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昆明一屋頂糾紛遭遇法律空白云南省昆明市的程家寬一家怎么也沒想到,花20多萬在西壩新村買了套房子,卻在安裝太陽能時遭遇尷尬:屋頂被賣給了7樓住戶,自己已沒地方安裝太陽能了。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關于屋頂買賣,尚存在著一個法律空白。
住戶:世上哪有沒屋頂的房屋出售?
對于這件尷尬事情,程家寬一家怎么也想不通。他們認為:世上哪有沒屋頂的房屋出售?屋頂是樓下住戶的公用建筑面積,在上面裝太陽能,是天經地義的事。可由于屋頂被賣給了7樓住戶做屋頂花園,10月10日,他們無奈地把太陽能裝在了頂樓側面,兩邊分別搭著701及703房兩家的挑梁。然而幾天后,物業公司管理處一紙“請自行拆除”的通知送到了他們手上。701住戶蔣先生也有自己的想法:自己花了18,000元以每平米200元的價格買下了屋頂,并與昆明市五華區房管局簽訂了“集資建房協議”,那就擁有了屋頂的產權。程家未經許可就把太陽能裝在別人的挑檐上,侵犯了別人的私有領地,于是,蔣家找到了管理處,強烈要求程家拆掉太陽能。
對此,程家寬一家則說:太陽能搭在側面的確存在安全隱患,但實屬無奈。屋頂是公用面積,701住戶購買屋頂時,同樣也沒經樓下住戶許可啊。
管理者:屋頂賣的是使用權
物業公司一所管理處劉主任在談及此事時,對記者說,房子及屋頂是五華區房管局賣的,管理處只負責日常小區住戶協調。以前如果7樓以下的住戶要安裝太陽能,只能與7樓住戶協商,出點錢讓7樓騰出點地方安裝。此次由于701住戶不同意401安裝,幾經協調后,管理處只好給401下了拆除太陽能的通知。
昆明市五華區房管局行政部楊凱生副主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屋頂的確賣給了701,但賣的只是使用權,不是產權。不過,有關部門沒有具體的規定或標準說明屋頂是公用建筑面積。”
建設廳:能否買賣尚無明確規定
在昆明,把屋頂賣給頂樓住戶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房地產開發商為吸引住戶,還推出了買頂樓贈送屋頂面積的新招。那么,屋頂到底能不能買賣呢?
云南省建設廳有關人士告訴記者,從建設部到省建設廳,目前對屋頂面積買賣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最近省建設廳也接到了類似這方面的情況反映,廳里正對此事進行調研,但結論還沒出來。
律師:屋頂通常不準買賣
對于這起屋頂糾紛,云南省袁野律師事務所吳維東律師有自己的觀點。吳律師認為,雖然國家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通常屋頂都是不允許買賣的。消費者買一套房子的價錢,就包括公用建筑面積部分,不讓其使用屋頂,就侵犯了他的使用權。準確地說,房地產商把公用建筑面積作為銷售條件寫進合同,是無效的,這種銷售行為本身就帶有侵占別人公用建筑面積使用權的性質。
據悉,昆明市五華區房管局把尚未售出的702的屋頂劃出一塊地方,讓程家把太陽能搬至該地。程、蔣兩家皆對此結果表示滿意。經過房管局積極協調,昆明的這起屋頂糾紛已經結束了,但由此引發出來的法律問題卻遠未終結。
篇2: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
(2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
篇3:房產買賣糾紛全權委托書(建筑面積)
房產買賣糾紛全權委托書(建筑面積)
自然人因定居臺灣無法處理與內地的經濟糾紛的,需要委托其他人代為處理。這時,委托書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授權不明確或者存在漏洞,將限制受托人處理事務的權限。
委托人:z先生,身份證號
住址:臺灣**市
受托人:,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市嘉禾路
20**年,本委托人向**F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購買中國**市嘉禾路J大廈A幢000室房產。該房產存在實際建筑面積少于雙方約定等情況。現委托人決定委托受托人代為全權處理與**F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之間上述房產買賣的全部相關事宜,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委托權限如下:
1、代為談判,代為和解,代為承認、變更、放棄民事權利,代為負擔民事義務,代為決定和解款項金額,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和解款項。
2、代為向法院起訴,收集提供證據材料,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代為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代為領取執行款項;代為簽署、領取相關法律文書等。
3、有權轉委托律師等第三人在上述權限范圍內處理相關事務,有權決定律師費金額及支付等相關事宜。
委托人:
(簽字、捺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