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北路延長段濱河花園小區前日出臺一項新規,凡是進入小區的裝修人員每天必須向物業交一元錢,否則不允許進入。
業主:增加業主負擔
當天上午,記者來到濱河花園小區。該小區剛上房不久,目前大量業主正對新房進行裝修。
記者在一棟樓內見到了業主李先生,他的新房內有兩名裝修工人正在干活。
李先生說,清晨兩名裝修工人告訴他,必須再多加工錢。因為他們從當日起進入小區每人每天必須向物業交1元錢的管理費。他們認為該筆錢應當計算到裝修成本里,由業主支付,而不應當由裝修工出。
李先生認為這實際上變相增加了業主的負擔。
工人:這錢收得不合理
兩名裝修工人向記者表示,裝修人員對這個規定都感到無法接受。他們認為,裝修工人是受業主雇用到小區進行裝修的,物業如果要收費,也應當和業主進行溝通,或者直接向業主收費,而不應當收取裝修工人的費用。他們認為該項收費不合理。
物業:控制閑雜人進入
在小區通達物業管理辦公室,記者見到物業值班王經理。他告訴記者,該小區確實新出臺此項規定,凡是到小區內進行裝修的工人必須交1元管理費。出臺這項措施主要是為控制閑雜人員進小區。為確保小區安全,物業公司決定向進入小區的裝修人員收取費用,一元錢對他們來說不算多。
王經理還表示,物業公司會將“進門費”納入專門賬戶,用于小區維護費用支出。至于為何不采取辦出入證等措施控制人員進入,他說,物業早就貼出通知,請業主到物業辦理裝修證,但一些業主根本不來辦,他們只好直接管理裝修人員。
律師:屬于典型亂收費
對此,紅杉樹律師事務所程律師明確表示,該項收費既沒有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也沒經物價局核準,屬于亂收費范疇。物業公司可根據相關規定,為進出小區的裝修人員辦理出入證件,適當收取工本費,但該公司按照每人每日收取的“進門費”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他認為,裝修人員有權拒交“進門費”,已經交過的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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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湛江市區住宅小區物業裝修收費管理規定(2012年)
附件4:
湛江市區住宅小區物業裝修收費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交付使用后裝修收費管理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規定,現將我市物業裝修管理有關收費問題規定如下:
一、業主對其物業進行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企業)收取共計不超過2000元/戶的裝修保證金。裝修完畢后,在一周內經物業服務企業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或對公共部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但由業主或裝修人員(企業)自行維修并經物業服務企業驗查合格的,裝修保證金應自檢查合格起一周內全額退還給業主或裝修人員(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約定裝修垃圾、余泥渣土由物業服務企業清理。業主對其物業進行裝修時,產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業主自行處理或自聘勞工清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業主自愿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清理或業主、裝修人員(企業)在限期后不清理,物業服務企業主動清理的,按不超過5元/立方米向業主或裝修人員(企業)收取清理費用。
三、業主裝修期間對裝修工人實行出入證管理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照每張不超過15元/證的標準向業主或裝修人員(企業)收取出入證押金。如裝修完畢出入證完好退還的,應遵照裝修保證金時限如數退回出入證押金,如出入證破損嚴重的,則可收取不超過15元/證的工本費。
四、除上述費用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外,在業主裝修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收取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
篇3:業主裝修時物業公司應合理收費?
【專案簡介】
某商品房小區業主在進戶時,物業公司向業主每人收取了50元進戶費。另外,不論業主裝修與否,物業公司向每戶收取了建筑垃圾清運費;對室內裝修施工的民工進行了登記,發放了小區出入證件,同時也收取了每人15元的證件費。
【分析解答】
根據滬價房(1999)第166號文《關于重申和補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應按所在區縣物價部門核定的建筑垃圾清運費標準,向準備裝修居室的業主或使用人以及老住戶收取。業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裝修并作出書面承諾的,物業公司或環衛部門不得收取該項費用。
對于進入小區進行業主室內裝修的施工人員,物業公司可向其發放小區出入證件等,但收費不得超過每人10元。
物業公司在辦理差價換房的入戶、退房或退租手續時,可向換房人各收取50元手續費,但不得向購買新建住宅的業主或單位套配、增配住宅的使用人收取此項費用。
本案的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50元進戶費、向不準備裝修的業主收取的建筑垃圾清運費,向裝修施工人員收取的證費均屬不合理收費。