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個高層建筑火災自救程序
撲救高層建筑初期火災是在火勢蔓延快、人員多、火場情況復雜的情況下進行的。在組織指揮滅火自救的工作中,應堅持以保證大多數人的安全為前提,在5-7分鐘內及時堵住火勢向上層蔓延,消除火勢對人員疏散的威脅,打通疏散通道,保護著火層以上的人員疏散到安全區、指揮要果斷,行動要迅速。具體要抓好報警通報、疏散搶救、組織滅火、防煙排煙、注意防爆、現場救護、通訊聯絡、后勤保障、安全警戒等九件事。
一、報警通報
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把火災的信息傳到消防控制中心、單位值班的負責人、公安消防隊和要疏散的業主,如今計劃中的各部職工到達著火樓層撲救火災。要做到及時地報,就要:
1、正確地報警通報程序
(1)單位值班負責人到場后,決定需要疏散業主和組織到場職工進行來火救人工作;
(2)根據單位值班負責人的命令,向需要疏散業主發出通報。
2、嚴密值班制度。
3、正確地掌握通報的方法。
向業主發出火災通報時,應根據火情的發展情況決定向區域還是向全樓通報。通報的次序是:著火層,著火層以上各層,有可能蔓著火層以下的樓層。
通報時,一般先用語言通報(利用廣播器、電視、室內音響設備、室內電話等)說明疏散路線,穩定情緒,防止出現混亂的現象。然后發出警鈴。晚上當業主睡熟的時候,應先彩電話振鈴,強行開啟音響的方式,將業主叫醒后,才進行通報。
語言通報應根據業主的國籍、民族不同情況,備有常用外國、民族語言的疏散通報錄音,以便火災疏散時播放。
二、疏散搶救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組織指揮疏散與搶救著火層以上的人員,是單位負責人必須考慮的首要任務。這是因為:
1、著火層越低,則要疏散人員越多,若頂層樓設有餐廳、歌廳、廳、即疏散人員的任務更重;
2、住最高層的客人,有些人是比較重要的人物;
3、一般業主遇見煙火,容易產生恐懼、爭先、亂闖、盲動等心理狀態,造成傷亡事故;
4、老弱病殘、兒童孕婦等稈走不便的人,需要護關;
5、醉酒、受煙錯倒在房間的業主,需要營救;
因此,在組織指揮人員疏散搶救工作,要做到:
(1)疏散次序
☆先從著火層以上各層開始;
☆先從著火房間開始;
☆青壯年通過安全樓梯疏散;行動不便的,則護送他們從消防電梯疏散;
☆對于著火層以下的,要做好安撫工作,不要隨處亂跑。
(2)指導自救
指導自救分別由服務員帶領或通過樓內通訊設備等方式進行:對不能從預定的消防樓梯疏散時,就由服務員副食業主登上陽臺、天臺、天橋等與鄰樓相連疏散到安全區;
(3)注意安全
☆不能使用電梯疏散人員;
☆不能讓業主再回著火層;
(4)在疏散路線上設立哨位向人員指明方向,防止疏散人員誤入袋形走道的盡端,并要勸導疏散人員有秩序地疏散,及時清除路障,保持疏散暢通無陰;
(5)使用消防電梯疏散,要用專人操作,約定好聯絡信號,以介電梯出故障時能采取營救措施。
三、組織救火
不同用途的房廳,不同的起火原因,其起火不部位不同。一般來說,樓房以吸煙或電器失火而引起的火災較多。起火部較多在房間的中部;而廳堂的起火部則較多地出現在墻下角、窗布或頂部的電器部位。
樓房火勢發展蔓延過程,先從下向上,遇陰向水平發展,再從門窗豎井孔洞等開中部向上下左右蔓延。因此組織來火時首先要堵住火勢向外蔓延,把火勢控制在著火房間內予以撲滅。
(1)啟動消防水泵,滿足著火層以上各層的消防用水量,鋪設水帶做好滅火準備;
(2)關閉防火分區的防火門;
(3)派出人員攜帶滅火工具到著火房間的相鄰房和上下層的房間,查明是否有火勢蔓延的可能,并及時撲滅蔓延過來的火焰;
(4)針對不同燃燒采用不同的滅火方法。如用泡沫滅火機撲救小火、酒精引起的火勢,用“1211”、干粉滅火機救電器火災;用未燃的棉被覆蓋可燃物的火勢等;
(5)檢查各部參與職工的滅火戰斗部署是否符合要求。
四、防煙排煙
在撲救高層建筑初期火災時,為了提高視距,降低煙氣毒性、防止煙氣擴散,采取防煙排煙的措施,是保證人員安全,加快滅火進程的必要措施,具體措施有:
(1)啟動送風排煙設備,對疏散樓梯間、前室保持正壓送風排煙;
(2)啟開疏散樓梯的自然通風窗;
(3)關閉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的防火門、防煙門;
(4)各用電梯全部降至首層鎖好,并禁止使用;
(5)使用噴霧水流排煙;
(6)使用濕毛巾捂住鼻口、匍伏地面的防煙方法。
五、注意防爆
撲救高層建筑防爆問題,一是防止易燃物體受熱而產生的爆炸,二是防止產生轟燃。因此,在撲救火災時,要注意做到:
(1)把處于或可能受火勢威脅的易燃易爆物品迅速清理出樓外;
(2)對受火勢的液化氣貯罐用水噴灑,加強冷卻;
(3)啟開著火房間的房門,要站在房門開啟方向的另一側,要緩慢地開啟房門,同時要使用噴霧水流掩護;
(4)撲救客房火災,要堅持正確射流的方法,防止轟燃的發生。
六、現場救護
撲救高層建筑火災,為防止擴大人員傷亡事故,應組織單位的醫務人員及時對傷遇進行護理,然后送醫院救治。
七、安全警戒
為保證撲救火災,疏散與搶救人員的工作胡秩序地順利地進行,必須對大樓內外采取安全警衛措施。安全警戒的部位,包括在大樓外圍、大樓首層出口、著火層分別設置警戒區,設置警衛人員,其任務是:
大樓外圍警戒任務是:清除故障,指導一切無關車輛離開現場,勸導過路行人撤離現場維持好大樓外圍的秩序,迎接消防隊,為消防隊到場滅火展開創造有利條件。
大樓首層出入口警戒任務是:不準無關人員進入大樓,指導疏散人員離開大樓,看管好從著火樓層疏散下來的對象,保證消防電梯為消防人員專用,指導消防隊進入著火樓層、消防控制中心,為消防隊的滅火戰斗行動維持好秩序。
著層下一層的警戒任務是:不要讓業主進入或再登上著火層,防止壞人趁火打劫、混水摸魚或乘機制造混亂,保護好消防裝備器材,指導疏散人流向下一層有秩序地撤離。
八、通訊聯絡
保持大樓內外、著火層與消防控制中心,值班經理與前后方的通訊聯絡,使值班經理的指揮意圖、預定的滅火疏散應急方案順利實施,是關系到撲救初期的成敗。為此:
1、樓內的自動電話要保持暢通,安管員的電話要設專人值班,及時傳話。
2、值班經理與消防中心、著火層以上各層,供水供電部門設置無線電通訊網,保持聯系。
3、設立通訊人員,負責口語通訊聯絡,但人員必須是熟悉各部位置和各部負責人,主可擔任。
九、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的內容:一是保證水電供應不間斷;二是保證滅火器材和運輸車輛;三是積極協作戰斗單位,提供支持項目、保障器材的供應。
以上九件事必須在起火后5至7分鐘內完成,并出水撲救火災。
篇2:論高層綜合樓的物業管理
論高層綜合樓的物業管理
高層樓宇的出現,是人類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的結果。近年來,各種用途的高層樓宇在全國各地迅速崛起,與此同時,高層樓宇的物業管理問題也不容忽視地擺在了人們眼前。中國當前許多高層樓宇多為出租出售混合,具有多種功能的綜合樓,以下我將就高層綜合樓樓宇的物業管理問題來談一談。
一、高層綜合樓的物業管理特點
1、高層綜合高度大、層數多,功能復雜,人口稠密,物業管理任務較為艱巨。高層綜合樓宇多包括停車場、商業、餐飲、娛樂健身場所、寫字樓、酒店、公寓、常住流動人口極多。要管理好高層綜合樓,確保大樓各部分正常運作,確保物業和樓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任務十分艱巨。
2、高層綜合樓設備多、結構復雜、管理起點高,對物業管理隊伍的素質要求較高。高層綜合樓一般設有中央空調系統、上水排水、排污系統、高低壓供電系統,煤氣供應系統、電梯系統,有些較為高級的、現代化程度較高的大樓還設有樓宇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辦公、保安、消防自動化系統。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專業人員管理隊伍,運用先進的管理手段、方法,對大樓各系統進行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這些系統的正常運轉。高層綜合樓能源、動力消耗大,管理服務人員多,管理成本高,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也高。
二、高層綜合樓物業管理的原則
1、早期介入原則。
早期介入的作用有三:一是熟悉物業情況;二是參于大樓的工程管理;三是可提出整改意見。
2、統一管理原則。
首先,大樓是一個整體,各系統都是為整個大樓服務的,多頭管理勢必影響大樓整體的正常運行;其次,多頭管理易造成職責不清,使出現的問題和故障無法及時解決;第三,多頭管理會造成管理死角。因此,高層綜合樓應堅持統一管理。
3、收費合理原則。
這一原則最通俗的說法便是物業管理的收費要與所提供的服務相符。不論如何,物業管理隊伍都應采取公平、合理、協調一致的原則。
4、依法管理原則。
物業管理須堅持依法辦事、信守合同、協議、按規章制度辦事的原則。
5、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兼顧的原則。
物業管理要通過科學管理、良好的服務、優美的環境、合理的收費,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增強知名度,贏得用戶和住戶的信任。
6、公共服務、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并重的原則。
高層綜合樓內有許多不同性質的住戶和用戶,各戶所需的服務也不盡相同。因此物業管理不僅要做好供電、供水、供住、用戶需要做好專項服務與特約服務,為用戶、住戶提供最大的方便。
三、高層綜合樓物業管理的內容
1、房屋建筑主體應有的維修管理。物業管理應定期掌握房屋的基本情況,對大樓的樓面、樓道等房屋要進行經常的維修、養護和管理,使建筑物保持完好、整潔和美觀。對住戶、用戶的房屋裝修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使大樓不因裝修而影響壽命和危及他人安全。維持大樓價值,創造增值潛力。
2、大樓各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物業管理人員要經常對大樓的供電供水及排水、電梯、消防、中央空調、公共照明等公用設施進行維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的運行狀態。
3、清潔衛生的管理。清掃保潔人員應全面負責大樓各房屋以及公共場所的清潔和保潔工作,保持公共部位不被占用,垃圾日產日清。
4、綠化管理。綠化人員應對大樓周圍及內部的花草樹木和景點進行養護和管理,為用戶、住戶創造優美整潔舒適的高雅的環境。
5、停車場、車輛及交通管理。管理人員要對用戶、租戶以及外來人員的車輛進行管理,保證停車場的車輛停放整齊、管理有序,保證車輛安全。
6、消防及治安管理。保安人員對大樓及其范圍內進行全天候保安值勤,設立固定保安崗位和流動巡邏崗。確保用戶、住戶人身財產安全。監控系統要保證24小時值班監控。做好消防器材的維護,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處理。
7、收費管理。要嚴格按照協議或合同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及時、定期收取租金及管理費用,并接受用戶、住戶監督。
8、全方位服務。物業管理應對用戶、住戶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有效且經濟的服務,使用戶、住戶更為舒適便利。可開設常規性服務,如:機車船票代辦、辦設儲蓄所等;委托性服務,如:代住戶、用戶訂送報刊、代訂牛奶、代住戶接送兒童、雇傭保姆等;經營性服務,如:開設餐飲、娛樂場所、開設健身房等。并根據用戶、住戶需要,提供特約服務。
四、當前高層綜合樓物業管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產權問題
建成的樓房分層、分套或分間出售后,就把整個大樓劃分為大小不同的多個產權,從而出現了以下的特征:一是產權"私"有和樓宇結構的不可分割。高層大樓的單個產權證書,能真正體現私有份額的主要是建筑平方米,而分解為單個構件時其產權屬性就被淡化。如某一業主的地板可能是另一業主的天花板,一堵墻可能為兩位業主共有等。二是共有部分只能在價值上分割而難以在實物上分割。因此物業管理公司須協調好各業主的關系,并完善該類法規。
2、消防問題
高層綜合樓的消防問題較為嚴重,因為,一是通道單一,易被堵塞。特別是消防通道,一般只有集中的幾個,有被占用或被擅自增設鐵柵門,增大了災害疏散的難度。二是,電梯井具有抽風效應。高樓原本招風,再加象煙囪一樣的井道就更有助于火勢蔓延。其三是易燃的裝飾材料,只追求美觀舒適,而輕視飾材的防火性能系統。四是外部救災困難。目前其中許多問題尚待解決。可行措施有:一是必須建立嚴密規范的消防責任制。落實任務、明確責任。二是消防人員須熟悉消防設備設施的部位和性能。對各種消防用具及報警系統須經常檢查、試驗、保養、檢修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三是消防通道不得占用,須暢通無阻。四是對用戶住戶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使其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治安問題
高層綜合樓由于具有較多的公共區域,任何人都可借故在這些公區區域滯留,而業主并不十分關心這些區域的使用。特別是用戶、住戶中許多"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住來",互不關照,給大樓安全帶來不利影響。針對這些情況,保安部門更需不斷加強完善保安工作。一是必須掌握大樓各用戶、住戶的基本人員情況,掌握樓內重點要案部位,可裝監視器。二是定期檢查樓內安全設施,對監控設施經常進行維修、保養、監控室要24小時有人監控。三是對停車場、電梯間、通風口等部位要做到安全防范。四是對大樓實行巡邏制度,特別是對各段不同用途的樓層設置相應的保安崗。針對各業主互不熟識的現象,物業管理部門還可借鑒香港這一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物業推動、協調在該物業中進行各類活動的業主或租客之間的社會人際關系,建立起互惠互利、和睦共處的鄰里關系,使房地產這類貴重資產和高價商品都得以發揮最高的效益。
篇3: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15)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5號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1月29日
山東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層工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高層建筑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高層建筑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層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六條 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擴建、改建時,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筑專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關業主各自負責。
高層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對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
供電、供水、燃氣、供暖、電視、通訊等經營性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同一高層建筑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統一管理機構)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統一管理機構確立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
對未委托統一管理機構進行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筑,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督促、指導、協助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定期組織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五)組織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六)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或者庫房;
(三)嚴格執行用電、用火、用油、用氣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章行為及時舉報;
(四)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指導、督促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滅火措施;
(三)定期組織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設在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保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范圍內的地下車庫、管道、暗溝等部分,應當能夠承載大型消防車輛、裝備;
(三)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超過兩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四)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五)高層公共建筑三層以上樓層應當在每層窗口、陽臺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設置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六)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置智能應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導系統、漏電火災報警系統,在廚房的規定部位安裝廚房設備滅火裝置;
(七)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八)室內消火栓箱內應當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第十七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指示標志;
(二)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救援場地應當設置禁止占用的標識;
(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四)消防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的狀態標識;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房間、走道、廳堂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疏散路線圖;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用火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二)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進行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四)賓館、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防火隔熱措施,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和保養,建立檢查和清洗記錄。
第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每年對電氣線路至少進行一次電氣防火檢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燃氣泄漏自動報警切斷裝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一條 鼓勵設置高層建筑固定電動車充電點,充電點與存放區域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標識。
第二十二條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通訊聯絡、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每班值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委托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機構、消防設施檢測機構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和功能檢測;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高層建筑,應當委托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日常維修和維護費用外,高層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發生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或者不及時維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高層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對多產權、多家合用且無統一管理機構或者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明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
防火檢查、巡查人員,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并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建立由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人牽頭,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員、巡防員、消防志愿者等組成的群眾性消防志愿組織,明確消防管理員和消防宣傳員,承擔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其他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監督。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協助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第三十二條 在火災現場撲救和應急救援中,對妨礙消防車通行、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車輛、物體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強行搬離、拆除等緊急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筑消防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依法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對依法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高層建筑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高層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依法審查高層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通道,保障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筑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筑外保溫、外墻裝飾材料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防范服務質量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內容。
第三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戶外廣告牌、店招店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和其他裝飾裝修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在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未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未履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未及時組織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消防應急裝置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統一管理機構接受委托負責高層建筑消防工作時,未依據本規定履行統一管理機構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變更后未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
(二)對發生故障、損壞的消防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或者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餐飲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