確認編制性質后,附上個人相關信息證明復印件,上交至后勤管理處。
(二)入住審批:后勤管理處每年分兩次(原則上為每年1月和7月)將收集的《審批表》整理匯總上報至領導小組進行研究,結果于學校辦公平臺、后勤管理處網站上公布、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后,申請人與后勤管理處簽訂《住房協議書》,并繳納押金2000元至計劃財務處,入住后必須嚴格執行協議書要求,文明入住。
第五條 退房
(一)不符合條件的教職工,應主動退出住房。
(二)離退休教職工必須在辦理離校手續前退出住房。
(三)退房需填寫《**學院公有住房退房登記表》(見附件2),并將房屋內財產、鑰匙移交至后勤管理處后辦理押金退還手續。
第三章 相關管理
第六條 租金收取
(一)**市區無房的情況下,2015年1月1日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職工給予五年過渡期,過渡五年期間,第一年按房屋結構基本租金的60%繳納房租,第二年起按基本租金繳納。2015年1月1日后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職工給予三年過渡期,過渡三年期間,第一年按房屋結構基本租金的60%繳納房租,第二年起按基本租金繳納。教職工在過渡期內只有1次選房機會(新進教師初到安排的選房不計)。過渡期滿后,符合原租金申請的住戶可以申請按原租金收取房租,可繼續居住學校公有住房,若學校要求退房時,需無條件退出公有住房;
現居住在學校公有住房的教職工(**市區無房)因生育、哺乳等問題需家屬照顧申請再借用一間的。在學校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給予暫借,房源為單間,時間原則上為半年,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借用期間房租按兩倍租金收取。在暫借期間若學校需要,需無條件退還。
**市區已購房且申請延期時已交房教職工,符合公有住房裝修延期申請條件,給予延長過渡期半年,超過渡期后需無條件退房,否則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市區已購房,申請延期退房時已過合同交房時間,但是由于開發商原因尚未交房的,可給予延長過渡期半年,超過渡期后需無條件退房,否則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市區已購房,申請延期退房時尚未到合同交房時間的,按照購房合同所定交房之日起,給予延長過渡期半年,超過渡期后需無條件退房,否則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
已購**市區房產且已享受裝修延期半年政策教職工,已經不符合周轉房居住條件,應當退房。若提出需要再次延期退房,在學校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讓其繼續居住學校周轉房,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學校要求其退房時,需無條件立即退房。
夫妻雙方在**市區無房,但五年內在市區有商品房交易記錄的。此種情況已經不符合周轉房申請條件,若提出周轉房申請,在學校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給予安排單間公寓,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不予安排選房、不予安排套房,過渡期最高三年,每年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租住時間到期或學校認為需要收回時,租住人需無條件退房。
夫妻雙方**市區無房,此前已經居住過**學院周轉房,因個人原因已經退房的。此種情況已經不符合公有住房申請條件,在學校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給予安排單間公寓。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不予安排選房、不予安排套房,過渡期最高三年,每年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租住時間到期或學校認為需要收回時,租住人需無條件退房。
公有住房租住以提供**市房管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開具的《無房證明》作為定性“無房”的條件,已購**市區商業營業用房,無法提供無房證明的。認定為有房戶,自合同規定的交房之日起,房租按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學校要求其退房時,需無條件立即退房。
新進博士(引進人才)入校時給予安排周轉房過渡,若購買學校限價房的,自限價房辦公室交鑰匙之日起,給予半年裝修時間,超期后房租按照三倍基本租金收取,待學校要求其退房時,需無條件立即退房。
(二)學校的公有住房使用期限和收費標準。(地段、樓層調節系數按明政(1997)14號文件執行,朝向和裝修調節系數由產權單位確定。)
結構及配套情況
基本租金(元/月/M2)
框架
5.20
磚混一等(成套)
5.00
磚混二等(成套)
4.80
預制塊墻、空心磚、磚木(成套)
4.30
水衛到戶(不成套)
3.30
水衛不到戶
3.00
(三)房屋租金由計劃財務處從教職工每月工資中扣除;水電費由后勤管理處根據教職工實際使用情況,按季度照表并上報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每季度按規定從教職工工資中扣除(使用智能電表的樓棟除外)。
第七條裝修規定
(一)公有住房裝修需經后勤管理處同意方可進行,否則將根據房屋損毀情況予以相應處罰;如私自裝修影響整體規劃、布局和房屋結構的,后勤管理處有權對其進行拆除,拆除費用由計劃財務處從其工資中扣取。
(二)學校公有住房的裝修,其建筑垃圾應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亂堆,否則,由后勤管理處按垃圾量收取清運費。
第八條 報修、維修
(一)已出租給個人使用的教職工住房的維修,除公用部分由后勤管理處負責外,其他部分一律由住戶自行負責;上一層引起的下一層住房問題,由上一層住房負責維修,否則,學校可先實施維修,其維修費由樓上住戶承擔。
(二)住房需維修的,可將信息報至學校物業公司或后勤管理處。涉及到更換物品和設施,材料由教職工個人購買,或自行委托維修人員購買,費用由房屋租用人支付。
(三)涉及故意損壞維修的項目,維修費用由教職工承擔,維修費用教職工無故拖欠的,后勤管理處可通知財務部門在其押金中扣除。
第九條 衛生管理
為保證公有住房住宅區內干凈、衛生,保證所有住戶的正當權益,凡租用學校公有住房的住戶有責任維護住宅區內的衛生、綠化、安全,做到“門前三包”;不允許在住宅區內種菜、養牲畜以及占用公共場所車庫、樓道、走廊堆放雜物,后勤管理處有權對此按無主予以清理。
第四章 違約處罰
第十條 處罰情況
(一)私自換房者。
(二)將學校公有住房租借親戚朋友或他人使用一個月以上者。
(三)利用學校公有住房從事經商活動者。
(四)租用學校公有住房但長期無人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不包括學校派出學習、進修等公務活動人員)。
(五)合住房中一戶阻止另一方入住或阻止其使用屬共有的附屬設施者。
(六)未經學校同意私自占用學校各類公有用房居住者。
(七)借用房超過借用規定時間者。
(八)不服從學校管理者。
(九)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已購買商品房者。
(十)已參加房改的。
(十一)學校需要收回房屋,必須搬出的。
對違反以上規定,或已不符合租住公有住房條件的教職工,又不主動退房的,一經發現,后勤管理處有權立即收回房屋。從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發出退房通知書起一個月內退出住房,否則從第二個月起,按基本租金標準的三倍收取租金,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通知計劃財務處從工資中扣出。所罰租金從不符合租住條件起按規定予以補交。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拒不交出房屋者,以及過渡期后申請按基本租金收取時,提供虛假材料經舉報者,后勤管理處可以按法律渠道依法收回房屋,扣取相應押金,并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違反規定較輕的,由黨政辦公室通報批評;
(二)情節較重的,送組織部、人事處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組織、行政處罰;
(三)情節嚴重的,送紀檢監察審計處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后勤管理處需將所有違反規定及處罰情況登記在冊,用于日后領導小組研究住房分配及房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執行。學校以前頒發的關于公有住房租用有關規定若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院公有住房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1.**學院公有住房申請審批表
2.**學院公有住房(周轉房)申請評分標準
3.**學院公有住房退房登記表
4.**學院公有住房超年限基本租金繳交申請表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撫順市職工個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學生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管理辦法
學生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加強學生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和完善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制度,切實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如下:
一、辦理走讀的條件
1、家住紅塔區,且征得父母同意。
2、因考研需要,且征得父母同意。
3、因重大疾病需要辦理走讀的,須持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院的診斷證明。
二、辦理時間
1、每學年開學第一周集中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2、走讀有效期為一學年,期滿必須重新申請辦理。
三、辦理程序
1、學生申請
符合走讀條件的學生在各學院填寫《走讀申請表》并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提交3張兩寸免冠近照,因病申請走讀學生需提交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院的診斷證明。
2、家長認可
需有家長簽名的走讀申請并附其家長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申請在校外住宿已經征得家長同意。
3、學生所在學院審核
4、學校批準
學生持學校批準的走讀申請到宿管委辦理相關手續。
四、注意事項
1、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走讀時間從申請批準之日起至學年末。下一學年需要繼續走讀的學生應當重新辦理走讀手續。
2、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需與學校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
3、走讀學生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按要求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任務,參加學校、院系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否則按相關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5、走讀的學生必須定期(一個月)主動向所在院系班主任匯報有關詳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