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海雅園物業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洼西里。
負責人:胡密珍,該委員會主任。
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強,該局局長。
原告中海雅園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海雅園管委會)認為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淀區房管局)不履行備案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于20**年9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20**年6月15日,原告依法成立。20**年2月,原告通過公開招標,與北京金羅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羅馬公司)訂立了物業管理合同,被告對此卻不予備案,致使中標公司將原告告上法庭。20**年6月15日,原告任期屆滿。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了改選,并于20**年6月1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被告申請備案。被告收到申請后,曾電話通知原告匯報工作,但并未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備案。根據有關規定,原告的備案手續合法有效,原告的身份也合法有效,一直以合法身份在民事訴訟中應訴和起訴。直到20**年8月14日,原告才從被告的證詞中得知被告沒有對原告備案。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糾正,請求確認被告不履行備案職責的行為違法。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
1.備案材料郵寄存根和投遞簽收清單,用以證明中海雅園管委會改選后即向海淀區房管局申請備案。
2.法院調查筆錄,用以證明海淀區房管局工作人員在接受法院調查時,明確表示中海雅園管委會未備案。
3.法院交換證據筆錄,用以證明海淀區房管局對中海雅園管委會與金羅馬公司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未予備案,一直違法行政。
被告辯稱:本案的原告不適格。物業管理委員會不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我局對中海雅園管委會與金羅馬公司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不予備案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對中海雅園管委會換屆選舉不予備案也是合法的。中海雅園管委會在改選過程中,未召開業主大會,以掛號信的方式申請備案且未提交應當提交的備案申請書、管委會章程、管委會委員名單及基本情況、產權人大會或產權人代表大會決議等材料,均不符合《關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補選、改選、換屆選舉及變更事項的通知》的規定,而且我局也收到了中海雅園小區業主關于管委會不為業主辦實事、以公告方式進行管委會換屆選舉侵害廣大業主權益的舉報。所以,我局認為中海雅園管委會提交的改選備案申請不符合備案條件,我局工作人員已明確告知中海雅園管委會對其申請不予備案。總之,中海雅園管委會的改選不符合備案條件,我局不予備案行為合法,請求駁回中海雅園管委會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
1.中海雅園500名業主簽名的舉報信,用以證明業主舉報中海雅園管委會改選程序不合法。
2.中海雅園管委會寄給被告的掛號信,用以證明中海雅園管委會曾以掛號信的方式申請備案。
3.海淀區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陳述。主要內容是:我局經辦人員接到中海雅園管委會寄來的掛號信后,打電話通知中海雅園管委會人員到本局談話,在談話中明確告知其提交的備案材料不齊備、不符合備案條件,不予備案。該陳述用以證明已將不備案的情況及原因明確通知中海雅園管委會。
在庭審質證中,原告中海雅園管委會對被告海淀區房管局的證據2無異議,但對證據1、證據3有異議,認為證據1的舉報情況不屬實,如管委會存在舉報的問題,海淀區房管局為何不責令管委會改正?認為海淀區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不屬實,當時經辦人員的表示是:管委會的改選較規范,美中不足的是提交的管委會章程只是修改的部分章節,沒有提交章程全文;經辦人員還鼓勵管委會克服困難,為業主服務,并沒有告知對管委會不予備案。海淀區房管局對中海雅園管委會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認為證據2沒有調查人的簽名,不規范;認為證據3與本案無關。
被告海淀區房管局提交的行政規范依據有:
1.《關于開展居
篇2:杭州市房管局關于杭州市區危舊房屋改善實施辦法(2006試行)
杭州市房管局關于杭州市區危舊房屋改善實施辦法(試行)
(杭政辦函〔20**〕255號)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關于杭州市區危舊房屋改善實施辦法(試行)
(市房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改善我市區危舊房屋內居民的居住條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國有土地上危舊房屋的改善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市區危舊房屋的改善,應當遵循就地改善為主、搬遷改善為輔,多方聯動、共同協作的原則。
三、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和危舊房改善領導小組下設市危舊房屋改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危改辦)負責全市危舊房屋改善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政策制定等管理工作。
市危改辦各成員單位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危舊房屋的改善工作。
各區政府應當設立危舊房屋改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區危改辦),負責本轄區內危舊房屋改善的實施工作。
四、本辦法所稱的危舊房屋包括:
(一)木結構、磚木結構等危舊住宅;
(二)廚房或衛生間等設施不全的非成套住宅;
(三)其他需要改善的危舊住宅。
五、危舊房屋的改善,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維修改善;
(二)拼接改善;
(三)重建(翻建)改善;
(四)其他改善。
六、對在危舊房屋改善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各區應在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擬定危舊房改善5年
規劃,確定危舊房改善的工作目標、項目分類、進度安排、資金平衡、政策措施等。
市在各區危舊房改善5年規劃基礎上制定全市危舊房改善五年規劃。
八、危舊房屋改善項目計劃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區政府指定部門根據危舊房改善規劃,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在征求危舊房住戶意見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向區危改辦提出危舊房改善申請。
區危改辦受理申請后,根據市危舊房改善5年規劃和危房優先、分步實施的原則,審核確認危舊房屋改善項目申請,并向市危改辦申報危舊房屋改善計劃。
區危改辦應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危改辦申報下一年度危舊房屋改善計劃。
市、區兩級危改辦也可根據危舊房屋改善工作需要,直接將危舊房屋改善項目列入其擬定的市或區危舊房屋改善年度計劃。
九、市危改辦對各區申報的危舊房屋改善年度計劃,經組織相關單位會審后,擬定市危舊房屋改善年度計劃并報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和危舊房改善領導小組批準。
市危舊房屋改善年度計劃經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和危舊房改善領導小組批準公布后,由各區危改辦按計劃組織實施。
十、危舊房屋改善項目的審批,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不宜授權市、區危改辦審批的,由市危改辦通過聯席會議、現場辦公等形式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審批,并出具審批意見,經審批同意的危舊房屋改善項目,各相關單位應在承諾期限內辦妥實施危舊房屋改善項目的各項手續。
十一、危舊房屋改善項目實施前,區危改辦應在改善項目區域內發布改善項目公告。
十二、危舊房屋改善項目,凡涉及資金結算的,實施單位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及承租人簽訂改善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15日內報市、區危改辦備案。
十三、危舊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改善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改善前對被改善房屋進行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十四、危舊房屋改善項目竣工后,由市危改辦組織區危改辦及相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
十五、根據本辦法應由政府出資的危舊房改善費用,由市、區兩級政府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
十六、改善公告發布后,市、區危改辦應根據審定的項目預算,在工程實施后5日內各撥付20%,工程完工后各撥付20%,工程經驗收合格后各撥付5%,審計完成后憑審計結算書進行余額結算。
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危舊房屋改善年度計劃將危舊房屋改善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確保危舊房屋改善資金及時到位。
十七、危舊房屋改善專項安置用房及通過搬遷或重建(翻建)改
善等途徑取得的住房,由市危改辦統一調配。需用作其他用途的,應經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和危舊房改善領導小組批準。
十八、被改善房屋屬于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可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房改售房款專項用于危舊房屋改善。
十九、維修改善所需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因特殊原因,產權人承擔維修改善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政府申請維修改善經費補助。
二十、拼接改善使房屋建筑面積增加的部分,由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按房屋重置價進行資金結算,并取得相應產權。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確有困難無力結算的,經申請同意,可按直管公房租金標準與房管部門建立租賃關系。
房屋重置價由市房管局會同市物價局確定公布。
二十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重建改善的安置補償參照我市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執行。
被改善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應一并計算面積)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改善實施單位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低于48平方米的成套房作為安置房。(來自:www.dewk.cn)原地安置的,原面積部分不結算差價,原面積與48平方米差額部分按房屋重置價進行結算,并取得相應產權;安置房面積超過48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評估結算,并取得相應產權;異地安置的,按照我市城市房屋拆遷政策執行。
采用拼接改善等方式,需要對住戶進行搬遷安置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十二、危舊房屋改善實施單位對異地安置的住戶應當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原地安置的住戶由其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同等地段城市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50%發放。
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的《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家庭及確有困難的孤寡老年戶,根據住戶申請,經核實后,實施單位應當安排臨時周轉用房。
二十三、對危舊房屋改善中搬遷的住戶,實施單位可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實施單位擬訂,報市危改辦批準后實施。
二十四、被改善房屋的產權人和承租人必須按照改善公告的范圍和期限,按時辦理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實施單位進行危舊房屋改善。
二十五、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改善,按照不同的立項性質區別實施:
(一)計劃立項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的,按“保護為主、改善為輔”的方針實施;
(二)計劃立項為危舊房屋改善項目的,對其中的歷史建筑按“修舊如舊”的原則實施保護性修繕;對不需要保護的其他危舊房屋,按危舊房屋改善政策實施;改善后的房屋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風貌相一致。
二十六、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危舊房改善項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住宅用房收購安置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33號)精神執行。
二十七、本辦法所稱的承租人是指領取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
二十八、危舊房屋改善工作中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依據《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危舊房屋改善的規劃技術要求按《杭州市區危舊房近期改造規劃編制和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十九、零星住宅的翻建不適用本辦法。
三十、蕭山區、余杭區國有土地上危舊房屋的改善及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新鄉市房管局關于物業服務項目進行備案登記管理通知
新鄉市房產管理局關于物業服務項目進行備案登記管理的通知
新鄉市房產管理局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項目管理,提高物業服務行業監管水平和服務效率,加強對物業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行為,經研究決定,凡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到業務、擬退出服務時,均應到新鄉市房產管理局辦理物業服務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并自覺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
(一)正在從事物業服務的項目。
(二)經招投標或其它方式新承接的物業管理項目。
二、備案時間
1、正在從事物業服務的項目,物業服務企業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應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新承接的項目自中標通知書發出或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應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3、分期交付管理的物業管理項目在新一期交付之日起15日內應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退出物業服務的項目應在擬退出服務30日前告知市房管局,并在退出之日起15日內到區、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三、備案須提交的材料
(一)《新鄉市物業服務項目備案登記表》。
(二)中標通知書、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方案(服務標準、人員配備等)。
(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公司任命(聘用)項目部經理的文件。
(七)項目管理部人員材料(身份證、職稱證、崗位證)。
(八)其他資料。
所有復印件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并提供原件核對。
四、罰則
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辦理備案登記的企業,或有其它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的行為,以及由于企業管理不到位而損害業主利益,造成社會重大不良影響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自通報之日起一年內限制企業在我市范圍內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及參加招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